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老妻都忍耐那麼久,還要離婚嗎?
問題摘要: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稱的「不堪同居之虐待」,涵蓋身體上的虐待與精神上的虐待,法院在判定是否符合離婚條件時,會綜合考量虐待行為的持續性、嚴重性,以及是否已經對受害配偶的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造成不可忍受的傷害,並且衡量夫妻關係的基礎是否已經嚴重動搖。若婚姻關係已經因為施虐行為而無法回復,則法院通常會判准離婚,以保障受害方的權益。拒絕家庭暴力,勇敢追求自由,離婚並不是失敗,而是一種自我拯救的方式。當婚姻已經變成傷害的來源,當對方已經無法尊重與珍惜彼此的關係,當自己每天都活在恐懼與壓力之中,那麼離婚就是必要的選擇,只有結束這段不健康的婚姻,才能真正回歸正常生活,擁有重新開始的機會。婚姻的意義在於讓雙方獲得幸福,而不是成為彼此的枷鎖,當愛已經變質,當婚姻變成痛苦的根源,那麼離開就是最好的選擇,讓自己不再受折磨,迎向更美好的未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事人內心猶豫,不知道該如何決定是否離婚,原因往往是因為婚姻已經持續十幾二十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孩子也都已經長大成年,家裡只剩下丈夫與自己,若選擇離婚,可能會不忍心讓丈夫獨自生活。然而,婚姻並不是單純的習慣或責任,而是建立在相互尊重與幸福之上的關係,若一段婚姻已經讓自己長期處於壓力、痛苦與恐懼之中,那麼這樣的婚姻是否還值得繼續維持,就需要深入思考。
妻子與丈夫結婚已經30年,孩子也都已經獨立成家,原以為晚年生活可以獲得平靜,然而,丈夫因為觀念傳統,具有強烈的大男人主義,在家中霸道專斷,不尊重妻子,甚至經常辱罵,使得妻子長期處於心理壓力與痛苦之中。由於忍受多年,妻子希望透過短暫的分居來改善夫妻間的相處模式,因此選擇回娘家居住,希望丈夫能夠反思並做出改變。然而,事情並沒有如妻子預期的發展,丈夫不但沒有檢討自身行為,反而因妻子的離開大發雷霆,開始不斷騷擾她,甚至威脅若妻子不立刻回家,他就要穿紅衣自殺,或是在妻子的工作場所大鬧一場,甚至語出威脅妻子的家人,這讓妻子感到極度恐懼與無助。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包括身體上及精神上不堪同居之虐待。究竟是否已達不堪同居之虐待,須以夫妻之一方是否使他方身體上或精神上受有不可忍受之痛苦?有無侵害他方之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其夫妻間之誠摯基礎已否動搖為斷(最高法院 91年台上字第 1841 號判決)。
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不僅包含身體上的虐待,也涵蓋精神上的虐待,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此離婚事由時,主要考量的標準在於夫妻之一方是否使另一方承受不可忍受的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並且進一步審查該行為是否已經侵害到對方的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甚至導致夫妻關係的信任與誠摯基礎嚴重動搖,最終使婚姻變得無法維持。
在面對這樣的狀況下,妻子選擇依法保護自己,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希望能夠藉此讓丈夫停止騷擾與威脅。然而,丈夫的反應卻變得更加激烈,不僅沒有因此收斂,反而加倍以威脅的方式折磨妻子,甚至傳訊息要妻子去死,這樣的精神暴力已經超越婚姻關係中的正常溝通範圍,而是一種極端的情緒操控與心理虐待。最終,法院判決丈夫違反家暴令,判處有期徒刑。(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61條)
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會針對婚姻關係的整體狀況進行審查,並非僅憑單一事件來判斷是否符合「不堪同居之虐待」的標準,而是需要綜合考量雙方的婚姻相處模式、虐待行為的持續性與嚴重性,以及受害配偶是否因此遭受長期的痛苦與壓迫。
法院在認定「不堪同居之虐待」時,通常會依據受害方所遭受的虐待類型來評估是否已經達到無法忍受的程度,若是涉及肢體暴力,例如經常性的毆打、推擠、強制性行為等,這些行為本身即屬於身體上的虐待,特別是當受害配偶因這些行為導致身體傷害,甚至必須就醫治療,則法院通常會認定施虐方已經違反夫妻間應有的尊重與扶助義務,使受害方在婚姻中無法獲得安全感與保障,進而准許離婚。然而,實務上不僅僅是肢體暴力會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精神上的虐待同樣可能構成離婚的事由,例如長期的羞辱、貶低、言語攻擊、情緒勒索、冷暴力等,這些行為雖然沒有直接造成身體上的傷害,但可能對受害方的心理造成極大的壓力,使其在婚姻中感到極度痛苦,甚至影響日常生活與社交能力,若精神虐待的程度已經嚴重到讓受害配偶無法正常生活,法院通常也會認定婚姻關係已經無法維持,並判准離婚。
而妻子也在這樣的情況下,向法院正式訴請離婚。丈夫已經無法以理性的方式來溝通婚姻關係中的問題,不僅無法改善兩人之間的歧見,甚至透過不斷的威脅、恐嚇,來強迫妻子屈服,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精神暴力,並對婚姻關係造成無法修復的傷害。婚姻應該建立在互相尊重與包容之上,但丈夫的行為顯然已經超越婚姻存續的基本條件,法院認定此婚姻已經生破綻,無法回復,具有無法維持婚姻之事由,因此判准離婚,讓妻子得以擺脫這段長期受害的婚姻關係。
在這類案例中,許多人常以「勸和不勸離」的角度來看待婚姻問題,認為婚姻應該盡可能維持,不到最後一步不應該選擇離婚。然而,這樣的說法通常來自於對婚姻困境缺乏實際理解的第三者,對於受害者來說,長期承受家庭暴力與精神虐待的痛苦,並不是局外人可以輕易體會的,若沒有實際經歷過這樣的折磨,就不應該輕易地將「勸和」當作一種善意的建議,因為這樣的勸說,可能會讓受害者持續深陷痛苦之中,而無法真正解脫。一段婚姻的時間越長,若其中一方持續受到不當對待,那麼這份傷害就會持續更久,絕不是忍耐就能讓傷害消失的。
許多受害者在長期忍耐後,仍然無法改變對方的行為,反而使自己的心理與生理健康受到更嚴重的損害,因此,當婚姻已經成為痛苦的來源,當對方已經無法再以理性的方式溝通與相處,當自己的心理與身體都已經無法承受更多的壓力時,離婚就成為唯一且最重要的選擇,唯有勇敢地離開,才能真正回歸正常生活,擁有屬於自己的自由與幸福。
此外,法院在衡量虐待行為的嚴重性時,會考慮當事人的整體婚姻關係,包括施虐行為是否具有持續性、受害方是否曾經嘗試改善婚姻但未果,以及施虐行為是否已經導致受害方的心理或生理健康受損。例如,若受害配偶因為長期遭受言語辱罵或精神控制,而導致焦慮、憂鬱,甚至出現自殘或自殺傾向,則法院可能會認定施虐行為已經超越一般婚姻衝突的範圍,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准許受害方訴請離婚。
另外,法院也會考量受害方是否有向警方報案、就醫診治、尋求心理輔導或向社會機構尋求幫助,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明虐待行為嚴重性的佐證,特別是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若施虐方已經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甚至遭到法院核發保護令,則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通常會認定婚姻已經無法挽回,並據此判准離婚。
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並不會單純以施虐方是否有施加肢體暴力來作為唯一標準,而是會全面檢視婚姻關係的狀況,例如施虐行為是否已經影響到受害配偶的身心健康,是否已經造成無法忍受的心理壓力,甚至是否已經影響到受害方的基本生活與社交,這些因素都會影響法院對「不堪同居之虐待」的認定。根據過去的判決經驗,若受害方能夠提出明確的證據,例如醫療診斷紀錄、警方報案紀錄、錄音或簡訊等,證明自己長期遭受精神或身體虐待,則法院較有可能判准離婚,因此對於受到長期虐待的當事人來說,應該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以確保自己的離婚請求能夠獲得法院的支持。
婚姻的維繫需要雙方共同努力,唯有彼此尊重、包容與支持,才能讓婚姻長久。然而,當婚姻變成一種折磨,當一方已經無法以平等的方式對待另一方,甚至透過暴力、威脅、精神虐待等方式來控制對方,那麼這樣的婚姻已經失去存在的意義。原本希望透過短暫的分居來改善關係,但丈夫的反應卻讓她看清這段婚姻的本質,他並沒有珍惜婚姻,而是選擇用更極端的方式來試圖控制妻子,最終導致法院判准離婚,讓這段無法修復的婚姻劃下句點。因此,對於身處類似情況的當事人來說,應該勇敢面對現實,當婚姻已經成為枷鎖時,不應該再猶豫,而是要透過法律手段保障自己,讓自己擺脫痛苦,重新擁有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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