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阿嬤跟男友的外婆是親姐妹,我們是幾等親?可以結婚嗎?
問題摘要:
六親等的旁系血親,民法第983條的基本規定,原則上是不得結婚的,但若你們的親屬關係是因收養所產生,且彼此輩分相同,則可適用例外規定,允許婚姻成立。因此,在決定是否結婚之前,應確認雙方的親屬關係是否為血緣親屬,或是否屬於收養關係,並進一步確認輩分是否相同。此外,若企圖透過在外國結婚的方式規避國內法的限制,也無法在台灣獲得法律承認,因為民法對於六親等內旁系血親的婚姻限制具有強制性,不會因婚姻締結地的法律不同而有所變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屬於六親等的旁系血親,原則上是不能結婚的。民法第983條第一項第二款本文明確規定,六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不得結婚,這條法律的設立目的在於防止近親通婚可能產生的遺傳問題以及維護家庭倫理秩序。進一步參考民法第967條與第968條,可以推導出你與男友的親系關係屬於六親等旁系血親,這表示依照一般法規,你們的婚姻關係在法律上是受到禁止的。然而,民法第983條第一項第二款的但書則提供一項例外,即若雙方的六親等關係是因為收養而產生,且雙方輩分相同,則不受此條文的限制,可以合法結婚。因此,若你與男友的親屬關係中,有任何一條親系關係是因收養所建立,而非單純的血緣關係,且你們的輩分相同,那麼法律上仍允許你們結婚。這條但書的設立,是基於收養關係與血緣關係本質上的不同,法律對於非血緣的收養親屬在某些情況下給予較寬鬆的規範,以保障當事人的婚姻自由。
此外,即使某些國家對於六親等內的旁系血親結婚沒有明確禁止,例如部分西方國家允許表兄妹通婚,但如果你們身為我國國民,即便到這些國家結婚並在當地取得合法婚姻證明,回到台灣後,此婚姻仍然會被認定為無效。這點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83年度家上字第243號民事判決,該判決明確指出,若是我國法律明文禁止的婚姻,即使該婚姻在外國是合法的,回到台灣後仍然無效,這也是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確保國內法對於婚姻的規範適用於國民,而不會因為當事人前往其他國家結婚而影響國內的法律適用。
進一步分析民法第983條,該條文的第一項規定不得結婚的親屬範圍,包括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六親等內的旁系血親、五親等內輩分不相同的旁系姻親。此外,該條文第二項規定,即便是直系姻親,當姻親關係消滅後仍然不得結婚,例如某人與前配偶的父母仍然不得結婚,即便前配偶已去世或離婚。而針對因收養而形成的親屬關係,民法亦規定,在收養關係終止後,直系親屬間仍然不得結婚,這反映法律對於親屬關係的嚴格限制,即使收養關係已經解除,法律仍認定曾經存在的親屬關係不可因解除收養而變更婚姻限制。
現行的民法第983條,是在民國87年5月28日修正後的版本,此次修法明確將六親等內的表兄妹一律禁止結婚,以確保法律適用上的一致性。然而,針對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若雙方輩分相同,則不受此禁令的限制,亦即同輩收養表兄妹可以結婚。這是法律在維護倫理與婚姻自由之間所做的平衡,因為在沒有血緣關係的情況下,禁止結婚的理由較為薄弱,因此立法者特別在此部分放寬限制,使當事人得以依法締結婚姻。
-家事-親屬-親屬關係-
瀏覽次數: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