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夫或妻為避免請求困難應有對策為何?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在離婚時如何分配剩餘財產的新規定。修正案增加考慮因素,包括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家庭貢獻等多方面因素,以便更公平地判斷財產分配的正當性。文章指出,這些規定的前提是夫妻財產制未有約定,否則約定的財產制將優先適用。因此,在婚前夫妻應評估各自的財產和收入狀況,並可以透過婚前協議明確約定家務分擔及財務負擔的比例,以便未來若面臨離婚時,法院能有依據判斷財產分配的依據。特別是在夫妻間財產制的設定及如何透過協議保障雙方的權益和責任。這樣的討論對於計劃結婚的人來說,提供重要的法律信息和建議,幫助他們理解如何選擇適合的財產制度以及如何在婚前制定有效的協議。

律師回答:

雖然很少人會因為貪圖離婚時的剩餘財產分配而選擇結婚或積極參與家務,但隨著法律的修訂,無疑已經確立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家庭事務的共同承擔義務。根據現行規範,當夫妻關係因離婚或其他法定事由消滅時,必須對雙方婚後財產進行清算與分配。具體而言,夫妻雙方的婚後財產(不包含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須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累積的債務後,再進行計算。如果一方的剩餘財產較多,則需將超過部分的一半分配給對方,以達到公平的財產分配。
 
然而,部分人可能會試圖透過減少婚後財產或增加婚後債務來降低對方可請求的財產份額。這種行為的成功與否,在於對方是否能夠獲取相關資訊,並依法提出請求。若夫妻之一方在婚姻期間以無償或不相當對價的方式轉讓名下財產,導致另一方無法公平獲得剩餘財產分配,該如何應對呢?當夫妻一方的脫產行為損害另一方的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來維護自身權益:
 
首先,可以考慮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5款)。在婚姻關係仍存續時,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變更財產制,提前進行財產清算,避免對方刻意轉移財產而影響未來的分配權益。其次,可行使撤銷權(民法第1020條之1)。當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婚後財產進行無償或不當有償處分,符合一定條件時,另一方可依法行使撤銷權,要求財產回復原狀。對於無償行為,只要證明該行為妨害自身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可撤銷;而有償行為則需證明夫妻一方及受益第三人均明知該行為有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才可撤銷。
 
但須特別注意,撤銷權的行使有時效限制,若在知悉符合撤銷條件後六個月內未行使,或該無償贈與或不當有償行為已超過一年,則將喪失撤銷權。此外,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當夫妻一方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刻意處分婚後財產以減少另一方的剩餘財產分配,另一方得主張將該部分財產追加計算,以防止對方脫產導致財產分配不公。
 
在實務上,保全事證對於保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至關重要。除雙方可透過協議在離婚協議書上明確記載財產分配方式,若有爭議,請求方須提出訴訟,由法院裁定最終應得分配的財產數額。在證據蒐集方面,依據財產類型的不同,當事人應準備相應的文件,例如負債部分應提交發生日期及債務數額的相關證明;不動產則需提供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並記載原始取得原因及發生日期;存款可透過存摺影本或銀行存款餘額證明來證明金額;投資類財產(如股票)則應提交證券存摺影本或股數餘額證明;保險資產則須提供要保書及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等。
 
透過上述法律機制的運用,夫妻一方若試圖刻意脫產或減少對方應得財產,都有對應的法律手段可以應對。因此,在面臨離婚或其他財產清算問題時,當事人應謹慎處理自身財務,並在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顯失公平
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1030條之1的修正案,明確規範夫妻在適用法定財產制的情況下,剩餘財產分配應兼顧公平性。此次修法重點在於第2項修正條文,新增「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以及第3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這些條文的前提皆建立在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的情況下,若雙方婚前已有夫妻財產約定,則不適用此條款。
 
這項修法的目的,在於讓法院在實務上能夠更靈活地調整財產分配,避免發生夫妻雙方對婚姻付出極不對等,卻仍需平均分配財產的情形。例如,有些案件中,一方在婚姻關係中完全沒有付出,不論是經濟貢獻或是家務勞動皆毫無參與,甚至還可能在婚姻存續期間揮霍家中資源,而另一方則長期承擔經濟壓力、撫養子女、照顧家庭,若此時仍機械式地適用平均分配原則,顯然會導致不公平的結果。因此,法院在適用該條文時,將綜合考量夫妻雙方對家庭的整體貢獻,並可依據具體情況調整財產分配比例,甚至在極端情形下,完全免除某一方的分配權利。
 
然而,由於此條文適用的前提是夫妻間採用法定財產制,若夫妻雙方在婚前已有財產約定,例如約定為分別財產制,則此修法對其財產分配方式不具影響。因此,在婚前,夫妻雙方應審慎評估自身的財產與收入狀況,挑選適合的夫妻財產制,以保障自身權益。此外,透過婚前協議,雙方可以更明確地約定婚姻期間的財務責任與家務分工,例如規範家庭共同開銷的分擔比例、財產管理方式、子女撫養等事宜,以確保雙方的權益與責任清楚界定,避免未來可能產生的糾紛。
 
若未於婚前訂立夫妻財產約定,而是適用法定財產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財產與家務勞動應視為共同努力的結果,離婚時依據剩餘財產分配原則進行公平分配。但如果一方對婚姻生活完全未付出,甚至造成對方財務負擔,則法官可依據修正後的民法第1030條之1,斟酌是否應適當調整分配比例,甚至免除該方的分配請求權。例如,在某些案例中,若夫妻其中一方長期未參與家庭生活,或對家庭經濟狀況造成嚴重負擔,例如嗜賭、長期失業而無意工作、惡意隱匿財產等,法院即有權認定其無權享有與另一方相等的財產分配。
 
此外,法院在實務上考量財產分配時,除夫妻各自的經濟貢獻,還會評估婚姻期間內的「隱形付出」,例如家務勞動、子女養育與照顧等無形貢獻。這項考量特別有助於保障專職家庭主婦(夫)或長期擔負家務與育兒責任的一方權益,因為其付出雖無法直接以經濟價值衡量,卻在家庭運作與子女成長中發揮關鍵作用。在這類案件中,法院可能會認定該方對家庭的貢獻與經濟收入相當,從而在剩餘財產分配上給予較高比例。
 
然而,該修法雖然提供更具彈性的分配方式,卻也可能產生一些爭議。例如,如何界定「無貢獻或協力」的標準?是否可能出現一方主張自己付出較多,但實際上難以量化的情況?這些問題將會由法院個案審理時綜合判斷,因此,在離婚時,當事人最好準備具體證據,例如財務紀錄、家務與子女養育相關的證明文件,以支持自身主張。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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