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他們親密的對話紀錄、照片,沒有性交的直接證據,還能夠訴請離婚嗎?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面對配偶不忠的情況,難免覺得不甘心或怨恨,在這種狀態下,應避免做出任何重大決定,因為衝動行為的後果可能無法彌補,事後後悔小事,造成自身權益受損更是得不償失。此時最佳的應對策略是先讓自己冷靜下來,並在冷靜過後多方思考,再決定是否採取行動。對於外遇離婚,您應多方面考慮包含財產分配、子女親權、各類賠償等,實務上也有女事業家遇到配偶外遇離婚,但在事後反而被劈腿配偶要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應注意如自身財產遠多於男方而反而必須交出部分自身財產。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可以的。當雙方要發生關係時,通常時間以及地點往往不易得知,因此實務上如果說有配偶及第三者的曖昧對話、親密照片等證據,也會認定是間接證據,足以佐證有不尋常之男女關係。

 

在處理婚姻中的不忠行為時,證據的收集與法律途徑的選擇至關重要。根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若夫妻一方有重婚、通姦、虐待、犯罪判刑六個月以上等情形,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難以維持,另一方得以此為由請求離婚。然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仍需當事人提供確切的證據來支持離婚訴求。因此,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應充分瞭解法律規範,以確保證據的有效性,並避免違法取證。

 

在外遇案件中,若希望以「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作為離婚依據,則需提供能夠直接證明配偶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的證據,例如影像紀錄、旅館住宿紀錄或DNA檢驗結果。然而,在許多情況下,當事人可能難以獲取直接證據,此時,間接證據如曖昧對話、照片、頻繁出差或不尋常的消費紀錄等,也可作為法院判斷婚姻關係是否難以維繫的參考依據。

 

然而,收集這類證據時,須特別注意法律風險。例如,若委託徵信社跟拍,取得的照片、影片可能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第2項「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的規定,可能導致不僅證據無法被採納,當事人或徵信社還可能因此觸法。因此,在蒐集證據時,應確保方法合乎法律,例如可向法院申請調取通聯紀錄、財務交易紀錄,或由律師協助蒐證,以確保證據的合法性與有效性。

 

在決定是否提起離婚訴訟時,除了證據考量外,還需全盤評估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贍養費等相關問題。例如,在某些案例中,女性當事人因擁有較多財產,反而可能在離婚時被要求支付配偶剩餘財產分配款,因此在提起離婚訴訟前,應謹慎評估自身財務狀況及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此外,若希望透過民事訴訟向配偶或第三者求償,則可依據《民法》第195條第3項請求精神賠償。該條款規定,因侵害配偶權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可請求賠償,這類案件的舉證門檻相對較低,只需提供曖昧對話、親密照片或影片等證據,即可主張賠償。然而,若雙方仍希望維持婚姻關係,也可透過調解或家庭諮商來修復夫妻關係,而非直接訴諸法律途徑。

 

面對配偶不忠的情況,當事人應先冷靜思考,避免衝動行事,以免在憤怒或情緒化的狀態下做出不利於自身權益的決策。在決定採取法律行動前,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受到保障,並選擇最適合的處理方式,無論是離婚訴訟、財產規劃,或精神賠償請求,都應審慎評估並合法行動,以達到最佳的結果。

 

-家事-親屬-判決離婚-裁判離婚-外遇通姦-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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