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子女關係永遠不會改變
問題摘要:
無論父母的婚姻狀態如何變動,子女的身份與權益依然受到法律保障,不會因為父母再婚而有所改變,這既是法律的原則,也是社會對親子關係的基本共識。因此,即使父母離異後,子女的監護權歸屬其中一方,另一方的親權依然存在,且子女與雙方父母之間的法律關係並不因此消失。在現行法律制度下,親生子女與父母的血緣關係不會因為婚姻變動而有所影響,除非子女被正式收養,否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依舊存續,這包括子女的扶養權、繼承權、會面等。
律師回答:
父母親離婚有30多年,雙方各自有家庭且無另有小孩,當初姊姊與弟弟是歸父親,當事人跟媽媽並且姓養父的姓,父母子女間關係是否有變更?母親過世,子女是否有權利繼承媽媽的遺產呢?
關於這個問題,親生父母親離異後,雖各自另有家庭,但在離婚前所生之子女,除有被他人收養外,一輩子都是父母親的孩子,不會因為父母親事後是否再與他人結婚而有影響。
親生父母在離異後,即便各自再婚並組成新的家庭,離婚前所生的子女仍然是他們的孩子,這種親子關係不會因為父母事後的婚姻狀況而有所改變,除非該子女被他人合法收養。根據法律,親子關係的存在是基於血緣而非婚姻狀態的變動,父母離婚並不會影響親子關係的延續,亦不會因為一方或雙方再婚而使子女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終止。子女無論是與父或母同住,或由其中一方單獨扶養,親子關係依然存續,這意味著父母仍需履行對子女的養育與撫養責任,子女也仍享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
扶養義務
按民法第1116條之2明文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又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另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則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是以,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乃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分而來,而父母離婚所消滅者,乃雙方之婚姻關係,縱因離婚而使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處於一時停止之狀態,但對於父母與子女間之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因此父母均仍應依其各自資力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之義務。
會面交往
會面交往又稱探視權。父母離婚或分居超過6個月以上,讓孩子與未同住父母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這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
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職權變更之。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民法第1055條第1項前段、第5項、第105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會面交往權」之規定,乃基於親子人倫關係及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發展利益而生,在使未取得親權之他方父母,於離婚後得繼續與其子女保持聯繫,瞭解子女之生活狀況,藉探視以監督他方是否善盡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責任,看護子女順利成長,此不僅為父母之權利,亦有益於子女身心發展,蓋父母基於其各自角色功能、人格特質及社會價值觀差異,於未成年子女成長過程可提供其多元角色學習、幫助完整人格特質之形成及社會價值觀之健全,故父母縱已仳離,仍宜儘量使子女有機會接受父母雙方感情之照拂,不宜偏廢一方,以助其身心健全發展。
法律的設計正是為確保子女的基本權益不因父母婚姻狀態的改變而受到影響,並確保子女能夠在離婚後仍獲得父母的關愛與支持。實務上,許多父母在離婚後雖然各自展開新的生活,但仍然需要共同分擔子女的撫養責任,這通常透過協議或法院裁定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探視權與撫養費的負擔方式,即使父母其中一方再婚,仍然應該依法履行對子女的責任。倘若父母再婚後,其新配偶與子女建立良好的關係,甚至願意收養子女,則親生父母的一方可能因收養程序而終止其法律上的親權,但這需要經過合法的收養程序,並非單純因再婚便自動發生。在沒有收養的情況下,親子關係依然存續,子女仍然擁有法律上應享有的權利與義務,例如親屬扶養義務、繼承權及監護權的相關規定等。
因此,無論父母婚姻狀態如何變化,子女始終是其血親關係的延續,不會因再婚而改變這一事實。這種法律上的保障,確保子女在父母離異後不會因為家庭結構的變動而失去原有的權利,也讓父母在離婚後仍需承擔對子女的責任,確保子女的生活穩定與發展。
從情感層面來看,親子關係也並非單純因法律而存在,父母對子女的關愛、陪伴與教育,對於孩子的成長而言至關重要,無論父母是否再婚,子女仍然需要父母的關心與照顧。即使監護權歸屬其中一方,另一方仍應當積極參與子女的成長過程,提供必要的經濟與情感支持,以確保子女能夠健康成長。離婚並不代表父母對子女的責任結束,反而需要更細緻的安排,以確保子女的身心發展不受到過大影響。因此,無論父母的婚姻狀態如何變動,子女的身份與權益依然受到法律保障,不會因為父母再婚而有所改變,這既是法律的原則,也是社會對親子關係的基本共識。
縱然姊姊及弟弟在父母離婚後,由父親單獨監護,且多年來未曾與母親聯絡,甚至形同陌生人,但在法律上,他們仍然是母親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這種親屬關係並不因父母的離婚或親子間的互動疏遠而有所改變。
民法第11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為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此,姊姊與弟弟對母親的遺產依法享有繼承權,不因他們的監護權歸屬於父親或與母親失聯而喪失。法律保障親生子女的繼承權,是基於血緣關係而非基於親子間的互動情況,因此,即便子女與母親多年未曾聯絡,甚至雙方情感淡漠,法律仍然認定他們對母親的財產享有法定繼承權,除非母親生前訂立合法的遺囑,另行指定其他繼承人或對子女遺產權進行特別安排,否則子女依法仍然享有相應的遺產分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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