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外遇,我想要離婚,該如何蒐集外遇證據?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在離婚案件中,收集證據是至關重要的一環,特別是在涉及外遇等婚姻不忠的情況時。當事人若希望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不能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或「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的規定提出離婚,必須具備足夠的證據來支持主張,以確保法院能夠認定配偶的不忠行為。不同類型的證據在法律程序中的效力有所不同,因此如何蒐集、保存並合法使用這些證據,將直接影響訴訟的結果。

 

律師回答: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第1053條規定:「對於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因為通姦行為在法律上的認定比較嚴格,必須要有性器接觸才算,但是發生性行為屬於兩人間比較隱密的事情,難以找到直接證據,但間接的證據也可能讓法院認定有通姦成立,像是照片、對話紀錄等等,可以改用民法第1052 條第2 項規定,有同條第1 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由法院判斷離婚。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亦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範的離婚事由,指的是夫妻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願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行為,這種行為不僅違背婚姻的忠誠義務,也可能嚴重影響夫妻感情與家庭關係。然而,與重婚行為相同,民法第1053條對此亦設有限制,即若請求離婚的一方在事前已經同意配偶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或在事後原諒,或知悉後超過六個月未提起離婚,或該行為發生已超過兩年,則不得再依此事由請求離婚。因此,在判斷能否依據此條款請求離婚時,除需要證明配偶確實有與他人發生性行為,還須注意是否符合時效規定,避免因逾期而喪失法律上的請求權。

 

在離婚案件中,收集證據是至關重要的一環,特別是在涉及外遇等婚姻不忠的情況時。當事人若希望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不能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或「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的規定提出離婚,必須具備足夠的證據來支持主張,以確保法院能夠認定配偶的不忠行為。不同類型的證據在法律程序中的效力有所不同,因此如何蒐集、保存並合法使用這些證據,將直接影響訴訟的結果。

 

首先,對話紀錄是常見的證據之一,例如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的曖昧文字內容,可能包含親密稱呼、約會細節,甚至明確提及發生親密關係等。然而,在提交對話紀錄時,需確保時間、內容具有連貫性,而非零散片段,以增加可信度。同時,應盡量保留原始截圖,而非手動轉錄,以避免法院懷疑證據的真實性。此外,若對話紀錄來自手機或電腦,也應注意取證的合法性,避免因非法侵入裝置或違反隱私權而使證據無效。

 

其次,相片與影片是法庭上最具說服力的證據之一。如果能獲取配偶與第三者清晰的親密照片或影片,對於離婚訴訟將有極大幫助。然而,在拍攝或取得這類影像時,須注意其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範。例如,若當事人透過非法監視、入侵對方裝置或未經許可進入私人空間拍攝,該證據可能被法院視為違法取得,而不予採納。因此,在收集影像證據前,建議諮詢律師,以確保證據的合法性與有效性。

 

此外,使用過的保險套或衛生紙等生物證據,在某些案件中可能成為關鍵證據。透過DNA鑑定,可確認配偶是否與第三者發生過性行為,進而佐證婚姻不忠。然而,這類證據的收集與保存需遵循專業程序,例如確保證據未受污染、標記保存時間與來源等,否則可能因證據的完整性受到質疑而影響採納結果。此外,應考慮是否需要法院核准鑑定程序,並確保證據的取得方式不涉及侵犯隱私或非法侵入。

 

在離婚訴訟中,證據的蒐集與使用必須符合法律規範,否則不僅可能導致法院不予採納,甚至可能讓取證者自身面臨法律責任。例如,若當事人私自侵入配偶的手機、電腦或雲端帳號以獲取對話紀錄或影像,可能觸犯刑法中的妨害秘密罪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因此,在證據蒐集的過程中,建議當事人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所有取證行為均符合法律規範,避免在訴訟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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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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