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否特有財產投資於優質股票?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的管理權雖然受到法律賦予,但該權利須在「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行使,不能為父母自身利益或其他不相關用途而進行財產處分。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將根據個案具體情境進行全盤考量,並非單純依照法條文義做出形式性判斷。因此,父母在管理子女財產時,應審慎衡量財產處分的必要性與合理性,確保其行為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違法處分,進而影響該交易的法律效力,甚至可能衍生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父母是否特有財產投資於優質股票,以作為未來的教育基金。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樣的行為是否可行,需依據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加以判斷。根據該條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享有使用與收益權,但若非基於子女的利益,則不得擅自處分。因此,若父母的投資行為確實是為子女的長遠利益,例如作為教育基金的累積,則可被視為符合法律規範的處分行為,並不構成違法。然而,若父母將子女的特有財產用於個人娛樂、旅遊或其他與子女利益無關的用途,則該行為可能構成無權處分,且該筆財產的所有權仍歸屬於子女,未來子女成年後可選擇不予承認該處分行為,導致該交易無效。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2107號民事判決:「按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民法第1087條、第108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父母非為子女之利益,固不得處分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惟是否非為子女之利益,則應斟酌當時之一切情事定之。」

 

民法第1087條與第1088條第2項之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屬於其特有財產,而父母對於該等財產雖享有使用與收益權,但若非基於子女之利益,則不得擅自處分。該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不會因父母的個人利益而受到侵害,並賦予父母在子女最佳利益的前提下合理管理財產的權利。然而,判斷父母是否基於子女利益進行財產處分,不能僅從形式上認定,而應綜合當時之所有客觀情事加以斟酌,確保財產處分行為的正當性與合理性。

 

在實務運作上,法院對於「是否符合子女之利益」的判斷標準,並無絕對的適用原則,而須依具體個案的情境綜合考量。例如,若父母為子女出售特有財產,其所得款項確實用於子女的教育、醫療、生活費等基本需求,則此種財產處分行為可被認定為符合子女利益,因其確保子女的福祉與成長所需。反之,若父母擅自將子女的特有財產出售,所得款項卻用於父母個人消費、清償父母自身債務或其他與子女利益無關的用途,則此行為顯然違反法律規定,構成違法處分,可能導致該交易無效,甚至衍生法律責任。

 

進一步分析,父母將子女的特有財產投入股票市場,仍須考慮投資行為的風險性。儘管父母基於財經知識與市場趨勢判斷,認為優質股價將上漲,然而股票市場變動無常,投資仍然存在虧損的可能。因此,即使投資初衷為子女的利益,若因市場波動導致投資失敗,財產減損,則子女成年後可能主張該投資行為並未真正符合其利益,進而否認該處分行為的效力。因此,父母在運用未成年子女財產進行投資時,應特別審慎,確保投資行為具有合理性,並具備適當的風險控管措施,以避免未來可能的法律糾紛。

 

此外,若父母希望進一步確保投資行為的正當性,亦可選擇其他相對穩健的投資工具,例如購買定存、政府公債或教育基金等較低風險的金融產品,以確保子女的財產安全,同時達成財務增值的目標。若父母選擇風險較高的投資工具,則應考慮附帶法律文件或契約,明確記錄該投資決策乃基於子女利益所為,並保留相關交易紀錄,以便未來子女成年後能夠確認該投資行為確實為其利益而進行,減少爭議的可能性。

 

父母若以子女的利益為出發點,將特有財產投資於優質股票,以作為教育基金累積,則該行為在法律上具有正當性,並符合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然而,若該筆資金被挪作他用,如父母個人開銷或娛樂支出,則可能構成無權處分,且未成年子女成年後有權選擇不予承認該行為,導致交易無效。

 

因此,父母在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時,應謹慎評估投資風險,並確保財產運用方式符合子女的長期利益,以確保法律上的正當性與財產的安全性。父母可能以投資或財務規劃的名義,處分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例如以子女名義投資股票、不動產或設立信託,聲稱此舉可為子女帶來長期利益。然而,若該等投資行為具高風險性,或缺乏合理的風險控管,則可能導致子女的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此,法院在審查此類案件時,亦需審慎評估父母的財務決策是否確實有利於子女,而非僅以投資收益的潛在可能性作為判斷依據。

判斷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行為是否符合子女利益,應考量當時的經濟環境、子女的具體需求、財產的性質與處分後的影響,並非所有財產處分行為皆必然違法。若父母能夠證明其處分財產的行為係基於子女的實際需求,且有助於子女的生活或發展,則該行為可被視為合法。然而,若父母無法舉證該行為確實符合子女利益,或該處分行為明顯不合理,例如將子女的房產出售後所得款項未合理分配予子女,而是被父母用於其他不相關的用途,則法院將可能認定該交易無效,子女在成年後亦有權依法撤銷該處分行為,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行使-特有財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1087條=民法第10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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