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管教權之體罰範圍為何?什麼情形才是不當親權行使?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父母確實擁有對子女的管教權,並在必要範圍內行使懲戒權,但這並不代表可以無限制地施以體罰,或以暴力手段對待子女。法律允許的懲戒應當以教育、保護為出發點,並符合必要範圍的標準,而非單純發洩情緒或施加身體傷害。如果懲戒行為過當,導致子女身心受到傷害,則可能面臨法律責任。因此,父母在行使管教權時,應當審慎評估自己的方式是否合理,並盡量以非暴力的方式來教育子女,以確保他們的身心健康發展,也避免觸犯法規。在現代社會,教育子女的方式已逐漸由傳統體罰轉向正向教養,這不僅有助於建立更健康的親子關係,也符合兒童權利保護的國際趨勢,使子女能夠在愛與尊重的環境中成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父母雖然依法享有對子女的管教權與懲戒權,但該權利並非無限的,必須符合「必要範圍」的原則,並以保護與教養為目的。若懲戒行為超過必要範圍,例如過度體罰或精神虐待,則可能構成刑事責任、民事侵權責任,甚至喪失親權。此外,子女若長期遭受暴力對待,亦可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申請保護令,確保自身安全。

 

在現代法律與兒童權利觀念的發展下,父母應摒棄傳統的暴力管教方式,轉而採用正向教養,透過有效的溝通與適當的獎懲機制來引導子女,這不僅能夠促進親子關係,還能確保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符合現代社會對兒童權利的保護趨勢。因此,在教養子女的過程中,父母應當謹慎衡量自身行為,避免超越法律允許的範圍,以確保子女在安全與尊重的環境中成長。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085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父母親在小孩成年之前具有管教權,請問與體罰相關的權限有多大?是體罰一律禁止還是有限度的體罰是被允許的?如果是有限度的,那其界線又在哪呢?

 

父母管教小孩的法律依據

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而民法第1085條進一步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這些法條,父母在子女成年之前擁有對其進行管教的權利,並可在必要範圍內施行懲戒。然而,這是否意味著父母可以對子女進行體罰?體罰是否一律被禁止,還是有限度的體罰仍然被法律允許?若有限度的體罰被允許,其界線又應如何界定?

 

這些問題一直是社會與法律討論的焦點。按照民法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具有保護與教養的責任,這既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義務。在實際教養子女的過程中,方式可以有多種,其中法律也賦予父母「懲戒權」,允許父母透過適當的方式教育子女,這其中便包含一定程度的體罰。因此,現行法律,父母確實擁有一定程度的體罰權限,例如責罵或輕微的責打,這些方式在某些情境下仍被認為是管教的一部分。

 

懲戒的界限-什麼是「必要範圍」?

然而,法律並未無條件地授權父母對子女施以體罰,而是要求必須符合「必要範圍」的標準,並以「保護與教養」為目的,才能正當行使懲戒權。這表示,父母並非可以隨意體罰子女,而是需要考量懲戒行為是否合理、是否會對子女的身心造成過度影響,否則便可能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甚至構成虐待。

 

「必要範圍」的界定在實務上較具爭議,因為不同的人對於體罰的接受程度不同,而社會文化與時代變遷也影響著人們對體罰的看法。早期社會普遍認為,適度的體罰是家長教養子女的基本手段之一,例如以藤條、手掌輕打手心、屁股等方式來讓子女記住錯誤,進而矯正行為。然而,隨著現代社會對兒童權利的重視提高,體罰是否真的能達到良好的教育效果,甚至是否會對兒童的心理與人格發展造成負面影響,逐漸成為關注的議題。尤其是當懲戒行為超出「必要範圍」,可能導致兒童身體受傷、心理受到創傷時,就會被認定為違法行為。因此,現行法律並未明確規定體罰的標準,但若體罰導致子女身心受到嚴重傷害,或是以暴力、侮辱、虐待等方式對待子女,則可能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甚至觸犯刑法中的傷害罪或虐待罪。

 

目前社會普遍提倡「正向教養」,即透過理性溝通、引導與適當的懲戒方式來教育子女,而非依賴體罰來達到教養的目的。許多研究顯示,體罰雖可能在短期內讓子女順從,但長期而言,容易讓子女產生恐懼、反抗、甚至影響自尊心與人際關係的發展。因此,政府與相關機構也不斷推廣以非暴力的方式取代體罰,例如透過獎懲制度、行為導正、時間暫停法等來有效矯正子女的不當行為,並同時保護他們的身心健康發展。此外,在司法實務上,法院在處理涉及懲戒權的案件時,也會審酌父母是否真的基於教養目的,以及懲戒方式是否過當。例如,如果父母只是輕拍子女手掌或適度的責罵,一般不會被視為違法,但若父母以皮帶、棍棒、拳腳相向,甚至導致子女受傷、心理創傷,則可能被認定為違反法律規範,甚至觸犯刑法。因此,體罰的界線並非固定不變,而是取決於個案的情境、懲戒方式的嚴重程度、對子女的影響,以及社會價值觀的變遷。

 

在法院實務上,「必要範圍」,應該考量到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環境、性別、年齡、健康狀況、個性、犯錯的情節輕重,以及社會通念來決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65號行政判決)

 

父母行使懲戒權必須在合法範圍內,不能超過必要範圍,更不能對子女施加身體或精神上的暴力,否則可能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的「家庭暴力」。父母只有在子女確實有需要懲戒的情況下,且出於教育的目的,才能行使懲戒權。若是以殘忍的方式傷害子女的身體,甚至危及生命,則已經構成濫用懲戒權,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的定義,家庭暴力包含家庭成員間施行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因此,如果父母對子女施加過度體罰或心理虐待,可能會被認定為家庭暴力,並依法受到處罰。法律明確規定,父母的懲戒行為若超過必要範圍,可能構成刑法中的傷害罪或妨害兒少身心發展罪,甚至影響到父母的親權。

 

如何處理父母過當的的體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明確規範了兒童及少年應受到的保護,以及禁止對其施加的各種不當行為,目的是確保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健康發展,並提供適當的救助與安置機制,防止兒童遭受虐待、遺棄或其他危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施以遺棄、身心虐待,亦不得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的環境,這些規範的設立,意在防止兒童及少年因為家庭環境不良或社會因素的影響而陷入危險,並要求社會大眾共同負起保護兒童及少年的責任。

 

當兒童及少年因各種因素無法獲得適當的照顧,甚至面臨生命或身體安全威脅時,政府有權介入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當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的養育或照顧、需要立即就醫卻未獲得醫療,或遭受其他迫害而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當採取適當的保護或安置措施,甚至在必要時進行緊急安置。這意味著,若有兒童因父母或監護人的疏忽、遺棄、虐待等情形,而導致其身心健康或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政府可以介入,將兒童安置於安全的環境中,例如交由兒童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的安置場所,以確保兒童的基本權益不受侵犯。

 

法律對於兒童的保護並非僅止於禁止不當行為,而是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監督與救助機制,確保當兒童面臨危機時能夠得到及時的援助。例如,當兒童遭受家暴、遺棄或其他虐待時,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皆有責任通報相關主管機關,讓政府能夠及時介入並進行保護安置。此外,若發現兒童因貧困、家庭失能或其他原因無法獲得基本的養育,政府也能透過安置機制提供必要的協助,包括醫療照顧、生活支持與心理輔導,以確保兒童的生活品質。

 

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施加暴力,已經超越合法懲戒權的範圍,將可能觸犯刑法傷害罪。刑法第277條,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以罰金;若因此導致他人死亡,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致重傷,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刑法第286條明確規定,對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其他方式妨害其身心健全發展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意圖營利則刑度更重,可能面臨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若因此導致兒童死亡,則可判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些法律條文的目的在於確保父母在管教子女時不會濫用懲戒權,而是以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方式進行教養。

 

除刑事責任外,若父母因對子女施加暴力而被法院核發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的保護令,卻又違反該保護令的話,還可能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違反保護令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若違反法院所核發的保護令,例如禁止施加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通話、通信或強制遷出住居所等,則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此外,若父母的行為已構成侵害子女權利,則民法第184條的規定,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子女或監護機構可依法向父母提出民事求償,要求賠償因不當懲戒所造成的傷害與損失。

 

是否逾越適當的管教權範圍,須視個案情況而定。例如,如果父母僅是輕微拍打子女手部,這種行為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家庭暴力,但若是僅因為子女咬指甲,便對其施以嚴重體罰,例如打至瘀青、紅腫或造成身體傷害,則可能被認為已超出合理的懲戒範圍,並涉及家庭暴力的討論空間。如果是偶發性的口角爭執中,父母因情緒失控而毆打子女,子女可蒐證後提出傷害罪告訴,若子女長期受到身體或精神上的暴力對待,則可以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向法院申請保護令,藉此防止進一步的傷害發生。

 

在現代社會,體罰的界線已經愈來愈模糊,隨著兒童權利意識的提升,許多專家學者與兒童保護機構都強調,體罰並非有效的教育手段,甚至可能對兒童的心理發展造成負面影響。因此,政府與社會機構積極推廣「正向教養」,即以理性溝通、行為導正、建立適當獎懲機制等方式來取代體罰,確保兒童能夠在安全的環境下成長。

 

法院在處理涉及懲戒權的案件時,也會審酌父母是否真正基於教育目的,懲戒方式是否過當,並考量對子女造成的影響。例如,若父母以皮帶、棍棒、拳腳相向,導致子女受傷或心理受創,則極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行為,甚至影響其親權,而若只是輕微的責罵,則一般不會受到法律追究。因此,懲戒的界線需具體情境而定,若已對子女造成實質傷害,則父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行使-親權濫用-體罰-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084條=民法第1085條=民法第1090條=刑法第296-1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刑法第277條=刑法第286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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