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脾氣差,還會對我暴力相向,我該怎麼辦?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慣性毆打一般認為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可作為離婚的正當理由,而「不堪同居之虐待」的範圍不僅限於肢體暴力,精神上的壓迫與虐待亦包含其中。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綜合考量受害配偶的痛苦程度、施虐行為的持續性與影響範圍,並根據證據來判斷婚姻是否已經無法維持。因此,若婚姻中一方持續受到虐待,應該勇敢尋求法律協助,以確保自身的安全與權益,不必再忍受無法維持的婚姻關係。透過法律程序,不僅能夠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也能確保施虐行為不再持續,讓受害者能夠重獲自由與幸福的人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如果丈夫脾氣暴躁,甚至對妻子施加暴力,這樣的情況已經嚴重影響夫妻關係,甚至可能涉及法律責任。婚姻本應建立在相互尊重與關愛的基礎上,若一方對另一方施加肢體暴力或長期辱罵,不僅會讓夫妻間的感情蕩然無存,

 

除可構成刑事犯罪。刑法第277條規定,若有人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而毆打行為若造成實質傷害,可能符合該條文的要件,進而被追究法律責任。此外,若丈夫經常在晚上不讓妻子休息,故意干擾睡眠,甚至對妻子進行精神上的威脅與恐嚇,這樣的行為可能已經違反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該條規定,以強暴或脅迫方式使人做出沒有義務的行為,或妨礙其行使權利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此,若丈夫有上述行為,妻子可以依法向警方報案,並提起刑事告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慣行毆打,即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足以構成離婚之原因(最高法院 20 年上字第 371 號判例)。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包括身體上及精神上不堪同居之虐待。究竟是否已達不堪同居之虐待,須以夫妻之一方是否使他方身體上或精神上受有不可忍受之痛苦?有無侵害他方之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其夫妻間之誠摯基礎已否動搖為斷(最高法院 91年台上字第 1841 號判決)。

 

若一方配偶慣性施加毆打,即可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足以作為請求離婚的正當理由。在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中,所稱的「不堪同居之虐待」,涵蓋身體上的虐待以及精神上的虐待,而是否構成離婚事由,法院會綜合考量受害配偶所承受的痛苦是否已達到不可忍受的程度,是否已經侵害其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並審視夫妻關係中的誠摯基礎是否已經嚴重動搖。

 

法院在認定「不堪同居之虐待」時,不僅會檢視有無肢體暴力,還會考量長期精神虐待是否導致受害方產生極大的心理痛苦,甚至影響其日常生活與社交能力。這顯示出,法律對於虐待的定義並不限於身體上的傷害,而是涵蓋更廣泛的心理與精神層面的影響。

 

在民事方面,若丈夫的暴力行為已經讓婚姻關係變得無法繼續維持,妻子可以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該條款規定,若夫妻之一方對另一方施加「不堪同居之虐待」,他方即可請求離婚,而這裡的「虐待」並不僅限於肢體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虐待,例如辱罵、威脅、長期精神折磨、限制行動自由等行為,若這些行為已經超越一般夫妻可忍受的範圍,法院通常會判准離婚。

 

在實務上,法院判定「不堪同居之虐待」時,通常會要求受害配偶提供足夠的證據,例如醫療紀錄、警方報案紀錄、錄音或目擊證人證詞,以證明其確實遭受長期虐待。特別是在涉及精神虐待的案件中,法院可能會透過心理鑑定、受害人的行為變化、社交生活受影響的程度等因素來進行綜合判斷。例如,若受害配偶長期受到辱罵、精神操控、冷暴力或威脅恐嚇,導致焦慮、憂鬱,甚至出現自殘或自殺的念頭,則法院通常會認定這樣的行為已經超過一般夫妻可以忍受的範圍,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進而判准離婚。

 

此外,法院在判斷虐待的嚴重性時,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做綜合考量,包括受害配偶的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婚姻關係的歷史,以及施虐行為是否具有持續性。例如,若夫妻偶爾發生爭執,雙方在情緒激動時互相辱罵或推擠,則法院未必會輕易認定構成虐待,但若施虐行為是長期發生,且受害配偶無法有效反抗或擺脫這樣的關係,則法院較有可能支持離婚請求。特別是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法院會特別注意施虐者是否具有控制伴侶的傾向,例如限制對方的交友、經濟自由、行動自由,甚至利用言語威脅或操控手段讓對方產生恐懼,這些都可能被視為構成精神虐待的證據。

 

根據目前的法律見解,法院對於「不堪同居之虐待」的認定標準已逐漸擴大,除傳統上對肢體暴力的考量外,心理壓迫與精神虐待也逐漸受到重視。例如,若施虐配偶經常對另一方進行辱罵、詆毀,或是持續使用情緒勒索、冷暴力等方式,導致受害方長期陷入低自尊、焦慮、憂鬱,甚至出現身心健康問題,法院可能會認定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允許受害方依法提出離婚。此外,若婚姻關係中的施虐行為已經導致受害方生活品質嚴重下降,甚至需要透過心理治療或藥物控制情緒問題,法院也可能會判定該婚姻已經無法維持,准許離婚請求。

 

在實際案例中,有些受害配偶長期忍受伴侶的暴力行為,但因害怕對方報復或經濟上的依賴而無法提出離婚,這導致施虐行為得以持續,最終讓受害者陷入更深的痛苦之中。因此,若當事人已經意識到自己處於「不堪同居之虐待」的婚姻中,應該積極尋求法律協助,例如向法院申請保護令,確保自身的安全,並透過律師協助蒐集證據,以便在法院訴訟中增加勝訴的可能性。此外,若受害配偶因長期受到虐待而導致心理或生理上的創傷,亦可以向施虐配偶請求精神賠償,以彌補所受到的損害。

 

此外,若妻子因丈夫的暴力行為而受到身心傷害,還可以依據民法第195條規定,向丈夫請求精神賠償,以補償因暴力行為所遭受的心理創傷與生活影響。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通常會審查雙方的婚姻關係是否已經嚴重破裂,並參考相關證據,例如醫療紀錄、報案紀錄、錄音錄影資料、目擊證人證詞等,以判斷丈夫的行為是否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因此,若妻子決定訴請離婚,應該盡可能蒐集這些證據,以提高勝訴的機會。

 

在法律層面上,若丈夫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妻子的生活,建議妻子應該先確保自身的安全,必要時可以申請保護令,以防止丈夫進一步施暴。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保護令的範圍可以包括禁止接近、限制聯絡、甚至強制加害人搬離住所等措施,若丈夫違反保護令,將面臨刑事責任,因此,對於有家庭暴力疑慮的案件,妻子應當勇敢尋求法律保護,確保自身安全。此外,若妻子經濟上受到丈夫控制或施壓,甚至無法獨立生活,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請求扶養費,法院將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應該由丈夫負擔部分生活費用,以保障受害方的基本生活需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婚姻是一種需要經營與維繫的關係,夫妻雙方應該彼此尊重,避免因情緒失控而做出讓自己後悔的行為,然而,當婚姻關係已經走到無法挽回的地步,特別是當一方持續受到身心虐待時,應當勇敢面對,透過法律手段來保障自身的權益,而不是一味忍耐,讓自己陷入長期的痛苦之中。許多人在面對家庭暴力時,可能會選擇隱忍或期待對方會改變,但事實上,家庭暴力往往具有持續性,若不及早處理,情況只會愈來愈嚴重,因此,受害方應該意識到自己的權利,並勇敢採取行動,無論是報警、申請保護令,還是訴請離婚,這些都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手段。

 

此外,在決定是否離婚前,當事人應該仔細評估自身的處境,並諮詢專業的律師或家庭暴力防治機構,以獲得適當的法律建議與協助,如果婚姻關係仍有修復的可能,雙方可以考慮尋求心理諮商或婚姻輔導,但若丈夫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妻子的生活與心理健康,那麼離婚或許是唯一能夠擺脫痛苦、重獲自由的方式。因此,妻子應該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決定最適合的處理方式,不論是選擇報警、提起訴訟,還是與家人討論後決定下一步行動,最重要的是確保自身的安全與未來的幸福。

 

-家事-親屬-判決離婚-裁判離婚-不堪同居虐待-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刑法第277條=刑法第304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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