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為子女利益所為之處分特有財產是什麼意思?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第一,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的「處分」應採取廣義解釋,涵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並不僅限於物權變動,而應包括買賣、保證、贈與等負擔行為,以確保未成年子女財產的完整保護。第二,若父母所為處分行為並非基於子女的最佳利益,則該行為屬於無權代理,效力未定,須待子女成年後承認方能生效。第三,若父母未能證明其處分行為符合子女的利益,則該交易對子女不生效力,子女成年後亦可拒絕承認,確保其財產權益不受侵害。父母在管理與處分子女財產時,應當審慎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避免因個人利益或不當決策而導致財產損失,否則可能構成無權代理,進而影響交易的法律效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其中,「處分」一詞應採取廣義解釋,不僅包括法律上的處分行為,也涵蓋事實上的處分,法律上的處分亦不應僅限於傳統的物權行為,而應擴及包括買賣、保證、簽發票據、贈與等負擔行為,以確保未成年子女財產的完整保護,符合立法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本旨。該但書規範的「處分」應有更廣泛的涵義,而不僅限於狹隘的物權變動行為,以確保未成年子女財產的完整保護。

 

為貫徹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之立法旨趣,§1088採最廣義處分之概念,涵蓋事實上之處分與法律上之處分。如父母非為子女之利益,而處分其特有財產,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均屬無權代理,效力未定,須至該子女成年後自願承認時,始對該子女生效。

 

民法第1088條第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該項但書所稱之「處分」,應採廣義解釋,涵蓋事實上之處分與法律上之處分,而法律上之處分,亦非僅以處分行為為限,尚包含買賣、保證、簽發票據、贈與等負擔行為在內,俾以貫徹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之立法旨趣。

 

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理未成年子女處分其特有財產,而非為未成年子女利益為之,係屬逾越權限之無權代理行為,效力未定,應至該子女成年後自願承認時,始對該子女生效。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902號判決 )

 

民法第1088條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利益,防止父母基於個人利益或其他目的,擅自處分子女的特有財產,因此對於「處分」的界定不應僅限於傳統的所有權變動,而應擴及一切可能影響未成年子女財產權益的法律行為。若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簽署借據、提供擔保、設定抵押、讓與債權等,均可能影響子女的財產完整性,故均應受該條規範的限制,否則將使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益處於無保障的狀態。

 

此外,,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應當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依歸,若父母所為的處分行為明顯不利於子女,則即構成無權代理。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未定,須待被代理人,即未成年子女,在成年後自行決定是否承認,若不承認,則該交易行為無效,第三人亦不得據此主張權利。此一見解符合代理法的基本精神,並能有效防止父母濫用代理權進行不當交易,確保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不會因父母的不當行為而遭受損害。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行使-特有財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10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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