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以後 可否分開管理財產?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制度的不同選擇和其影響。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可以選擇適用「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首先,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在婚姻期間各自管理、處分自己的財產,並不涉及共同所有財產的概念。然而,當夫妻離婚時,將會對婚後財產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按照民法第1030-1條的規定,扣除負債後,剩餘財產將平均分配給雙方。其次,夫妻可以選擇「分別財產制」,通過書面契約確立各自獨立管理、使用、處分自己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夫妻的財產完全分開,離婚時也只需要各自帶走自己的財產,並且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
律師回答:
夫妻財產制度一直是婚姻關係中的重要議題,然而許多人對此並不了解,普遍存在著「夫妻結婚後財產即為共有」的錯誤觀念。實際上,夫妻婚後的財產並非自動成為共同財產,而是各自獨立管理與擁有。那麼,為何離婚時仍然需要進行財產分配?是否有方法能讓夫妻的財產完全獨立,避免在婚姻關係消滅時發生財產糾紛?這些問題的答案,取決於所選擇的夫妻財產制度。在法律上,夫妻財產制主要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未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婚姻關係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是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預設模式,適用於未約定財產制的夫妻。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這意味著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名下的財產實際上仍歸個人所有。然而,當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法定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機制便會啟動。民法第1030-1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期間累積的財產(不包括繼承所得或慰撫金)在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後,若仍有剩餘,則雙方應平均分配其差額。也就是說,若一方累積的財產較多,而另一方較少,財產較多的一方需支付差額的一半給財產較少的一方,這就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項制度的設立,主要是為了保障婚姻中的經濟較弱勢方,特別是那些在婚姻期間主要負責家庭事務、無固定收入的一方,使其在婚姻關係結束時,仍能獲得合理的財產保障。然而,也正因為這項制度,使得許多人誤以為夫妻的財產是「共同財產」。實際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仍屬於個人所有,只有在婚姻關係消滅後,才會啟動剩餘財產的分配機制。因此,若希望婚後財產完全獨立管理,避免離婚時財產被分配,則可以選擇「約定財產制」中的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是一種可透過契約約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可在婚前或婚後透過契約選擇適用分別財產制。依據民法第1044條的規定,選擇分別財產制後,夫妻各自擁有財產的所有權,並可獨立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雙方的財產完全獨立,不會因婚姻關係而有所影響。在這種制度下,若夫妻選擇離婚,則雙方僅需帶走屬於自己的財產,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此彼此的財產完全不受對方影響,這種制度的概念可理解為「結人不結財」。
分別財產制的最大優勢在於財產獨立性強,適合經濟獨立的夫妻,特別是雙方都有穩定收入且財務透明的情況。然而,這種制度也可能帶來一些缺點,例如當夫妻一方的經濟狀況較弱勢,而另一方擁有較多財產時,若發生離婚,經濟較弱勢的一方可能會陷入困境。因此,在選擇財產制度時,夫妻應充分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與婚姻模式,做出最適合自己的選擇。
回到法定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的比較,法定財產制雖然強調財產的個別管理,但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仍然存在剩餘財產的分配機制,可能導致財產較多的一方需分配財產給另一方;而分別財產制則完全獨立,不會受到婚姻關係的影響。因此,若希望避免財產在離婚時被分配,可以透過書面契約選擇分別財產制,確保雙方的財產完全獨立。
值得注意的是,選擇分別財產制需要透過正式契約進行約定,並辦理登記,否則無法對抗第三人,也無法在法律上完全生效。此外,即使夫妻在婚後才決定改用分別財產制,仍然可以透過契約變更夫妻財產制度,並向法院辦理登記,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無論是選擇何種財產制度,關鍵在於夫妻間的共識,以及如何平衡彼此的權益與保障。
綜合來看,夫妻財產制度的選擇影響深遠,並非僅在離婚時才會發揮作用,而是貫穿整個婚姻關係的財務安排。法定財產制適用於多數夫妻,確保婚姻中的經濟弱勢方在關係消滅時仍能獲得合理的保障,而分別財產制則適用於希望財產完全獨立、不受婚姻影響的夫妻。在選擇財產制度時,夫妻應自身需求,充分考量未來可能面臨的各種情況,做出最符合雙方利益的決定,才能有效避免財產糾紛,維護雙方的權益。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夫妻財產制度類型-
(相關法條=民法第1018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04條=民法第10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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