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籍配偶無正當理由未返台,可以訴請離婚!

05 Nov, 2016

問題摘要:

如果配偶擅自返國且對方的下落不明,想要脫離這段婚姻並回復單身,可能需要向法院訴請離婚。這可以根據民法中的相關條款,如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即配偶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返台可能成為離婚事由。然而,重要的是能提供證據證明配偶的無正當理由拒絕返台。如果無法提供這樣的證據,但已經持續了一段時間,仍然可以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該條款指出難以維持婚姻的情況,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依據證據和相關的法律標準來判斷是否可以為離婚提供正當理由。在法律程序中,法院會進行公示送達程序,並在一年左右的時間內進行訴訟程序。如果判決確定,則可以拿著確定的判決文件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外籍配偶擅自返國了,另一半根本不知道他的下落,更遑論把他叫來辦理離婚了,該怎麼做才能脫離這個婚姻,回復單身呢?

 

證明惡意遺棄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如果配偶無正當理由拒絕返回台灣並與您同居,且這種情況持續存在,這可能被視為惡意遺棄。這要求提供證據證明配偶的遺棄行為是無正當理由的。

 

如果找不到對方,只能單方面跟法院訴請離婚,而因為對方不在臺灣也找不到人,就外籍配偶返國不歸的情況,可以考慮之離婚事由,如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惟依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251號判例所示: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者,不僅須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並須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始為相當。因此,重點在於為何原因不願返台,如有正當理由即不得以此離婚(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90號判例)。

 

難以維持婚姻

 

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如果證據不足以支持惡意遺棄的指控,可能還可以根據婚姻已實質性破裂這一事實來請求離婚。這需要證明婚姻關係已經無法回復,且任何人在相同情況下也將失去維持婚姻的意願。

 

因此,如有證據可以證明配偶無正當理由拒絕返台,固可訴請離婚,但無法證明者但已經持續一段時間,亦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難以維持婚姻」,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至於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係為公允而設,故,應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858 號判決)。

 

訴訟過程

一旦訴訟開始,法院將審理案件,期間可能需要證人來證明婚姻的狀況和雙方的行為。此類案件通常需要較長時間來完成,特別是涉及國際元素時。如果無法聯絡到配偶,法院將進行公示送達程序。這是當被告無法以常規方式送達法律文件時,通過公開方式通知被告有關訴訟的程序。

 

法院會做一個公示送達的程序,把訴訟程序單方面跑完以外,更可以證明配偶確實不在台灣,而得一造辯論判決,認定離婚主張有理,過程中如證人來證明雙方婚姻狀況,像這種配偶跑到國外的,大約會需要一年的時間。等判決確定,拿判決跟判決確定書去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

 

-家事-親屬-判決離婚-裁判離婚-強制離婚-惡意遺棄-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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