丈夫是渣男,就這樣離婚?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本案中丈夫不斷以不雅字眼辱罵妻子,並有暴力威脅行為,導致妻子精神上嚴重受創,已經超越一般夫妻可忍受的範圍,使得婚姻關係名存實亡,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認定丈夫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准許離婚。在婚姻關係中,並非只有肢體暴力才構成虐待,長期的精神虐待、言語暴力同樣可能成為離婚的法定事由,因此,若當事人在婚姻中遭受類似對待,應積極蒐集證據,並透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爭取法院判決離婚,以免長期受到精神壓迫而無法擺脫不健康的婚姻關係。法院的判決標準通常是以婚姻關係是否已經無法維持為核心,只要受害配偶能夠證明自身遭受長期的精神虐待或言語暴力,導致心理上極大的痛苦與壓力,法院通常會認定婚姻關係已經破裂,進而支持離婚請求。當事人目前面臨的問題包括丈夫的精神虐待、協議離婚的拖延、蒐證過程的財務壓力等,這些問題都應該透過法律手段來解決。對於丈夫的暴力行為,可以透過法院聲請保護令,並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若能夠提供完整的證據,法院大多會支持離婚請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事人與丈夫結婚三年後,丈夫便帶其他女人回家,不僅如此,當事人還要忍受丈夫變態的性行為、語言暴力及精神虐待,在這樣的環境下,當事人多次選擇離家出走,最終更因此罹患憂鬱症。然而,即使身心已經飽受摧殘,當事人仍試圖與丈夫協議離婚,丈夫表面上答應,但卻故意提出要當事人父母簽字的條件,而當事人父母不願意這樣做,使得離婚遲遲無法進行。實際上,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協議離婚需要父母簽字,因此丈夫這樣的要求只是故意刁難,可能根本就沒有誠意離婚,而是想用各種手段拖延時間,甚至可能是在心理上控制當事人,使當事人一直處於痛苦之中,無法真正擺脫婚姻關係。在這樣的情況下,當事人若要爭取離婚,就必須收集丈夫的不當行為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透過判決離婚的方式來終止這段婚姻關係。

 

「不堪同居之虐待」

 

不過當事人提到丈夫有使用言語及精神上的暴力,如果有錄音等蒐證,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民事保護令,禁止丈夫再家暴,如果先生繼續施暴,可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當中的「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因為所謂的「不堪同居之虐待」,包括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例如辱罵、侮辱、毀損自尊心等。


「…本件丈夫多次以妓女等不雅字眼辱罵並作勢要毆打妻子,已嚴重對夫妻相互誠摯對待及相互包容之婚姻生活基礎造成傷害,動搖彼此間之婚姻之信賴、扶助與支持之情感,顯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侵害妻子人格尊嚴,並已危及兩造婚姻關係之維繫,使妻子對兩造婚姻生活深感畏懼而不抱期待,難謂丈夫上開行為非屬虐待,且妻子所受虐待已達不堪同居之程度。從而,妻子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准予判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26號民事判決參照。

 

在法律上,當事人提到丈夫有使用言語及精神暴力,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家庭暴力的一部分,建議當事人可利用錄音、訊息紀錄等方式蒐集證據,向法院聲請核發民事保護令,以禁止丈夫繼續施暴。根據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夫妻之一方對另一方施以「不堪同居之虐待」,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而這裡所謂的「不堪同居之虐待」,不僅限於肢體暴力,也包括精神上不可忍受的痛苦,例如辱罵、侮辱、長期精神虐待、威脅恐嚇、毀損自尊心等,若能夠提供這些證據,法院將會認定當事人的丈夫構成婚姻中的過錯方,並據此判決離婚。因此,當事人應該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例如錄音對話、簡訊、通訊紀錄、社群媒體上的言語侮辱、甚至可以找親友或鄰居作為證人,這些都可以作為訴訟中的佐證資料,幫助法院認定丈夫的行為已經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進而判決離婚。

 

多次不雅字眼辱罵,並作勢要毆打,這樣的行為已經嚴重破壞夫妻之間應有的誠摯對待與相互包容之婚姻基礎,導致雙方婚姻關係的信賴、扶助與支持之情感受到極大損害,甚至已經超越一般夫妻可以忍受的範圍。婚姻關係本應建立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之上,然而,丈夫不僅口出惡言,甚至有暴力威脅的行為,使妻子的人格尊嚴受到嚴重侵犯,更讓妻子對這段婚姻充滿恐懼與不安,已經不再抱有任何期待。在這樣的情況下,婚姻的維繫已經變得極為困難,妻子長期受到這種言語暴力與威脅,身心俱疲,對婚姻的未來感到絕望,這樣的婚姻關係顯然已經失去維持的可能性,也因此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中所稱的「不堪同居之虐待」。在實務判決上,丈夫以言語辱罵妻子,並對其做出暴力威脅,導致妻子精神上受到極大壓力,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虐待,且該虐待行為已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因此法院最終判准離婚。

 

在法律適用上,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明確規定,夫妻之一方對另一方施加不堪同居之虐待時,他方可以請求離婚,而這裡所指的「虐待」並不僅限於肢體上的暴力,也包括精神層面的虐待,例如長期的辱罵、威脅、貶低對方人格、施加心理壓力,使受害配偶在婚姻中感到極度痛苦與無助。因此,即使丈夫並未實際動手毆打妻子,但其持續的言語羞辱及作勢施暴的行為,已經構成精神虐待,使妻子在這段婚姻中無法感受到基本的尊重與安全感,也無法再期待婚姻能夠恢復正常,這樣的情況,足以使法院認定婚姻關係已經破裂,符合離婚條件。實務上,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時,會考量虐待的行為是否具有持續性、對受害配偶是否造成嚴重的心理創傷,以及是否已經達到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程度。本案中,丈夫不僅多次辱罵妻子,還有作勢施暴的行為,使妻子長期生活在恐懼與壓力之中,顯然已達到「不堪同居」的標準,因此法院最終判准離婚。

 

此外,在判斷離婚請求是否成立時,法院也會考慮婚姻關係是否已經無法恢復,妻子是否仍有可能繼續與丈夫共同生活,若法院認為婚姻關係已經徹底破裂,則通常會判決離婚。本案中,丈夫的行為已經讓妻子對婚姻不再抱有任何期待,長期的言語暴力與心理壓迫,使妻子在精神上受到極大傷害,這樣的婚姻已經名存實亡,因此法院最終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准許離婚。

 

法院對於精神虐待的認定標準,即不僅限於肢體上的暴力,只要配偶的行為已經達到使對方無法忍受、影響到婚姻存續的程度,便可能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從而成為離婚的合法事由。因此,對於婚姻中遭受精神虐待的受害者來說,若能夠蒐集相關證據,例如錄音、訊息紀錄、證人證詞等,證明對方長期施加言語暴力或精神壓迫,則仍有機會透過法律途徑爭取離婚,擺脫痛苦的婚姻關係。

 

面對這樣的婚姻困境,當事人不應該再選擇忍耐,而應該採取法律行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首先是透過法院聲請保護令,確保自身的人身安全,避免丈夫繼續施加精神及言語暴力。其次,在離婚訴訟中,應積極蒐集證據,確保法院能夠認定丈夫的過錯行為,以判決離婚的方式正式結束這段不健康的婚姻關係。如果丈夫仍然以各種手段拖延、拒絕配合,當事人也不需要再等候協議離婚,而應該透過判決離婚的方式來取得自由,這樣才能真正擺脫丈夫的控制,開始新的生活。

 

-家事-親屬-判決離婚-裁判離婚-不堪同居虐待-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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