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親送給小孩的東西,是父母親可以隨時處置嗎?
問題摘要: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屬於特有財產,應由父母共同管理,而父母對該財產的管理權須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依歸,不能為個人利益隨意處分。然而,若子女因學業表現或行為表現與約定不符,父母基於管教權利而收回物品,通常不會構成違法行為,這主要是基於教育與管教的考量。然而,隨著現代社會對子女權利的重視,如何在尊重子女財產權的同時,合理行使管教權,仍是值得思考的議題,父母應當在合理範圍內行使權利,以確保子女的權益與成長發展能夠獲得最妥善的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未成年人獲得財產的方式多種多樣,可能是因為考試成績優異、生日禮物、節日慶祝等原因,而獲得腳踏車、電玩、手機等物品,或者是透過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方式獲取財產,例如親友贈送的現金、房屋、土地,或是年節期間收到的壓歲錢。
民法第1087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屬於其特有財產,這表示未成年人對於這些財產擁有所有權,但由於未成年子女可能尚未具備獨立管理財產的能力,因此民法第1088條,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應由父母共同管理,且父母對於該財產享有使用與收益權,但不得為自身利益而進行不利於子女的處分。這項法律規範主要是為確保未成年子女的財產能夠得到妥善管理,並確保這些財產的使用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其中,「處分」一詞應採取廣義解釋,不僅包括法律上的處分行為,也涵蓋事實上的處分,法律上的處分亦不應僅限於傳統的物權行為,而應擴及包括買賣、保證、簽發票據、贈與等負擔行為,以確保未成年子女財產的完整保護,符合立法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本旨。該但書規範的「處分」應有更廣泛的涵義,而不僅限於狹隘的物權變動行為,以確保未成年子女財產的完整保護。
然而,從孩子的主觀理解來看,他們可能認為這些財產或物品完全屬於自己,例如「這是我的東西」或「這是爸媽買給我的東西」,但同時也可能隱約意識到,如果自己的行為不符合父母的期待,這些物品可能會被收回,特別是在「獎勵成績優良而贈送禮物」的情況下更容易發生。例如,父母可能會對孩子說:「如果你這次考試考得好,我就買手機給你」,然而若孩子考試成績未達標,父母可能會撤回該承諾,或者在孩子取得物品後,因為其行為表現不佳,而決定收回該物品。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成立,則需要根據具體情境來判斷。
在法律的理解上,若父母與子女之間已經存在明確的約定,例如「考試達到某個分數才會獲得手機」,則父母可能基於此約定,認為有權在子女未達成目標時剝奪其對該物品的使用權。此外,從子女的教育與管教角度來看,父母可能會認為自己有權決定子女是否能夠擁有某些財產,這與父母在教養子女過程中的管教權有關。因此,若父母以「管教」為理由,限制子女對某些財產的使用,通常不會被認為構成民事或刑事上的責任,因為這被視為父母對子女教育與管理的一部分。
然而,法律上對於父母管理子女財產的範圍仍有所限制,根據民法第1088條,父母雖然有權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但不得為自身利益而隨意處分,這意味著父母不能隨意變賣子女的特有財產,或者將子女的財產挪為己用。此外,若子女的財產屬於一般財產(例如透過打工或個人事業賺取的收入),則應由子女自行管理,父母不得擅自干涉。因此,在法律實務中,若父母僅是基於管教的理由暫時收回子女的物品,這通常不會被認定為違法行為,但若父母未經子女同意,擅自將子女的特有財產轉讓給他人或挪作個人用途,則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此外,法律對於父母如何行使管教權也有一定的限制,父母的管教應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而不能純粹基於個人意願或情緒來決定如何處置子女的財產。因此,即便父母在某些情境下可以收回子女的物品,例如獎勵條件未達成或基於管教考量,但仍需符合合理性與必要性,否則可能會引發法律上的爭議。隨著社會觀念的改變,許多父母已逐漸採取較為尊重子女財產權的方式,鼓勵子女自行管理財產,並透過理性溝通來引導子女的行為,而非單純以剝奪物品作為懲罰手段,這樣的方式不僅有助於子女建立正確的財務觀念,也能減少親子之間的衝突。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行使-特有財產-
瀏覽次數: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