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暴力怎樣算「不堪同居之虐待」,才是難以維持婚姻事由,可訴請離婚嗎?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不堪同居之虐待涵蓋了身體與精神上的折磨,法院在判斷是否符合離婚條件時,會審慎考量夫妻的整體相處狀況、虐待行為的嚴重性與持續性,以及雙方的婚姻關係是否已經完全破裂,並且無法修復。此外,法院在適用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時,會根據公平原則來比較雙方的責任程度,並僅允許責任較輕的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對於受虐待的一方來說,蒐集充分的證據至關重要,無論是驗傷單、錄音、簡訊紀錄、精神科診斷證明或證人證詞,都能夠幫助法院更完整地了解案件真相,進而提高判決離婚的機率。因此,若婚姻關係已經完全破裂且無法修復,當事人應積極尋求法律協助,確保自身權益受到保障,並透過合法程序來獲得離婚,擺脫不健康的婚姻關係,追求更幸福的未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不堪同居之虐待是指夫妻之一方對他方施加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的痛苦,使其無法繼續共同生活,進而導致婚姻破裂的情形。此類虐待不僅包含身體上的暴力,如毆打、推擠、限制行動自由等,還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長期辱罵、冷暴力、情緒勒索、操控或貶低人格,使受害方感到極度痛苦與壓力,甚至影響到日常生活。當婚姻關係因這些虐待行為而無法修復時,受害方即可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向法院請求離婚。

 

法院在判斷不堪同居之虐待是否構成離婚事由時,會根據「婚姻是否已生破綻且無法回復之希望」來做判斷。這一標準是以客觀的角度來衡量,即當婚姻關係已經惡化至任何理性的人都無法接受、無法再繼續維持婚姻的程度時,法院才會認定符合離婚的條件。因此,若夫妻間仍有修復關係的可能性,法院可能會建議雙方進行婚姻諮商或調解,而不會立即判決離婚。反之,若婚姻關係已經嚴重惡化,例如夫妻長期處於敵對狀態,且一方持續對另一方施加身心虐待,使受害方陷入極大的痛苦並無法再忍受,則法院可能會認定婚姻已經無法維持,進而支持離婚請求。

 

在實際訴訟中,精神虐待的舉證相對困難,因此受害方應特別注意蒐集相關證據,如錄音、簡訊對話紀錄、電子郵件等,以證明自己長期受到對方的精神折磨。此外,若因精神虐待而導致憂鬱、焦慮或其他心理疾病,亦可檢附精神科醫師的診斷證明,證明自己因長期的虐待行為而受到嚴重影響。證人也是關鍵的輔助證據,例如親友、鄰居或同事可以提供證詞,證明當事人長期處於精神虐待的環境之中,這些證據皆可強化法院認定虐待行為的成立,進而判決離婚。

 

此外,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除了考量不堪同居之虐待外,也會審視是否存在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這是另一種法定的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2項)。若夫妻之間長期未有夫妻間性行為,導致婚姻關係喪失應有的親密性,則一般人在此情況下恐難再維持婚姻,法院可能據此認定構成重大事由,進而判准離婚。這類案例顯示,法院在認定婚姻是否無法維持時,會根據社會一般人的價值觀與客觀事實來判斷,而不僅僅是依據當事人的片面陳述。

 

婚姻過程充滿痛苦,但卻因對方不願意離婚而陷入僵局,讓人感到無法擺脫這段關係,這種情況在法律上是否能夠得到救濟?法院在認定離婚案件時,除了考量是否發生精神或肉體暴力,還會審查該暴力行為是否已經動搖到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礎,並超過被施虐一方能夠忍受的範圍。因此,若婚姻已經讓一方感到痛苦不堪,甚至對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影響,法院可能會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或第2項,認定此婚姻已經難以維持,進而判決離婚。法院通常會根據幾種常見的虐待類型來評估是否符合離婚的條件,以下幾種情形可能會構成法院判准離婚的依據。

 

首先,嚴重暴力或有生命威脅的家庭暴力,這是法院認定離婚案件時最為直接且明顯的虐待行為。許多家庭暴力案件中,施暴者會對配偶進行毆打、拉扯,甚至使用工具傷害對方,而被害人往往因為害怕破壞家庭完整,選擇隱忍,結果卻讓施暴者變本加厲,使暴力的程度愈來愈嚴重,甚至發展成對生命的威脅。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通常會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提供保護,例如核發保護令,若施暴者持續傷害配偶,則法院很可能會認定此婚姻已經無法維持,而判准離婚。此外,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通常會要求當事人提供驗傷單、報警紀錄、錄音或影像等證據,若能夠證明長期受暴,則更能夠支持離婚請求。

 

其次,言語侮辱的精神暴力,雖然沒有直接造成身體傷害,但長期的辱罵、貶低、精神控制同樣可能對受害方造成嚴重的心理創傷。語言的暴力雖然不會留下外在的傷痕,但其帶來的精神折磨可能遠比肢體暴力更為嚴重。特別是當一方長期使用攻擊性的言語,例如持續辱罵、侮辱對方的人格、詆毀其價值,甚至進行精神控制,使對方陷入自卑、焦慮、抑鬱等心理狀態時,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精神虐待。根據法院的判決標準,若這類精神暴力已經嚴重影響到受害方的身心健康,使其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則法院可能會依據不堪同居之虐待,支持離婚請求。在這種情況下,受害方可提供精神科醫師的診斷證明、簡訊紀錄、錄音等證據來佐證自己長期受到了精神虐待。

 

再者,以強制行為使配偶難以生活,這類虐待行為可能並非直接的暴力,但其影響力同樣極大。例如,法院曾在判決中提到,有配偶將另一半反鎖在門外、長期限制其行動自由、沒收其財物或重要文件,甚至故意毀壞對方的生活用品等,這些行為已經超過一般夫妻間的爭執範圍,屬於一種極端的控制行為,可能會導致受害方生活困難,甚至無法維持基本的生活品質。法院在認定這類案件時,通常會要求受害方提供相關證據,例如鄰居的證詞、影像紀錄或相關文件,證明對方確實有故意施加這類強制行為,若行為嚴重到影響基本生活,則法院可能會認定婚姻已經無法維持,進而判決離婚。

 

酗酒型態的暴力是婚姻中常見的家庭暴力類型之一,有些人可能因為工作壓力過大,或因為長期酒精成癮,導致情緒失控,進而影響家庭生活。當一個人長期酗酒,其精神狀態往往不穩定,脾氣變得暴躁易怒,與配偶之間的溝通也變得困難,甚至演變成不理性的爭執。在這樣的狀況下,部分人會因為酒精影響而出手毆打配偶,施加身體暴力,這樣的行為不僅嚴重影響婚姻關係,也可能構成法律上的家庭暴力,配偶可以依法申請保護令,甚至訴請離婚,以確保自身的安全與權益。

 

誹謗配偶的精神暴力同樣也是嚴重的精神虐待行為。雖然有些配偶沒有直接對另一半動手,也沒有當面辱罵,但卻用更具傷害性的方式來打擊對方,例如在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中,對外散布不實言論,誹謗配偶的名譽。例如法院判決中曾經提到,有人故意在LINE群組中誹謗配偶有外遇,或是在家中張貼侮辱性言論,即使沒有直接說出口,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嚴重的精神虐待。這類精神暴力可能會對受害者的心理狀態造成極大的影響,使其產生焦慮、憂鬱,甚至影響日常生活與社交,若婚姻關係因此難以維持,則法院可能會認定這是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進而判決離婚。

 

蔑視與嘲諷配偶及其親屬的精神暴力也是相當常見的一種虐待行為,有些人雖然沒有直接辱罵配偶,但卻長期以諷刺、挖苦的語氣對待對方,甚至連帶對待配偶的親屬,這樣的行為不僅僅是夫妻之間的問題,還可能擴大到整個家庭關係,讓配偶在婚姻中感到孤立無助,甚至導致與家人之間的關係破裂。這種精神暴力的影響可能比直接的辱罵更加嚴重,因為它是長期性的、不易察覺的,受害者往往在無形中受到心理壓迫,逐漸失去自尊心與信心,甚至可能出現心理健康問題。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若發現長期的精神虐待已經嚴重影響配偶的心理狀態,則可能會判定婚姻已經無法維持,進而支持離婚請求。

 

暴力對待配偶及其親屬的情況則更加嚴重,當家庭暴力的對象不再只是配偶,而是擴及到配偶的家人時,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嚴重的家庭暴力問題。有些人不僅會對配偶施加肢體暴力,甚至會對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施暴,讓整個家庭都籠罩在恐懼之中。這類情況通常會讓受害者感到極度的無助與絕望,因為暴力已經不只是影響個人,而是讓整個家庭都處於危險之中。根據法律規定,配偶若長期受到家庭暴力,且暴力已經擴及至其家人,則可以申請保護令,並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在這類案件中通常會認定婚姻已經無法維持,進而判准離婚。

 

長期暴力對待配偶甚至有殺害配偶意圖的行為,更是極端嚴重的犯罪行為。有些人在婚姻關係中不僅長期施暴,甚至會因為情緒失控而威脅或企圖殺害配偶,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不僅僅是離婚問題,而是涉及刑法上的傷害罪、恐嚇罪,甚至可能構成殺人未遂罪。這類案件通常不只是法院判決離婚的問題,而是需要警方介入調查,確保受害配偶的人身安全。如果配偶發現另一半有明確的殺害意圖,應立即報警,並尋求法院核發保護令,避免進一步的危害。這類案件通常法院會快速審理,確保受害者能夠迅速脫離危險,並依法判決離婚。

 

吸食毒品導致精神狀況異常所產生的暴力行為,同樣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有些人因為長期吸毒,導致精神狀態極度不穩定,甚至會在毒品作用下攻擊配偶,把配偶當成假想敵或出氣筒。毒品本身就是違法的,若配偶因吸食毒品而對另一半造成暴力行為,這不僅會影響婚姻關係,還可能涉及法律責任。若一方因毒品影響無法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甚至長期對配偶施暴,法院通常會認定婚姻已經無法繼續維持,並據此判准離婚。此外,若配偶因毒品問題而無法履行家庭責任,例如長期失業、不負擔家庭開銷,甚至欠下巨額毒品債務,則這些都可能成為法院認定婚姻已經破裂的依據。

 

最後,沾染賭博惡習產生的暴力行為也是造成婚姻破裂的常見因素之一。俗話說「十賭九輸」,但有些人卻仍然沉迷於賭博,甚至賭到欠下大筆賭債,導致家庭經濟狀況惡化。有些賭徒因為賭輸後情緒失控,回家後會對配偶發洩不滿,將配偶當成出氣筒,甚至會對配偶施暴,這樣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家庭的和諧與安全。若賭博行為已經導致家庭財務嚴重受損,且配偶經常因為賭博輸錢而情緒失控,甚至施加暴力,法院通常會認定婚姻已經難以維持,並據此判准離婚。受害配偶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請求財產保全,確保自己在離婚後不會因為另一半的賭債而受到牽連。

 

總結來說,法院在判定婚姻是否無法維持時,會根據暴力的種類、嚴重程度、持續性來進行綜合考量,無論是酗酒後的暴力、精神虐待、對配偶及其親屬施暴,甚至有殺害配偶的意圖,都可能成為法院認定婚姻已經破裂的依據。因此,若配偶在婚姻中遭受這些暴力對待,應該及早蒐集證據,例如驗傷單、錄音、證人證詞等,並透過法律途徑尋求保護與救濟,確保自身的安全,並順利脫離這段不健康的婚姻關係。

 

然而,必須注意的是,當夫妻因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而請求離婚時,必須由無過錯方提出訴訟,也就是說,若婚姻關係惡化的責任主要在於某一方,那麼只有責任較輕的一方可以向責任較重的一方請求離婚,而責任較重的一方則無法主張離婚,這是為了維護婚姻制度的公平性。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綜合比較雙方的過失程度,僅允許責任較輕的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例如,若夫妻雙方都有責任,但其中一方的行為較為嚴重,則法院可能會判定該方須對婚姻破裂負較大責任,而責任較輕的一方則可依法請求離婚。法院認為在雙方皆有責任時,應比較衡量雙方的有責程度,並只允許責任較輕的一方請求離婚,以符合公平原則。

 

實務上,法院在處理不堪同居之虐待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案件時,會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來綜合判斷,並非單憑當事人的指控就會輕易判決離婚。因此,若一方希望以不堪同居之虐待作為離婚理由,則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確實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虐待,並且婚姻關係已經嚴重破裂,無法透過任何方式修復。此外,法院也可能會要求雙方進行調解,以確保雙方的權益皆受到保障,若調解無法達成共識,則才會進入正式的審理程序。

 

法院在處理涉及婚姻虐待的離婚案件時,並不會單憑一方主張自己受虐就輕易判決離婚,而是會根據具體事實來進行審查,並要求當事人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其確實處於無法忍受的婚姻狀態。若婚姻中存在嚴重的身體暴力、精神虐待,或是其他強制性行為,且已經導致夫妻關係破裂,法院便可能依據《民法》相關規定,認定婚姻無法維持,從而判准離婚。對於處於這類困境的當事人,應積極蒐集證據,例如驗傷單、錄音、簡訊、證人證詞等,並尋求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確保自己能夠擺脫不健康的婚姻關係,重新獲得自由與幸福。婚姻應該是建立在相互尊重與關愛的基礎上,若這樣的基礎已經完全崩壞,則應透過法律程序來尋求解脫,而不應該讓自己長期陷入痛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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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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