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夫羞辱視同虐待 可蒐證訴離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不堪同居之虐待並不僅限於肢體暴力,精神虐待亦可能構成法院認定的虐待行為,例如長期以羞辱、貶低、恐嚇、情緒勒索等方式,使配偶感到心理壓迫與痛苦,甚至影響其生活與健康,這些行為若已達到無法忍受的程度,也可能構成離婚的法定事由。因此,對於長期遭受這類對待的配偶,應積極蒐集證據,並透過法律途徑尋求保護,以確保自身的權益,並擺脫不健康的婚姻關係,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將根據個案具體情況判斷是否符合離婚條件,若施虐行為已嚴重影響婚姻關係,並對受害方造成極大的心理或身體傷害,則法院可能依法准予離婚,確保受害方能夠重獲自由與尊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當事人和先生結婚四年多,一直沒有小孩,當事人曾經去婦產科治療,但始終沒有成功,因為這個原因,先生經常用言語責罵當事人,讓當事人感到非常受傷再也無法忍受,於是選擇回娘家暫時離開這個充滿壓力的環境,當事人也已經下定決心想要離婚,但先生卻要求當事人賠償,當事人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這段時間以來,先生從來沒有打過一通電話關心當事人,甚至對當事人不聞不問,讓當事人更加確信這段婚姻已經沒有維持的必要。

 

夫妻之間應以互相尊重與包容為基礎,若一方長期以言語辱罵、肢體暴力或其他方式貶低對方的人格尊嚴,使對方感到身心受創,甚至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生活,則此行為已經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之離婚事由。在本案中,被告多次以「妓女」等不雅字眼辱罵原告,並且作勢要毆打,使原告在婚姻中長期承受精神壓力,此行為不僅嚴重損害夫妻應有的互信與包容,也動搖婚姻應有的扶持與支持之情感,已超過一般夫妻關係中可以忍受的範圍,侵害原告之人格尊嚴,導致其對婚姻生活感到畏懼,甚至已不再期待繼續維持這段婚姻,法院認定此行為構成虐待,並且原告所受虐待已達不堪同居之程度,因此依法應准予離婚。

 

「…本件被告多次以妓女等不雅字眼辱罵並作勢要毆打原告,已嚴重對夫妻相互誠摯對待及相互包容之婚姻生活基礎造成傷害,動搖彼此間之婚姻之信賴、扶助與支持之情感,顯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侵害原告人格尊嚴,並已危及兩造婚姻關係之維繫,使原告對兩造婚姻生活深感畏懼而不抱期待,難謂被告上開行為非屬虐待,且原告所受虐待已達不堪同居之程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准予判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26號民事判決參照。

 

配偶一方動輒以三字經穢語辱罵他方,已對他方人格形成重大侮辱,復因雙方爭執或不信任他方,對他方施以肢體暴力行為或恐嚇,甚至藉故不讓其睡覺,該等行為均足輕賤、貶低他方之人格尊嚴,並已危害其人身安全,是應已構成身體上與精神上之虐待。(花蓮地方法院98度婚字第166號判決)

 

事實上,法院在判定何種行為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時,會考量施虐行為的嚴重性、持續性以及對受害方造成的影響,例如配偶若動輒以三字經穢語辱罵對方,不僅構成嚴重的精神虐待,且對配偶人格形成重大侮辱,進一步影響其心理健康,此外,若夫妻雙方因爭執或不信任,進而對對方施加肢體暴力,甚至恐嚇,亦構成虐待,而有些配偶則可能以剝奪對方休息的方式,強迫對方長時間無法入睡,這樣的行為同樣構成身體與精神上的虐待,法院在判決時會依據實際情況綜合判斷,若施虐行為已嚴重影響婚姻關係之存續,則可能依法准予離婚。

 

首先,關於先生用言語羞辱當事人的部分,是否有蒐證是關鍵,如果能夠提供人證或物證來證明先生長期對當事人施加言語暴力,例如錄音、簡訊、鄰居或朋友的證詞等,那麼當事人可以主張這段婚姻已經讓當事人承受不堪同居之虐待,進而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然而,如果當事人無法舉證證明先生的言語虐待,那麼法院可能會認為當事人離家出走的行為不具正當性,甚至可能判定當事人需要對婚姻破裂負較大的責任,因此,蒐集證據是非常重要的一環,

 

法院通常會要求受害方提供相關證據,以證明自己確實受到不堪同居之虐待,例如語音錄音、簡訊或社群媒體對話記錄、醫療紀錄、證人證詞等,若受害方能夠證明自己長期遭受言語暴力、肢體暴力或精神虐待,且這些行為已超出一般婚姻爭執的範圍,法院則較有可能支持其離婚請求。值得注意的是,不堪同居之虐待並不僅限於肢體暴力,精神虐待亦可能構成法院認定的虐待行為,例如長期以羞辱、貶低、恐嚇、情緒勒索等方式,使配偶感到心理壓迫與痛苦,甚至影響其生活與健康,這些行為若已達到無法忍受的程度,也可能構成離婚的法定事由。因此,對於長期遭受這類對待的配偶,應積極蒐集證據,並透過法律途徑尋求保護,以確保自身的權益,並擺脫不健康的婚姻關係,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將根據個案具體情況判斷是否符合離婚條件,若施虐行為已嚴重影響婚姻關係,並對受害方造成極大的心理或身體傷害,則法院可能依法准予離婚,確保受害方能夠重獲自由與尊嚴。

 

另外,關於離婚是否需要賠償,這也是當事人最擔心的問題,其實,先提離婚並不代表一定要給對方賠償金,坊間流傳「誰先提離婚就要賠錢」的說法,其實並不正確,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提出離婚的一方就要賠償對方,而賠償金通常是指精神慰撫金,在離婚官司中,要求對方支付精神慰撫金的一方,必須證明自己對婚姻破裂完全沒有過失,並且對方有重大過錯,例如外遇、家庭暴力等,才能向法院請求賠償,而這與誰先提離婚並沒有關聯。

 

因此,當事人如果提離婚,先生想要要求賠償,就必須證明當事人有過失,否則法院不會支持他的請求,因此,當事人現在最重要的就是確認自己是否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先生對當事人的言語暴力,如果能夠證明他長期對當事人施加精神虐待,那麼法院有可能支持當事人的離婚請求,即便先生不同意,當事人仍然可以透過訴訟達成離婚的目的,至於當事人是否需要賠償先生,除非法院認定當事人是婚姻破裂的主要責任方,否則當事人並不需要支付賠償金,接下來,當事人應該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確認自己在法律上的權益,並準備好離婚訴訟的相關證據,避免在訴訟過程中因證據不足而處於劣勢。

 

-家事-親屬-判決離婚-裁判離婚-不堪同居虐待-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瀏覽次數: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