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濫用對於子女親權,責任為何?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核心在於保護兒童及少年,防止他們受到外界不良影響,確保其健康成長。同時,該法也對成年人設下明確規範,要求家長、監護人、教育機構及社會大眾共同承擔保護兒童及少年的責任,以防止他們陷入危險或不當環境。透過法律的約束,兒童及少年可以在更安全、更有保障的環境中成長,避免受到不良影響或遭受剝削。未來,政府與社會各界應進一步強化兒童保護機制,讓這些法條真正落實於日常生活中,使所有兒童及少年都能享有健全的成長環境,並發展健全的人格與價值觀。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及教養的法定義務,這不僅是社會倫理的基本要求,更是法律所明確規範的責任。然而,若父母拒絕履行此義務,甚至將子女視為個人財產,為滿足私慾而販賣子女,則已嚴重侵害子女的人格權與人身自由權,違背社會道德底線,並觸犯法律規定。法律為保護子女的基本權利。

 

同法民法第1084條與第1085條,父母對子女具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有在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父母可以無限制地使用懲戒權,若懲戒手段超過必要範圍,甚至對子女造成傷害,則構成虐待。虐待子女的行為不僅影響子女的身心健康,也可能導致子女成長過程中產生嚴重的心理陰影,進而影響其未來的人際關係與社會適應能力。因此,法律對於父母濫用懲戒權的情況設有相應的防範與懲處機制。

 

當父母的行為已經構成虐待,子女的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可以同法民法第1090條的規定,對父母進行糾正,要求其改正虐待行為。如果糾正無效,則可以向法院請求宣告停止其親權的全部或部分,讓子女得以擺脫虐待環境。此外,對於未滿十二歲的子女,若父母嚴重疏於照顧或有虐待行為,則兒童福利主管機關、兒童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父母的親權或監護權,並另行選定監護人。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權與發展權,使其能夠在一個安全的環境中成長,免於遭受來自父母的身心傷害。

 

濫用對於子女親權之不當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是政府為保護兒童及少年的權益而訂定的法律,適用對象為兒童(未滿12歲)及少年(年滿12歲但未滿18歲者,該法第2條)。該法律的主要內容在於規範兒童及少年哪些行為是被禁止的,如何保護自身權益,並且規定成年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做出哪些行為,以確保兒童及少年在一個安全、健康的環境中成長。由於兒童及少年年齡尚小,尚未完全發育成熟,無法獨立生活,因此有必要透過法律建立專門的保護與照顧制度,以確保他們的基本權益受到保障,同時也能夠透過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使他們在未來成為具備獨立人格的大人。同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章保護措施的相關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從事某些行為。

 

例如,同法第43條,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亦不得施用毒品或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此外,他們不得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任何可能危害身心健康的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賭博內容,包括出版品、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路內容等。兒童及少年亦不得在道路上競駛或危險駕駛車輛,不得過度使用電子類產品,以免影響身心健康。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負有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上述行為的責任,而任何人亦不得販賣、交付或提供這些物品給兒童及少年,亦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相關內容。

 

此外,同法第47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進入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場所,例如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等,而父母、監護人或照顧者亦應負責禁止兒童及少年進入這些場所。

 

同法第48條,兒童及少年不得在這些場所擔任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足以影響身心發展的工作,任何人均不得僱用、利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這類工作。此外,第49條進一步規定,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施行遺棄、身心虐待、剝奪受教育機會、強迫婚嫁、拐騙、綁架、買賣、質押等行為,也不得強迫、引誘或媒介兒童及少年從事猥褻行為或性交,亦不得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色情等不當內容,甚至不得迫使兒童及少年從事乞討行為或置於危險環境之中。父母、監護人或照顧者亦不得讓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照顧的兒童及少年獨處或交由不適當的人照顧,以確保其安全成長。若兒童及少年有違反前述規定的情形,同法第52條,政府主管機關得在父母或監護人的申請或同意下,協調適當機構提供協助、輔導或安置,以確保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健康發展。若兒童及少年行為偏差,經家長盡力矯正仍無效果,亦可透過機構協助進行輔導或安置。這些措施所需的相關費用,則由兒童及少年的扶養義務人負擔,而具體收費標準則由政府主管機關訂定。綜合而言,

 

濫用子女親權-販賣子女行為或性交易行為

對於將販賣子女行為或性交易設有嚴格的刑事責任規範,並不得不加以處置,以確保兒童及少年的基本生存權與人格尊嚴。如刑法第296條使人為奴隸罪、刑法第296-1條明確規定:「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意味著,無論父母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販賣子女,都已構成嚴重犯罪,依法應受嚴懲。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4條:「意圖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從法律層面來看,販賣子女不僅涉及人口販運問題,也嚴重侵犯兒童的基本權利。《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上開法令亦明確保障兒童及少年的基本權益,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剝削或不當交易。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違反這些規定,除刑事責任外,亦可能面臨親權喪失的處分,甚至無法再行使監護權。社會普遍認為父母應該是子女最值得信賴的保護者,然而,若父母因個人利益而出賣子女,這不僅傷害子女的身心發展,也造成極大的社會問題,因此,法律的介入是必然的,並且需要嚴格執行以杜絕這類惡行。

 

實務上,販賣子女的案件時有發生,且多與經濟因素、犯罪集團操控或文化背景有關。例如,在某些地區,仍存在重男輕女的觀念,導致部分父母將女兒視為經濟負擔,甚至以金錢交易方式將其賣給他人。

 

此外,部分家庭因為債務或經濟壓力,將子女「質押」給他人,或與犯罪集團勾結,讓未成年子女進入非法工作或色情行業,這些行為不僅對兒童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也嚴重違反法律規範。《刑法》之所以訂定嚴格的懲處標準,正是為防止這類違法行為的發生,並強調兒童的基本人權不可侵犯。

 

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也明確規範,兒童不得成為人口販運或剝削的對象,各國政府應該積極制定法律,確保兒童免受任何形式的買賣與剝削。因此,台灣的相關法律規範與國際標準一致,對於父母販賣子女的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即便在某些情境下,父母可能聲稱自己是出於無奈或不得已的理由,但法律仍然會認定此類行為為嚴重犯罪,並依法予以懲處。此外,當子女因父母的違法行為而陷入困境時,政府相關機構與社會福利組織也會介入,提供必要的救援與安置,確保兒童能夠在安全的環境中成長。

 

父母販賣子女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不僅涉及人口販運罪,更嚴重侵害兒童的人身自由與基本權益。法律對於此類行為設有嚴格的刑事處罰,並且不論任何理由,均不允許父母將子女視為交易品。一旦涉及此類犯罪,法院通常會採取最嚴格的標準審理,確保犯罪行為人受到應有的懲罰,並保護兒童的權益。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行使-親權濫用-買賣人口-性交易-

 

(相關法條=民法第1084條=民法第1085條=民法第1090條=刑法第296條=刑法第296-1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8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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