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對方「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理由訴請離婚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無論是重婚還是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均屬於嚴重影響婚姻關係的法定離婚事由,但在實際操作上,請求人必須掌握證據並確保在法律允許的期限內提起離婚訴訟,以保障自身權益。此外,若配偶的行為雖未達到重婚或合意性交的程度,但已經嚴重影響夫妻關係,使婚姻無法維繫,仍可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為由提出離婚,法院將視雙方的婚姻狀況、感情破裂的程度、以及是否有修復可能性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准許離婚。因此,當事人在遇到配偶不忠的情形時,應及時蒐集相關證據,並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以確保自身的婚姻權益得以維護。重要的是,無論是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還是其他妨害家庭的行為,這些都被視為充分的離婚理由。然而,提出離婚請求需注意法律設定的時間限制,即事前同意、事後宥恕,或在知悉行為後逾六個月或自行為發生後已逾二年者,將不能以此為由請求離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事人在家中的電腦裡發現配偶存有與數名不知名女子的親密行為照片,這些照片顯示其配偶在外可能有妨害家庭的行為。此外,當事人注意到配偶經常藉故晚歸及頻繁出差,這種行為模式已引起其懷疑。某日,當事人偶然檢視配偶的手機,發現LINE通訊軟體中與朋友的對話內容涉及其與公司上司發生婚外情的情事,進一步印證其對配偶不忠的懷疑。

 

在面對婚姻中的不忠行為時,法律提供一系列的解決途徑,允許受害方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提出離婚請求。重要的是,無論是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還是其他妨害家庭的行為,這些都被視為充分的離婚理由。然而,提出離婚請求需注意法律設定的時間限制,即事前同意、事後宥恕,或在知悉行為後逾六個月或自行為發生後已逾二年者,將不能以此為由請求離婚。

 

在婚姻關係中,信任是維繫夫妻感情的重要基石,若丈夫的行為雖未達到實質上的不忠(如合意性交),但已經導致夫妻間信任的破裂,並使雙方難以繼續維持婚姻,妻子仍然可以依據民法第1052條「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的規定,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因此,在判斷是否能成功請求離婚時,首先應確認當事人取得的證據是否足夠充分,例如錄音內容是否明確證明丈夫與第三者有通姦行為,或者只是曖昧的對話。

 

重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另行與他人結婚,導致同一時間內存在兩段婚姻關係。這種情況不僅違反婚姻的忠誠義務,也直接影響法律上婚姻的有效性,並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離婚事由。然而,在適用此條款時,須注意民法第1053條的限制條件。依據該條規定,若請求離婚的一方在事前已同意配偶與他人重婚,或在事後已經原諒,或知悉對方重婚後超過六個月未提起離婚,或者該重婚行為發生已超過兩年,則不得再依此事由請求離婚。因此,若配偶發生重婚行為,應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可能喪失請求離婚的權利。

 

此外,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亦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範的離婚事由,指的是夫妻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願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行為,這種行為不僅違背婚姻的忠誠義務,也可能嚴重影響夫妻感情與家庭關係。然而,與重婚行為相同,民法第1053條對此亦設有限制,即若請求離婚的一方在事前已經同意配偶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或在事後原諒,或知悉後超過六個月未提起離婚,或該行為發生已超過兩年,則不得再依此事由請求離婚。因此,在判斷能否依據此條款請求離婚時,除需要證明配偶確實有與他人發生性行為,還須注意是否符合時效規定,避免因逾期而喪失法律上的請求權。

 

若僅有曖昧的對話,則難以單憑此點證明丈夫有偷情行為,進而主張以此作為離婚的依據。然而,即便丈夫的行為未達到民法第1052條第2款所述的「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如果其行為已經對婚姻關係造成嚴重破壞,例如長期與第三者維持親密關係、與異性過度親密導致夫妻感情疏遠,或其他行為導致配偶無法再信任,則仍可依「其他重大事由」向法院請求離婚。
 

婚姻關係要求夫妻雙方互相忠誠。如果一方的行為嚴重違反這一原則,另一方是有權提出離婚的。如果丈夫的行為儘管不構成實質性的不忠(如合意性交),但若其行為已經導致婚姻信任的破裂,且雙方因此難以繼續維持婚姻,妻子仍然可以依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的規定提請離婚。

 

若當事人所取得的電腦照片與LINE對話內容足以證明配偶與他人發生合意性交,則可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二款或第七款主張離婚。但若僅能證明配偶與他人有親密行為,例如擁抱、親吻等,而無法證明發生合意性交,則較難以通姦罪或合意性交為由提出離婚。然而,配偶長期晚歸、頻繁藉故出差,並在私人通訊紀錄中提及與公司上司發生婚外情的情事,已顯示其行為可能嚴重影響夫妻感情與婚姻信任。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即使未能舉證發生合意性交,若能證明配偶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婚姻關係,使得夫妻感情無法修復,法院仍可能判准離婚。

 

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通常會綜合考量夫妻的整體婚姻狀況,例如雙方的相處模式、是否曾有修復關係的努力、該行為對婚姻的影響等,來判斷該情形是否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此外,關於重婚的部分,民法第1052條明確將其列為離婚的法定事由,重婚指的是夫妻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另行與他人結婚,導致同一時間內存在兩段婚姻關係。然而,依據民法第1053條的規定,若請求離婚的一方在事前已同意配偶與他人重婚,或在事後已經原諒,或明知對方重婚後超過六個月未提起離婚,或重婚行為發生已超過兩年,則不得再依該事由請求離婚。因此,若妻子欲以丈夫重婚作為離婚依據,必須確保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請求,否則可能喪失訴請離婚的權利。

 

-家事-親屬-判決離婚-裁判離婚-外遇通姦-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0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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