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調整,惡意脫產如何認定?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1030-3條的規定,這些財產應當納入分配範圍中,法院將如何處理這些款項?行為是否具有惡意減少對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法院審理此案時,參考多種證據,包括銀行交易明細、購買證明、購買物品的照片以及證人的證言。這些支出是因工作需要或日常開支,例如投資期指、購買高價值的筆、自行車和家居設備等。然而,法院發現他在兩個月內頻繁提取大筆款項,而且這些支出與他日常的消費習慣明顯不符。此外行為發生在夫妻感情惡化並計劃離婚之後,這些因素加劇法院對其主觀意圖的懷疑。法院認定這些處分款項納入婚後財產計算中。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法院審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件時,特別會關注當事人是否有意圖減少對方可分配財產的惡意行為,以確保財產分配的公平性。民法第1030-3條規定,若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且有減少對方剩餘財產分配的惡意,法院可追加計算該財產,視為仍存在的婚後財產,進而納入分配範圍。這一條款的立法目的,主要是防止當事人利用財產轉移、隱匿等手段來逃避分配義務,確保財產分配的公正性。
 
在實際案件中,法院會綜合多項因素來判斷是否存在惡意財產處分行為。例如,離婚案件中,先生因感情外遇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甚至離家不歸,並以太太與夫家不和為由訴請離婚。然而,太太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發現,先生於訴請離婚前兩個月,私下處分銀行帳戶內約一百萬元的資產,疑似試圖透過財產轉移來減少剩餘財產分配。依據民法第1030-3條的規定,這筆款項應被追加計算,法院將如何處理此爭議?
 
太太提供多項證據,包括銀行交易明細、購買證明、物品照片及證人證言,來證明先生在短時間內轉移大量資產,顯然與其日常財務行為不符。法院在審理時,會以下標準來判斷先生是否具備「主觀上難謂無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之惡意」:
 
當事人的工作性質:法院會審查先生的職業,判斷該筆資金的流向是否屬於正常工作開支,或者是否有不合理的大筆開銷。若先生的工作性質不需動用如此大額的現金,則財產處分的合理性存疑。
 
平常提領款項的使用習慣:法院會比較先生平日的銀行帳戶交易紀錄,若過去沒有如此頻繁的大額資金流動,卻在離婚前短時間內大量提領,則可能構成惡意處分財產的行為。
 
證人的可信度:若先生提出證人證明其財產處分合理,法院將審視證人是否為親屬或與其關係密切,並評估證詞是否偏頗。例如,若證人與先生有利益關係,則其證詞的可信度將受到質疑。
 
感情惡化的時間點:法院會考察夫妻感情惡化的時間點,若財產處分行為與夫妻關係惡化時間高度吻合,則更可能被認定為惡意轉移財產。例如,本案中先生於訴請離婚前兩個月內處分大額資產,與婚姻關係破裂的時間點相近,增加法院認定其行為具有惡意的可能性。
 
法院綜合以上因素後,認為先生短時間內處分大額資產,確有減少他方剩餘財產分配的惡意,因此裁定該筆資金應追加計算,視為婚後財產的一部分,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件中,法院對於類似的財產轉移行為,往往會採取嚴格審查標準,以避免財產分配制度遭到濫用。透過這類判決,法院不僅確保婚姻財產制度的公平性,也防止離婚當事人藉由不當手段規避財產分配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除本案所示的銀行資金轉移外,法院亦可能適用同樣標準來判斷其他類型的財產處分行為,例如:
不合理的資產贈與:例如夫妻一方在離婚前突將大量資產轉讓給親屬或朋友,以規避分配義務。
刻意增加負債:部分當事人可能會在人為創造或誇大負債,以減少婚後財產的總額,從而降低另一方的可分配財產份額。
變賣不動產或高價財物:若一方當事人在短時間內變賣房產、車輛或其他高價值財物,且資金流向不明,亦可能被認定為惡意處分財產。
 
民法第1030-3條規定,若夫妻一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基於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的目的而處分婚後財產,則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這項規定的主要目的在於防止夫妻其中一方在離婚或財產分割前,透過財產轉移、贈與、變賣等方式,惡意減少其可分配的財產,進而損害另一方的權益。然而,若該財產處分是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則不適用此條款,亦即不會被追加計算。
 
此外,民法第1030-3條第2項亦規定,若財產分配權利人因對方惡意處分財產而導致應得財產不足時,則可向受領該財產的第三人請求返還,但前提是該受領人取得財產的對價顯然不相當。此條款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夫妻一方在財產分割前,將財產轉移給親友或第三方,以達到規避分配義務的目的。法院在適用此條款時,會審查受領人是否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財產,若是以遠低於市場價值的價格獲得,則可能被認定為協助轉移財產而須返還。
 
關於向第三人請求返還的時效,民法第1030-3條第3項規定,分配權利人於知悉其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內未行使請求權,則該請求權即告消滅。此外,若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日起已逾五年,則不論當事人是否知悉該財產處分,亦不得再請求返還。此條款確保財產分配爭議在合理期間內解決,以維護交易安全與法律安定性。
 
至於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民法第1030-4條規定,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其價值應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若夫妻因判決離婚,則應以起訴時為準。此外,若依第1030-3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則該財產的價值應以處分時的價值為準。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財產分配的公平性,避免財產價值因時間變動而影響應有的分配額。
 
在法院實務上,若一方主張對方惡意處分財產,則須負舉證責任。亦即,主張財產應被追加計算的一方,必須證明對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財產,且該處分的目的是為減少對方的分配權利。法院在審理時,會審查相關財務紀錄、財產移轉文件、銀行交易紀錄、受領人的背景等,以判斷財產處分是否具有惡意。例如,主張對方有惡意處分財產行為的一方,必須負舉證責任,並證明該財產處分具備減少剩餘財產分配的主觀意圖。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又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夫或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婚後財產,須主觀上有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之意思,始得將該被處分之財產列為婚後財產,且應由主張夫或妻之他方為減少己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而故為處分者,就其事實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16號判決參照)。
 
舉例而言,若某甲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於婚姻即將破裂時,將名下資產以遠低於市價的價格出售給親友,並於短時間內將款項轉移至海外帳戶,則法院可能認定該行為具有減少配偶財產分配權的惡意,進而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婚後財產。相反地,若某甲出售資產的價格符合市場行情,且所得款項仍存放於其名下帳戶,則即便該交易發生於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法院仍可能認定該交易不具減少他方財產分配的惡意,而不適用追加計算規定。
 
…被告系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於101年4月23日匯入出售兩造婚後購買房屋之餘款…被告頻繁自該帳戶提領款項…;且被告平日喜歡蒐集萬寶龍鋼筆、原子筆,每支高達萬元以上,被告花費將近25萬元購買;又被告愛好騎自行車,101年5月間曾花15萬元購買2手自行車;又該段時間進入夏季,被告替父母親購冷氣機,再購買按摩椅給父母親使用,亦花近30萬元;另被告因為開刀之需,於101年6月24日花費156000元購買手術放大鏡、LED頭燈等語。其中被告所抗辯於101年6月24日曾向德實科技有限公司購買手術放大鏡、LED頭燈部分,業提出德實科技有限公司購買證明、購買物品照片3紙可稽,且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資料於101年6月24日前後陸續提領款項尚屬相符,而被告為外科醫生,因工作所需購置手術放大鏡、LED頭燈,並無不合理之處,被告於101年6月24日花費156000元購買手術放大鏡、LED頭燈,難認有為減少原告剩餘財產分配之惡意而處分財產之主觀意思。至被告於101年4月23日後至101年7月8日止,陸續自系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提領之其餘款項,共計999398元…,被告雖提出萬寶龍鋼筆之照片為證,然無從推認被告所持萬寶龍鋼筆係上開期間購入,亦無從證明被告購買金額,已難遽信。…。況且,被告系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於101年4月23日匯入出售兩造婚後購買房屋之餘款0000000元後,至101年7月8日止提領款項0000000元左右,與被告於101年4月23日前使用系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係按月存入、提領14000元左右之使用習慣差異甚大,其提領款項之用意已啟人疑竇,被告就提領上開款項之用途復未提出相關物證以實其說,復參以兩造於100年6月間開始分居,感情已有變化,被告更於101年7月19日對原告提起離婚、確認婚姻無效訴訟,堪認其主觀上難謂無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之惡意,則其處分999398元自應將之追加計算視為被告婚後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1030-3條規定,若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有惡意處分婚後財產的情事,該筆財產應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法院在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減少另一方財產分配權的惡意時,通常會考量以下因素:交易行為是否異常、提領或消費模式是否與過往不同、財產處分時點是否接近婚姻破裂或離婚訴訟的發生時間、是否有舉證支出合理性及是否涉及第三人受領等。
 
如於婚姻破裂期間,突然大筆提領資金,且無法對多筆消費提供充分的舉證支持,法院依據交易習慣、婚姻狀況變化以及財務流向等綜合考量,認定被告存在惡意處分財產之行為,進而依民法第1030-3條將該筆款項追加計算,確保原告的財產分配權益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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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30-3條=刑法第2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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