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中飽受兄弟姊妹的欺負,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時,有機會斷絕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嗎?

25 Feb,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在法律上無法正式斷絕兄弟姊妹的血親關係,但仍可透過多種法律手段來降低或排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特別是在涉及財產分配、扶養義務與人身安全保障時,透過法律的保護機制,受害者仍能夠有效維護自身權益。若當事人面臨嚴重的精神傷害,甚至影響正常生活,建議可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以制定最適合的法律策略來保護自己,並減少未來可能發生的法律糾紛或心理負擔。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血親為有血緣關係之親屬,並以血緣傳承之方式區分為直系與旁系血親,前者例如本人與父母之關係、後者例如兄弟姊妹之關係。血親之成立又分為兩種,包括自然血親(透過出生、認領、準正而產生真實血緣聯繫)與法定血親(法律擬制血緣關係,例如收養)。

 

民法第967條: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如親兄弟姊妹、伯叔等。兄弟姊妹之間的關係屬於血親關係,並非如姻親或收養關係般,能夠透過法律上的方式予以終止。血親關係的存在是基於生物學上的親屬關係而自然產生,並不因個人意志而改變,即使當事人雙方發生嚴重衝突,導致無法維持正常的家庭關係,法律上仍未設有明確機制允許當事人單方面或雙方面斷絕這種親屬關係。因此,單純基於兄弟姊妹間的惡劣關係,欲在法律上徹底解除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實務上並不可行。

 

雖然無法透過法律正式解除血親關係,但仍有一些法律途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或排除與兄弟姊妹間的法律責任與義務。

 

民事保護令

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成員或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的肢體、精神等暴力對待時,即可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的規定,向法院提出民事保護令的聲請。透過法院裁定命令相對人不得實施家庭暴力,或要求其遷出被害人的住居所等方式,以確保被害人的安全。這項法律制度的設立,旨在提供受害者一個即時且有效的法律保護機制,使其能夠遠離暴力威脅,並維護自身的基本人身安全與生活秩序。在判斷是否符合聲請民事保護令的條件時,首先須確認加害人是否屬於法律所認定的「家庭成員」,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的規定,家庭成員的範圍包含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的伴侶、家長家屬或家屬間的關係,以及現為或曾為親屬的對象。這些親屬範圍包括直系血親、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的配偶、配偶的四親等以內血親,以及配偶的四親等以內血親的配偶。

 

此外,依據112年12月6日施行的修法說明,其中亦明確納入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中當事人與其配偶及四親等內親屬的適用範圍,確保更多因家庭暴力受害的對象得以獲得法律保護。民事保護令依照不同的狀況可分為三種類型,包括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是針對被害人已遭受家庭暴力,或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而提出,法院在審理案件後,若認定有必要,則會核發通常保護令,以防止相對人繼續施加暴力或騷擾受害者。而暫時保護令則是在法院尚未核發通常保護令前,為了讓受害者先獲得基本保護,而提供的一項臨時性措施。當法院受理聲請後,會先行評估案件情況,若認定被害人確實處於不安全狀態,則可先核發暫時保護令,以確保被害人在案件審理期間不會再度受到侵害。

 

此外,當被害人正遭受或面臨極度急迫的家庭暴力危險時,則可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接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是應對突發性暴力事件的快速法律工具,法院通常會在最短時間內作出裁定,以阻止加害人持續施暴或接近被害人。這類保護令的核發程序較其他類型的保護令更加迅速,確保被害人能夠在第一時間內獲得法律的保障。民事保護令的核發目的不僅在於防止暴力行為的持續發生,也可能包含其他附帶條件,例如禁止相對人接近被害人,禁止相對人聯繫或騷擾被害人,甚至要求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的住居所,以確保受害人擁有安全的生活環境。若相對人違反法院裁定的保護令內容,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甚至可能觸犯刑事法律,遭受更進一步的制裁。

 

因此,民事保護令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讓受害者能夠透過法律手段遠離加害者的威脅,並在法律的保障下重新建立安全的生活環境。由於家庭暴力的形式多樣,除了肢體暴力外,也可能涉及精神暴力、經濟控制、性暴力或其他心理層面的虐待,因此若有遭受此類對待,應盡早尋求法律協助,並透過法院聲請適當的保護令,避免自身權益遭受進一步侵害。此外,受害者在聲請保護令時,應準備相關證據,例如醫療紀錄、警方報案紀錄、目擊者證詞、通話紀錄或其他能夠證明暴力行為存在的資料,以提高法院核發保護令的可能性。

 

此外,在某些極端情況下,若兄弟姊妹的行為已涉及嚴重的精神虐待、家庭暴力或其他違法行為,受害者可以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申請保護令,以法律手段來限制加害者接觸自己,進一步保障自身的安全。如果兄弟姊妹對當事人造成持續性的騷擾、威脅或身心虐待,對施害者提出傷害罪、恐嚇罪或強制罪的刑事告訴,以期透過法律手段遏止對方的行為。

 

扶養費減免

此外,在財產及法律責任方面,雖然法律規定兄弟姊妹間在某些情況下有扶養義務,例如當其中一方無謀生能力且經濟困難時,可能可向有經濟能力的兄弟姊妹請求扶養費,但若當事人能夠證明雙方關係惡劣,且對方曾對自己施以嚴重精神或身體虐待,法院仍可能基於個案情形,減輕或免除此種扶養義務。

 

根據民法第1118條之1的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所以負扶養義務者要能請求法院裁定「減輕扶養義務」,必須符合:

1.受扶養權利者有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之情形,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

2.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如果負扶養義務者是要請求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還必須要加上「情節重大」這第三個要件才行。

 

立下遺囑或其他生前協議書明確指定財產分配方式

在繼承方面,若擔心自己的財產將來會由不願往來的兄弟姊妹繼承,可以透過立遺囑的方式,明確指定財產的繼承人,以確保自己的財產不會在死後流入對方的手中。

 

立下遺囑或其他生前協議書以明確指定財產分配方式,是確保個人財產在自己過世後依照自身意願進行分配的重要法律工具。在我國法律制度中,遺囑是個人依據自身自由意志,對於其死亡後財產如何分配所作的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並受《民法》相關規範保障。透過立遺囑,立遺囑人可以清楚指示財產應如何分配,避免因法定繼承的適用而導致爭端,確保自己所珍視的人能夠獲得應得的財產,或是將財產分配給特定機構、公益團體等。遺囑的有效性需符合民法1187條及同法第1189條規定的方式,主要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五種形式,其中最為常見的是自書遺囑與公證遺囑。自書遺囑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註明年、月、日及簽名,才能發揮法律效力;公證遺囑則由遺囑人向公證人陳述遺囑內容,由公證人記載後製成公證書,具有較高的法律保障,避免日後被質疑其真實性或有效性。此外,立遺囑人若有特殊考量,例如希望某些財產分配給特定的親友或第三方,或是對某些繼承人附加特定條件,亦可在遺囑中明確載明,以確保遺產分配符合自身的真正意願。

 

除了遺囑外,生前協議書也是一種財產分配的法律安排,尤其適用於當事人希望在生前即確定財產如何分配,以避免未來繼承時的爭議。生前協議書可透過契約的方式,與繼承人或其他受益人訂立財產分配協議,例如透過贈與契約將部分財產提前分配,或是訂立特定協議,確保某些財產在特定條件下轉移給指定對象。生前協議書的優勢在於可在當事人仍然健在時,透過法律行為完成財產的分配,降低未來因遺囑可能產生的糾紛。然而,生前協議特別是在涉及贈與、信託或遺產分割契約時,應謹慎擬定契約條款,確保其法律效力之外,避免生前財產有遭他人濫用之危險。

 

此外,無論是遺囑還是生前協議,均應考量民法中關於特留分的規定。如民法第1223條、第1225條,特定繼承人(如配偶、直系血親、父母)享有特留分,意即即使遺囑人或契約當事人希望將全部財產留給特定對象,仍需確保特留分繼承人的基本繼承權不受影響。因此,在訂立遺囑或生前協議時,應詳細計算財產總額及各繼承人的特留分,以避免日後產生法律糾紛或遺囑無效的情形。

 

-家事-親屬-親屬關係-

 

(相關法條=民法第967條=民法第1118-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民法1187條=民法1189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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