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籍配偶無正當理由未返台,可以訴請離婚!

05 Nov, 2016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外籍配偶擅自返國了,另一半根本不知道他的下落,更遑論把他叫來辦理離婚了,該怎麼做才能脫離這個婚姻,回復單身呢?如果找不到對方,只能單方面跟法院訴請離婚,而因為對方不在臺灣也找不到人,就外籍配偶返國不歸的情況,可以考慮之離婚事由,如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惟依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251號判例所示: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者,不僅須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並須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始為相當。因此,重點在於為何原因不願返台,如有正當理由即不得以此離婚(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90號判例)。

 

因此,如有證據可以證明配偶無正當理由拒絕返台,固可訴請離婚,但無法證明者但已經持續一段時間,亦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難以維持婚姻」,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至於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係為公允而設,故,應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858 號判決)。法院會做一個公示送達的程序,把訴訟程序單方面跑完,過程中如證人來證明雙方婚姻狀況,像這種配偶跑到國外的,大約會需要一年的時間。等判決確定,拿判決跟判決確定書去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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