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提早脫產怎麼辦?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實務上,當事人若懷疑配偶有脫產行為,應儘早蒐集證據,例如銀行交易紀錄、財產移轉文件、土地及房屋登記資料等,以便向法院提出假扣押聲請。在法院審查時,申請人須證明自己有正當的財產請求權,並提供合理的理由證明對方有脫產的可能性,法院才會裁定准許假扣押。因此,當發現配偶有不正常的財務行為,應儘早採取法律行動,以免在離婚後才發現財產已被轉移,導致無法順利取得應得的財產分配。假扣押是保障夫妻財產權益的重要法律工具,能有效防止財產被惡意轉移,確保財產分配的公平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下,夫妻雙方的財產應該公平分配,但現實中有些人會在離婚前刻意減少自己的財產,以避免被分配,這種行為在法律上稱為脫產。那麼,法律如何保障受害一方的權利,防止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藉由轉移財產來規避剩餘財產分配呢?
實務上,針對夫妻一方的不當財產處分行為,法律提供幾種救濟方式。
首先是改用分別財產制,依據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5款,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使夫妻財產從聯合管理改為各自獨立擁有和管理,避免一方在離婚前任意處分共同財產。這種方式可以提前確保財產獨立性,避免財產遭到轉移或隱匿的風險。
其次是行使撤銷權,依據民法第1020-1條,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將財產以不相當的價格賣給第三人,或是直接贈與他人,使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受損,另一方可以行使撤銷權來追回這些財產,恢復公平分配的可能性。撤銷權適用的情況包括無償行為和有償行為,若對方將財產無償贈與第三人,受害方可以直接請求法院撤銷這筆交易讓財產回歸原狀;若對方以不相當的價格轉讓財產,例如低價賣房給家人或朋友,則需要證明對方以及受益的第三人都明知此行為會影響剩餘財產分配,才有可能撤銷交易。
此外,法律也提供第三人返還請求權,以防止夫妻一方透過低價轉售財產來轉移資產。然而,這類案件的核心爭點在於如何證明處分財產者的主觀意圖,因此財產較少的一方應注意蒐集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對於財產較多的一方而言,則應確保財產處分行為的正當性,避免日後因財產轉移問題而面臨法律風險。透過法律的規範與司法的審慎裁量,剩餘財產分配制度能夠更有效地維護婚姻關係結束後的財務公平性。
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有時間限制,當事人知道可撤銷的情況但在六個月內未行使,則喪失撤銷權;即使未發現財產處分行為,無償贈與或不當買賣若發生超過一年,撤銷權也會消滅,因此若發現配偶有疑似脫產行為,應立即採取法律行動,避免錯過時效導致求償無門。
此外,民法第1030-3條第1項規定追加計算,若夫妻一方故意在離婚前減少自己的財產,以避免對方獲得合理的剩餘財產分配,法律允許受害方將對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回溯五年內所故意處分的財產納入計算,這項規定主要目的是為防止一方惡意轉移財產造成財產分配不公,但適用時必須符合幾個條件,包括時間限制,只能追溯婚姻關係消滅前的五年內,若財產在五年前就被處分,則不能追加計算;主觀故意,必須證明對方故意減少剩餘財產,例如大筆轉移存款至親屬帳戶、無償贈與房產或股票、突然增加奢侈消費如購買豪車、名牌或頻繁出國等;履行道德義務不在此限,若配偶處分財產是為履行法律或道德上的義務,例如支付父母的醫療費、撫養費等,則無法被追加計算。
追加計算制度的目的在於防止夫妻一方透過惡意財產處分來逃避剩餘財產分配,確保財產分配的公平性。法律明確規定,在離婚前五年內若有處分財產的行為,且具有減少另一方財產分配的主觀意圖,則該財產仍應被納入分配範圍。
因此若發現配偶有異常財務行為,例如短時間內資產大幅縮水、頻繁轉移資金等,就應開始蒐集證據,以便未來主張追加計算。在訴訟中,證明對方有減少剩餘財產分配的故意是一大挑戰,包括數額認定、如何取得對方的財務資料等問題,是否能向法院聲請調閱對方的銀行帳戶紀錄、是否能夠證明對方的資金流向、是否有第三方證人或交易憑證能證明財產已被隱匿或轉移,這些問題並非一般人能夠輕易處理,因此在發現配偶有可疑財務行為時,應盡早諮詢律師,確保自己能夠拿到足夠的證據來保護自身權益。
在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下,法律雖然保障雙方能夠公平分享婚後財產,但也無法完全杜絕惡意脫產行為,為確保自身權益,受害方應主動採取法律措施,包括改用分別財產制,提前確保財產獨立性;行使撤銷權,讓違法轉讓財產的行為無效;追加計算,追回對方在離婚前五年內故意減少的財產;主動蒐集證據,確保在法律訴訟中能夠證明對方的惡意行為。
因此,如果有離婚規劃,應該及早做好財務安排,而不是等到財產被隱匿或轉移後才開始補救,否則可能會因為舉證困難而無法追回應得的財產。這也是為什麼許多法律專業人士建議,若察覺對方可能有脫產行為,務必第一時間諮詢律師,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是指基於社會倫理或親情關係,依法或依習慣應當履行的行為。例如,甲長期每月支付2萬元給母親作為生活費,以確保母親的基本生活需求,這樣的行為雖然在法律上屬於贈與,但其本質是為履行道德上的義務,而非故意減少婚姻存續期間可供分配的財產,因此配偶無法將這部分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追加計算範圍。換句話說,法律允許個人在合理範圍內履行對家庭或親屬的道德義務,而不會因此影響夫妻財產分配的公平性。類似的例子還包括支付子女教育費、醫療費,或是對於需要扶養的親屬提供生活資助等。
至於剩餘財產分配債權的保全,當一方懷疑另一方可能會進行脫產行為,導致離婚後無法取得應得的財產分配時,可以透過假扣押來防止對方轉移財產。假扣押是指在法院裁判前,暫時凍結對方名下的財產,以確保債權人未來能夠順利執行法院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規定,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基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聲請的假扣押,擔保金的金額不得超過請求金額的1/10,這是一項保護經濟弱勢配偶的重要措施。舉例來說,如果一方預計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金額為500萬元,則在聲請假扣押時,最多僅需提供50萬元作為擔保,而不必像一般假扣押案件需提供相當於請求金額三分之一或更多的擔保金,這樣可以降低當事人進行法律保護行動的門檻,確保經濟較弱的一方能夠有效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
假扣押的目的在於防止對方在離婚訴訟期間轉移、隱匿或變賣財產,使得最終獲得勝訴判決的一方能夠順利執行財產分配。如果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明顯的脫產行為,例如將大筆資金轉移到第三人帳戶、低價賣出房產或將公司股份轉讓給親屬等,另一方可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確保這些財產在判決確定前仍維持在對方名下,以便日後執行。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保全-脫產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民法第1010條=民法第1020-1條=民法第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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