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暴紀錄者,仍有爭取小孩監護權之機會
問題摘要:
如果曾有家庭暴力行為(經法院核發保護令),會被推定不適合擔任小孩的監護人,但是否曾經有家暴行為,未來就不可能擔任小孩的監護人呢?「推定」可經由反證推翻,只是不容易而已。但此推定非不得因法院之職權調查而推翻,法院得斟酌具體資料為相反之認定,例如僅為夫妻間之家庭暴力事件,該施暴者並未對於未成年子,實施家庭暴力,且仍有意願與能力照顧未成年子女之情形,法院仍可將小孩監護權判給他。但原則上,法院仍應依法推定涉及家庭暴力者為「非善意父母」判斷其不宜擔任親權人,而舉證之所在,判訴之所在,所以過去曾有家暴行為者,在法院爭取監護權上,確實是不容易的事情。
律師回答: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明確規定,法院在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時,對於曾發生家庭暴力的情況,推定加害人行使或負擔該權利義務對未成年子女不利。換言之,若經法院認定存在家庭暴力行為,特別是在已核發保護令的情況下,施暴者會被視為不適合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然而,這種推定並非絕對,仍然可以透過提供相反證據來加以推翻,只是這種情況在實務操作中較為困難。
根據法律的「推定」原則,家庭暴力行為使得施暴者在監護權爭取上處於不利地位。這是基於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因為家庭暴力對孩子的身心健康可能造成極大危害。然而,推定並非不能被推翻。法院有權依據職權調查相關事實,綜合考量具體情況後,作出相反認定。例如,若家庭暴力僅限於夫妻之間,且施暴者並未對未成年子女施加任何暴力行為,甚至展現出對子女的照顧意願與能力,在這樣的情形下,法院仍可能判定該施暴者具有監護資格。
然而,即使存在這些例外情況,推翻「家庭暴力者不適合監護」的推定依然困難重重。法律的初衷是保護未成年子女免於身心傷害,這意味著任何與家庭暴力相關的證據都可能對施暴者的監護權請求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因此,對於曾有家暴行為的一方,在法院爭取監護權的過程中,面臨更高的舉證責任。施暴者需提供充分且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其已改變行為模式,並有能力為子女提供安全、穩定且健康的成長環境。
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通常會以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量標準,並審慎評估家庭暴力的影響範圍與嚴重程度。施暴者是否已接受相關的輔導或治療、是否表現出真誠的悔改態度,以及其與子女的互動質量,都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此外,法院還可能參考專業的心理評估報告,以更全面地了解未成年子女的需求以及施暴者是否具備履行監護義務的能力。
儘管如此,在實務上,家庭暴力行為通常對施暴者爭取監護權的結果帶來長期而深遠的不利影響。法院在大多數情況下,會依法律推定的原則,認定涉及家庭暴力者不適合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這不僅反映了法律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態度,也體現了對未成年子女保護的高度重視。
因此,雖然曾有家庭暴力行為者並非絕對不能擔任子女的監護人,但在法律框架下,這類案例的成功率較低。若施暴者希望改變這一結果,除了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進行自我改變,還需要準備充分且有力的證據來證明自己已具備提供安全且充滿關愛的家庭環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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