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舊制的退休金是否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予以分配?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若勞工符合法定退休條件並有退休金請求權,即使尚未實際退休或尚未領取退休金,其退休金應被視為已獲得的既得權,應列入婚後財產計算。若在離婚基準日尚未符合自請退休的條件或尚未申請退休,退休金請求權尚未發生,不應將其列入婚後財產分配中。如果勞工在婚後不久即退休,且退休金主要來自於婚前已累積的工作年資,則可依公平原則,不將退休金完全列入婚後財產分配。若退休金是按月領取,且在離婚基準日尚未產生的退休金請求權,則不應列入婚後財產分配,因為它不是現存的財產。若在離婚時未符合退休條件或尚未申請退休,則退休金請求權只是期待權,不應列入婚後財產分配。
律師回答: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明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此時,若另一半有領取勞工退休金之利益,是否算入其婚後財產?是否因尚未申請退休,或已申請但退休金尚未入帳而有差異?以下區分不同情形,介紹數則現行實務見解,提供讀者參考:
勞動基準法第53條賦予符合條件的勞工自請退休並請求退休金的權利,該權利一旦成立,即為既得權利,而非期待權。
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勞工符合特定條件後,得自請退休並請求給付退休金。這些條件包括:(一) 工作滿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二) 工作滿25年以上,或(三) 工作滿10年以上且年滿60歲。當勞工符合其中之一,即依法取得自請退休並請求退休金給付的權利,該權利屬於「既得權利」,並非僅為「期待權」,因此應列入財產計算範圍,而勞工是否實際退休則不影響其權利的成立。
一旦勞工符合法定退休條件,即已取得退休金請求權,該權利屬於確定的財產權,而非未來不確定的期待權。勞工退休金請求權應視為「既得權利」,與勞工選擇勞退舊制或新制無關,亦與其實際是否選擇退休無關。因此,於夫妻財產分配時,應將勞工於剩餘財產分配基準日所能請求的退休金價值納入婚後財產計算,而不僅是未來可能獲得的期待權利。
「…按勞工一旦符合法定退休要件,即已取得自請退休並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權利,此為其既得權利(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判決意旨參照)。自非僅屬期待權,與勞工選擇勞退舊制或新制無涉。是夫或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即剩餘財產基準日計算之勞工退休金給付價額,扣除結婚時計算之勞工退休金給付後之差額,即應列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此與實務將夫或妻於婚後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其於基準日之價值,且列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兩者應無不同。…經查,甲○○於99年2月1日雖尚未退休,惟其請求給付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之權利既屬其既得權利,而非僅屬期待權,自仍應列入計算,而兩造係69年4月27日結婚,甲○○則係婚後73年5月7日始任職○○公司,是甲○○於99年2月1日基準日可領取之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共545萬2,046元即無須扣除結婚時之差額,換言之,該545萬2,046元均應列入甲○○之婚後財產,甲○○此部分所辯,尚無可採。」(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229號判決)
退休金一旦符合法定條件,即已成為確定的權利,不受勞工是否選擇立即退休的影響。這與勞動基準法的立法精神一致,該法規範勞工退休制度的目標,在於確保勞工在達到退休條件時,能夠穩定獲得退休給付,而非讓其權益受個人選擇或企業財務狀況影響。因此,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件中,法院對於退休金的認定方式,與一般期待性收入有所區別,將其視為可確定的財產,確保公平的財產分配。
對於可確定的財產權益,例如保單價值準備金、企業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等,法院均採取「現存價值」原則,亦即在剩餘財產分配基準日,若該財產權益已符合請求條件,即應計入婚後財產,而非僅將其視為未來可能實現的期待權利。這一原則確保了夫妻財產分配制度的公平性,避免因財產性質的不同,而影響離婚時的財產分配結果。
當勞工符合退休條件時,即使尚未實際退休,其退休金權益已成為確定的財產,並可作為夫妻剩餘財產的一部分。這也提醒勞工在處理財產分配問題時,應注意退休金的計算方式,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影響。此外,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主要依靠配偶收入的另一方而言,該判決亦保障其在婚姻期間共同累積的財產權益,使其在離婚後仍能獲得合理的財產分配。
勞動基準法第53條賦予符合條件的勞工自請退休並請求退休金的權利,該權利一旦成立,即為既得權利,而非期待權。因此,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應將勞工退休金價值納入計算,不受勞工是否實際退休的影響。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退休金-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勞動基準法第53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辦法第82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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