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親權及探視權問題該如何處理較好?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後的親權與探視安排是極為重要的法律問題,應在離婚協議時明確規範,以減少未來的爭議。如果未能取得親權,仍應確保探視權的具體安排,並在遭遇阻撓時妥善蒐證,以便日後尋求法院裁定。同時,若發現親權人不適任,或自己具備更適合的照顧環境,亦可向法院請求改定親權,確保子女的最佳利益獲得保障。無論是親權歸屬或探視權安排,都應以子女的福祉為最優先考量,避免因父母間的矛盾影響子女的身心發展,透過法律手段確保親子關係的正常維繫。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是一種概括性的權利,在民法中稱為「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及義務」。這表示父母基於親權,對於未成年子女的各種權利義務負有法律上的責任,並具有決定相關事項的權利。親權的內容主要可分為兩大部分,分別是身分上的照顧與財產上的照顧。在身分上的照顧方面,父母有權指定子女的居所,確保子女在適當的環境中成長。此外,親權人擁有子女交還請求權,即當子女被他人非法帶離時,親權人可依法請求返還子女。親權也包含懲戒權,允許父母在合理範圍內對子女進行管教,而不得過度體罰或虐待。此外,對於涉及子女身分的行為,如改名、收養等重大決定,親權人亦享有同意權。同時,父母還擁有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權,在法律行為上,父母可代表子女進行各種法律行為,例如簽訂契約、處理教育與醫療相關事宜。此外,除親權人民法所規範的事項,其他法律亦要求父母對子女負有特定照顧,例如國民教育法規定父母應確保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否則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在財產上的照顧方面,親權人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享有一定的管理權,包括財產法上的法定代理權,以及子女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與處分權限。若未成年子女名下擁有財產,則由親權人代為管理,確保財產用於子女的利益,例如支付教育費、醫療費等。然而,親權人的財產管理權並非絕對,例如對於某些特定類型的財產,如不動產,父母在處分時須經法院同意,以防止濫用管理權而影響子女的財產利益。

 

離婚親權歸屬

當夫妻離婚時,親權的行使成為重要的法律問題,究竟誰應該負責行使親權,則取決於夫妻之間的協議、法院的酌定或日後的改定。民法提供親權人三種決定方式來確定親權歸屬。第一種方式是夫妻雙方協議,即離婚時,夫妻可透過協商決定由誰來行使親權,若能達成共識,並經法院核准,則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這種方式的優勢在於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訴訟,並讓子女的監護權安排更符合家庭實際需求。然而,若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需透過法院裁定親權歸屬。

 

第二種方式是法院酌定,即當夫妻無法就親權問題達成協議時,法院將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裁定由哪一方行使親權。在審理過程中,法院通常會考量多種因素,包括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照顧能力、教育背景、生活環境,以及子女的意願(若子女年齡較大時)。法院可能會委託社工或兒童保護機構進行訪視與評估,以判斷哪一方更適合作為主要照顧者。此外,法院也會關注雙方的親職態度,例如是否有惡意阻撓對方探視的行為,或是否曾有虐待、忽視子女的情況,這些都可能影響親權的裁定結果。

 

第三種方式是親權的改定,即即便法院已裁定親權歸屬,日後若發生重大變故,仍可向法院請求改定親權。例如,若取得親權的一方未善盡保護與教養義務,或對子女有不利的影響,另一方可向法院提出變更請求,要求重新分配親權。此外,若無親權的一方之後能夠舉證自己提供的環境更適合子女成長,例如經濟狀況改善、生活環境更穩定,或親權人無法有效照顧子女,則法院也可能會改定親權,將監護權轉交給另一方。

 

法院在處理親權問題時,始終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並非單純依據父母的經濟條件或社會地位來決定親權歸屬。法院會綜合評估各項條件,例如父母與子女的情感聯繫、父母的撫養能力、居住環境的穩定性、教育與生活品質等,來確保最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安排。此外,法院也會根據未成年子女的年齡與意願進行適當考量,例如較年長的子女可表達自己的想法,而法院也可能參考子女的意見來裁定親權。

 

離婚夫妻在談論親權問題時,應該謹慎處理,以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首先,在協議離婚時,應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註明親權及探視權的歸屬,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如果未取得親權的一方,則應在協議書中註記探視的方式、時間與地點,以確保有固定的探視安排,避免因雙方溝通不良而導致無法見到子女。若探視過程中遭遇刁難,例如對方無故拒絕或惡意阻撓探視,則應蒐集相關證據,例如錄音、錄影、對話紀錄、存證信函或簡訊,這些都能作為未來法院審理時的重要證據。如果雙方無法就親權或探視權達成協議,可以透過司法途徑,由法院裁定親權歸屬與探視安排,以確保子女的權益不受影響。

 

會面探視

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可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因此,沒有親權的一方如要探視子女但遭到阻撓時,可以尋求社工、警察或里長的協助,若有必要時,也可發存證信函,或是傳簡訊要求探視,若對方回覆拒絕,這些存證信函和簡訊均可作為探視權被刁難的證據。當蒐證齊全後,可向法院請求裁定具體的會面交往方案,即所謂的探視權裁定,確保能夠依法探視子女。

 

此外,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若擁有親權的一方未善盡保護或教養子女的義務,或者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情事,則另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向法院請求改定親權。換言之,如果沒有親權的一方能夠舉證自己提供的環境更適合子女成長,或是目前的親權人不適任,例如疏於照顧、無法提供適當的教育與生活條件,甚至有惡意阻撓探視的行為,那麼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改定親權,以保障子女的福祉。

 

會面交往權是基於親子關係而產生的自然權利,這項權利不僅屬於父母,更是子女的權利,因此親權人民法並未特別規定父母或子女是否擁有會面交往權,因為這是一種天生的親情關係,應當受到保護。會面交往的目的在於維繫親子間的情感聯繫,使未取得親權的一方仍能參與子女的成長,並確保子女在心理與情感上獲得完整的關愛與支持。在不妨礙子女利益的前提下,適當且合理的會面交往有助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發展,使其不因父母離異而完全失去與其中一方的親情連結。因此,即使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無親權的一方不得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這項約定仍應視為無效,因為它違反親權人親子關係的基本倫理,並剝奪親權人子女與父母之間維繫感情的機會。

 

在實務上,法院在裁定親權或探視權時,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因素,而非單純依據父母的個人意願。因此,爭取親權的一方應能提供具體證據,例如良好的居住環境、穩定的經濟能力、適合子女成長的教育與照顧計畫等,以證明自身更適合作為子女的主要照顧者。同時,若對方存在虐待、忽視、嚴重情緒失控或其他不利於子女的情形,也應適當蒐證並向法院提出。此外,即便沒有爭取到親權,探視權的行使仍然受到法律保障,任何一方不得無故剝奪另一方與子女的會面權利,否則法院可介入並強制執行探視安排。

 

-家事-親屬-親子-探視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

瀏覽次數: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