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戚關係、輩分,在民法上怎麼判斷?
問題摘要:
親屬關係的分類與計算方式在法律上具有明確的規範,血親可分為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按世代計算親等,旁系血親則須經由共同直系血親計算親等,而姻親則透過婚姻關係產生,並依特定方式計算其親等與親系。這些親屬關係的界定不僅影響繼承、婚姻限制,亦影響扶養義務與法律權利義務的分配。透過法律的明確規範,能夠確保親屬關係的運作具有一致性,並避免因認知差異而產生爭議。此外,姻親關係並非永久存續,當婚姻關係終止時,姻親關係亦隨之消滅,使得個人不再負擔與前姻親相關的法律責任,這些規定均反映出法律對於親屬關係的嚴謹規範與社會倫理的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民法第967條,直系血親指的是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包括己身所從出(如父母、祖父母)或從己身所出(如子女、孫子女)之血親,這類親屬的關係具有世代相承的特性。而旁系血親則是指非直系血親但與自己出於同源的親屬,例如兄弟姊妹、叔伯、姑姨等,這類親屬並非由自己直接衍生或生出,但仍與自己具有共同的血緣來源。至於如何計算血親的親等,則須依據民法第968條的規定,直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方式是從己身開始向上或向下計算,每經過一代即為一親等,例如父母與子女均為一親等,祖父母與孫子女則為二親等,曾祖父母與曾孫子女則為三親等,如此類推。
旁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方式則較為複雜,須先從己身開始數至與自己同源的直系血親,例如自己的父母,再從該直系血親數至欲計算的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則為二親等,若是叔伯、姑姨,則需再往上加一代,成為三親等,堂兄弟姊妹則因多經過一世而成為四親等。這樣的計算方式確保了親屬關係的層級分明,並影響到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例如繼承順位與婚姻限制等問題。
民法第967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民法第968條: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民法第969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民法第970條: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親屬這個名詞源自民法的親屬編,因為繼承通常發生在親屬之間,因此在理解繼承法律常識之前,有必要先解親屬的概念。民法對親屬的分類標準基本上除可以區分為血親與姻親之外,還有三種區別標準,包括親系(直系與旁系)、輩分(尊親屬與卑親屬)以及親等(一親等、二親等、三親等等)的區分。
這些標準互相交錯結合後,形成不同的法律效果,例如子女負有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義務,或是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親系指的是親屬上下左右連貫的系統,針對血親的親系可分為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
直系血親是指以自己為基準,往上看指生出自己的人,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更高一輩的親屬,往下看則指自己生出的子女、孫子女及更下輩的親屬。至於旁系血親,則是指雖然不是直系血親,但與自己有共同血源的親屬,例如兄弟姊妹即為二親等的旁系血親,姑姑、叔伯則為三親等旁系血親。
為更細緻地區分親屬關係,民法規定「親等」的概念,從自己開始計算,到父母為一親等,到子女亦為一親等,因此父母與子女皆為與自己的一親等血親,祖父母與孫子女則為二親等血親,如此類推。至於旁系血親的親等計算,則是先計算到與自己有共同血源的親屬,再計算至欲判定親等的對象,例如兄弟姊妹屬於二親等旁系血親,叔伯姑姨則為三親等旁系血親。
此外,親屬關係亦涉及輩分的區分,輩分可分為尊親屬與卑親屬,尊親屬指的是與自己同輩或更高輩分的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叔伯、姑姨等,卑親屬則指晚輩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姪子姪女等。舉例來說,父母屬於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兄弟姊妹則屬於二親等旁系血親,由於輩分相同,因此不需進一步區分尊卑。
除血親之外,因婚姻而產生的親屬關係稱為姻親,姻親依現行民法的規定可分為三類,包括自己的血親之配偶、自己配偶的血親以及自己配偶的血親之配偶。第一類為自己的血親的配偶,例如兄弟姊妹的配偶,也就是俗稱的嫂子、弟媳、姊夫、妹夫,此外,子女、叔伯姑姨的配偶如女婿、媳婦、嬸嬸、姑丈、姨丈亦屬於姻親。然而,自己的父母或祖父母的配偶,由於本來即為直系血親,因此並不屬於姻親,而是直接的親屬關係。第二類為自己配偶的血親,例如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等,這類姻親關係即為公婆、岳父母、小姑、小舅等。
至於姻親的定義,則依據民法第969條的規定,姻親包含三種類型,分別為血親的配偶(例如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的血親(例如岳父母、公婆)、以及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例如配偶兄弟姊妹的配偶)。這些親屬關係並非基於血緣,而是透過婚姻所產生,雖然在社會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倫理與情感連結,但在法律上,其效力與血親有所不同。例如在繼承權的問題上,姻親並不具有繼承權,而在婚姻限制方面,部分姻親關係則受到法律規範,例如直系姻親不得結婚,即使婚姻關係終止,該限制仍然適用。至於姻親的親系與親等計算,則依據民法第970條的規定,血親的配偶應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計算,配偶的血親則從其與配偶的親系及親等計算,而配偶的血親之配偶亦從其與配偶的親系及親等計算。
民法對親屬的定義與範圍,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姻親關係並非永久存在,若夫妻離婚或婚姻被撤銷,則依據民法第971條的規定,姻親關係將隨之消滅。儘管民間仍可能保留原有的稱呼,例如離婚後仍稱前配偶的父母為公婆或岳父母,但在法律上,姻親關係已經不存在。因此,親屬關係的界定不僅影響繼承權,也與婚姻、扶養義務及法律行為有密切關聯,透過民法的系統性規範,使親屬關係的範圍與效力更加明確。
此外,親屬關係在法律上的效力不僅影響婚姻與繼承,還包括扶養義務的履行,例如子女對父母具有扶養義務,而夫妻一方對於同居的岳父母或公婆亦可能在特定情況下承擔扶養義務。這些規定皆基於親屬間的道德義務與社會倫理所設計,旨在維持家庭結構的穩定。然而,姻親關係的存續並非永久,根據民法第971條的規定,若夫妻因離婚或婚姻撤銷,則姻親關係即告消滅,換言之,離婚後原配偶的親屬不再屬於姻親關係,亦不再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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