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事由中,「不堪同居之虐待」,包括身體上及精神上之痛苦
問題摘要:
婚姻應該建立在互相尊重與扶持的基礎上,若夫妻一方長期對另一方施加精神或身體虐待,使其感到痛苦並無法繼續維持婚姻,則法院可能會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判決離婚,因此,若夫妻關係已經嚴重破裂,受害方應該積極蒐集證據,並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以擺脫不健康的婚姻關係,確保自己能夠重新獲得自由與幸福的生活。法院在認定不堪同居之虐待時,並非僅依據單一事件,而是會考量整體婚姻狀況,若虐待行為具有持續性、嚴重性,並對受害方的身心健康造成重大影響,則法院較可能支持離婚請求,因此,若一方希望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訴請離婚,應積極蒐集證據,包括錄音、錄影、簡訊、證人證詞、驗傷單或醫療紀錄等,這些證據將有助於法院判定虐待行為是否確實存在,並決定婚姻是否仍有維持的可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婚姻的本質在於夫妻共同生活,雙方應當互相扶持,以維持婚姻的圓滿、安全與幸福,因此夫妻之間應該以互相尊重為基礎,增進彼此的感情,避免衝突與暴力的發生,這樣的原則不僅是婚姻關係得以持續的重要條件,也是法律所強調的婚姻責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若夫妻一方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另一方的身心健康,甚至對其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造成損害,使得雙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這樣的情況便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的「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參考多項因素來判斷是否符合虐待的要件。
若夫妻關係已經破裂,且一方長期受到另一方的精神折磨或肢體暴力,這樣的婚姻已經失去維繫的可能性,應當准予離婚,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時,會考量虐待的類型與嚴重性,包括身體虐待和精神虐待,身體虐待指的是肢體暴力,例如毆打、推撞、限制人身自由,甚至以物品攻擊配偶,這類行為若已造成傷害,例如受害方有驗傷單或醫療紀錄,法院通常會認定婚姻已經難以繼續維持,而判准離婚,精神虐待則包括言語侮辱、長期貶低、恐嚇、情緒勒索、公開羞辱等,若配偶長期以羞辱性的言語攻擊對方,貶低其人格,甚至在公開場合散布對方的不實資訊,使其名譽受損,這類行為亦可能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法院也會考量受害方的心理狀況,例如若因為長期精神虐待而導致焦慮、憂鬱,甚至出現自殺傾向,法院將可能認定婚姻已無法持續,法院在審理不堪同居之虐待的案件時,會依據證據來決定是否准許離婚,因此,受害方應積極蒐集證據,例如錄音、錄影、簡訊對話、醫療紀錄、心理諮商紀錄,甚至可請求親友、鄰居、同事作證,這些證據將能夠證明受害方長期遭受配偶虐待,並讓法院更容易判定婚姻關係已經無法維持。
此外,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時,會考量行為是否具有持續性與嚴重性,若僅是偶發性爭執,通常不會構成虐待,然而,若虐待行為持續存在,並已嚴重影響受害方的身心健康,法院較可能支持離婚請求,若受害方曾經原諒施虐方,例如曾經報警或提告但後來撤回,則法院可能會認為當時的虐待行為尚未達到受害方無法忍受的程度,但若之後施虐行為持續發生,則仍可能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除了考量虐待的嚴重性外,也會評估整體婚姻關係,例如雙方是否已經長期分居、是否仍有正常的夫妻互動,若夫妻之間已經完全失去溝通,且沒有任何修復的可能性,則即使沒有明顯的身體虐待行為,法院仍可能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准許離婚,
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因而夫妻應互相尊重以增進情感之和諧,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此為維繫婚姻所必要。故夫妻一方之行為,凡有礙於他方配偶之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 (含肉體與精神上之痛苦) ,致夫妻無法繼續共同生活者,均應認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51號判決參照)。
不堪同居之虐待的認定需要依據具體的事件、雙方的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等因素來綜合判斷,法院不會單憑一方的主觀感受來認定是否構成虐待,而是會從客觀角度評估該行為是否已達到對方無法忍受並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程度,在司法實務中,法院曾認定多種行為符合不堪同居之虐待的標準,包括誣告犯罪,若夫妻一方惡意向警方或檢察機關誣告對方犯下未曾發生的罪行,例如竊盜、詐欺、傷害等,使對方無端遭受刑事調查,甚至因此受到社會非議,這樣的行為不僅損害對方的名譽,也可能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誣稱配偶通姦,若夫妻一方無憑無據地誣指對方與第三者有不正當關係,甚至向親友、鄰居或在公開場合散播此類不實訊息,使對方的社會形象受到嚴重損害,亦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精神上的虐待。
毆打後鎖禁在房內,若夫妻一方在施加暴力後,進一步限制對方的人身自由,例如將對方鎖在房內,剝奪其外出的權利,這樣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對方的基本人權,法院通常會認定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多次毆打成傷,若夫妻一方長期對另一方施加肢體暴力,導致對方身體受傷,如驗傷單能夠證明對方確實因家庭暴力而受創,法院多半會認定婚姻已經無法維持,而准許離婚。至於如果只是偶然的一言不和,導致夫妻雙方發生爭執,甚至因失手造成對方受傷,則通常不會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因為法院認為一般婚姻生活難免會有摩擦與爭執,若僅因一次性的失控行為就認定婚姻無法維持,則有違離婚制度的嚴謹性,然而,在某些特殊個案中,若即使是偶發事件,但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夫妻關係,例如失手造成對方嚴重傷害,或雙方的關係已經因這次衝突完全破裂,法院仍可能依據個案情況作出不同的判斷。
此外,如果配偶之前已經原諒對方的行為,例如曾因家暴或虐待行為報警或提告,但之後選擇撤回告訴,甚至在法院調解時表示願意繼續維持婚姻,那麼事後通常不能再以相同的理由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因為法院會認為既然當事人已經選擇原諒並繼續婚姻關係,就代表當時的虐待行為並未達到無法忍受的程度,然而,在某些特殊個案中,例如當事人雖然曾經原諒對方,但之後又遭受更嚴重的虐待或暴力行為,法院仍可能會根據新的事證來判定婚姻是否已經難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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