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直系血親卑親屬?有什麼權利?

25 Feb, 2025

問題摘要:

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權須依據親屬編與繼承編的相關規定判定,婚生子女自動具備繼承資格,而非婚生子女則須經認領或法院判決確認親子關係方能繼承。此外,養子女雖無血緣關係,但在法律上與婚生子女擁有相同的繼承權,不會因其非親生身份而受影響。另一方面,繼承制度亦包含代位繼承的設計,確保若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則其子女能夠繼承應繼分。此外,遺囑可對遺產分配作出規範,但仍須符合特留分制度,以保障法定繼承人的最低財產權益。最後,繼承並非僅限於財產的取得,若被繼承人留有債務,繼承人須評估自身狀況,決定是否接受繼承或選擇拋棄,以避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因此,繼承制度的設計不僅考量血緣關係,也涉及法律保障與財產管理,確保遺產能夠依據法律規範合理分配,使財產傳承更加公平與穩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對親屬的分類標準,基本上大類除可以分為血親跟姻親之外,民法還有三種區別標準:(一)親系(直系跟旁系)、(二)輩分(尊親屬與卑親屬),以及(三)親等(一親等、二親等、三親等……)的區分。以上這些標準互相交錯結合運用後,將產生各種排列組合,法條因此以此為基礎,安排各自的法律效果

 

血緣與繼承之間的問題,首先從法律的觀點來說,這不是簡單的對或不對的簡答題,必須分別從血緣與繼承的不同規定來作說明。

 

一個人在世時,根據民法的規定,享有權利能力,並且是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主體。然而,當個人過世後,依據民法第六條的規定,其權利能力即告終止。這裡所謂的「終止」,僅指該人的法律能力不復存在,但其生前所擁有的權利與義務仍然存在,並未因其死亡而自動消失。因此,法律設立繼承制度,確保這些權利義務能夠被特定的繼承人承接,從而繼續運作,而不會因個人死亡而停滯。

 

首先要作說明的是什麼是繼承?一個人活在人間,在民法上是權利能力的主體,一旦不幸離開塵世,依民法第6條規定,權利能力便告終止。這裡所謂的終止,指的只是「能力」而已,權利與義務本身仍然存在。這些存在的權利與義務必須要有人來繼承,才能活化繼續運作,不致停滯。這便產生繼承制度。誰有權利繼承已過世的人所遺留下來的權利義務,那就要看民法繼承編 的規定。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父母。三 兄弟姊妹。四 袓父母。」條文中所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等等。為避免爭執,第1139條特別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也就是說有子女的,孫子女就要靠邊站。那些認祖歸宗的紛爭,大概都是發生在第一順位繼承人身上的問題。

 

那些人算得上是直系血親卑親屬,這又得看民法親屬編的規定:民法第967條第1項規 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直系血親卑親屬便是從己身所出的血親。自己的婚生子女便符合這個要件。

 

至於誰有權繼承逝者遺留的財產與義務,則須依民法繼承編的規定來判定。民法第1138條明確規定遺產繼承的順序,這裡所提及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主要指的是子女、孫子女等。為確保繼承順序的明確性,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民法第1139條特別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如果亡者有子女,則孫子女將無法優先繼承,必須等到直系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即子女)不存在或放棄繼承後,才輪到孫子女繼承。這一點在現實生活中的認祖歸宗紛爭中特別常見,因為許多人會爭奪自己是否具備第一順位繼承人的資格。

 

由此規定看來,血緣與繼承關係至為密切,沒有血緣關係好像擠不上繼承人的行列。

 

代位繼承

依照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具有優先繼承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如果在繼承開始前已經死亡或因法定原因喪失繼承權(稱為被代位繼承人),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孫子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稱為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制度的設立,主要是為確保被代位繼承人的子女仍能承襲其原本應得的繼承權,避免因父母早逝或喪失繼承權而喪失應有的遺產繼承權益,並確保繼承制度的公平性。代位繼承的適用範圍主要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孫子女代位繼承父母的應繼分,而不及於兄弟姊妹或旁系血親。

 

判斷某人是否符合「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需依據民法親屬編的相關規定。民法第967條第一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換言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指從自己所出的血親,例如婚生子女,這類親屬即符合繼承資格。如果某人是被繼承人的合法婚生子女,則可直接依法繼承遺產,無須額外的法律程序。然而,若該人為非婚生子女,則情況有所不同,根據我國法律,非婚生子女須經生父認領,或透過法院判決確認親子關係,方能取得繼承資格。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親子關係的真實性,避免因為不明確的血緣關係而產生繼承爭議。此外,在特殊情況下,若涉及收養關係,民法第1073條之1亦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法律關係等同於親生子女,因此養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繼承權。這意味著,無論是否具有血緣關係,只要是合法收養的子女,在法律上均視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依法享有應有的繼承權。

 

不過其中也有例外,那就是經過合法收養的養子女,雖然與養父母之間,沒有半點血緣關係,但是依民法第1077條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除法律別有規定以外,與婚生子女同。也就是說婚生子女應有的權利,養子女同樣可以享有,婚生子女繼承一份財 產,養子女也有他該有的一份。

 

至於父母非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下的子女,包括未婚生子、婚外情、包二奶等等生下的子女,在民法的親屬編中,有一個法律名詞,稱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他的生母的關係,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的規定,視為婚生子女,也就是說,這些子女是有權繼承母親的財產。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雖然有血緣關係,若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分,必須經過生父的認領的手續,除非從幼就經生父撫育,依第1065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視為認領, 成為婚生子女,才有權利繼承生父的遺產。

 

那些在生父過世以後,才冒出來要認祖歸宗的孝子孝女們,想要生父認領,因為人已仙去成為不可能。唯一可以一爭的是 有沒有從幼即受到生父撫育的事實。

 

-家事-親屬-親屬關係-

 

(相關法條=民法第6條=民法第967條=民法第1065條=民法第1073-1條=民法第1077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39條=民法第1140條)

瀏覽次數:2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