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女性的個人財產應如何保護?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財產的處理不應只在婚姻發生變故時才開始考慮,而應在婚姻開始前就有完整的規劃。透過約定分別財產制,確保婚後財產各自歸屬;成立子女教養信託,以確保子女教育基金不受影響;透過遺囑信託,合理分配遺產,確保財產的繼承符合個人意願。這些措施不僅能保障個人財務安全,也能為子女創造更穩定的未來。在婚姻關係中,愛情與現實應該並行,透過明確的財產規劃,可以在保障自身權益的同時,維護家庭的和諧與穩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夫妻財產制度的選擇對於婚姻中的經濟安全有著深遠的影響,然而,許多人在進入婚姻時並未深入解相關法律規定,導致婚後財務安排陷入困境。事實上,民法第1004條,夫妻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透過契約選擇適合的財產制度,但若未做約定,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一般而言,大多數人基於信任關係,不會特別去訂立財產契約,然而,這樣的選擇並不總是能確保財產的公平分配,尤其是在婚姻關係變動或一方遭遇財務困難時,更容易引發經濟風險。因此,在婚姻存續期間,理解並選擇適合的財產制,對於保障自身及子女的經濟權益至關重要。
 
對於曾經歷過失敗婚姻的人而言,這樣的考量更加重要。一名女子即將再婚,過去的婚姻經驗讓她深刻體會到財產規劃的重要性。離婚後,她努力工作,除提供女兒的教育費用,也累積一筆不小的存款。然而,再次步入婚姻,她不禁擔心,如果這次的婚姻再度失敗,是否會影響自己與女兒的未來。她的未婚夫也曾離過婚,並育有一子,雙方對於再婚的財務規劃皆持謹慎態度,於是,她向銀行界的朋友請教,得到幾項建議,以確保自身財產安全,也保障女兒的未來。
 
首先,透過書面契約約定婚後分別財產。若未特別約定,夫妻婚前財產各自擁有,而婚後財產則可能被視為共有財產。因此,若希望婚後財產仍然保持獨立,應事先訂立書面契約,採分別財產制。許多人雖然知道可以透過契約保護財產,但在婚前提出這類要求,往往會讓對方感到不被信任,因此難以開口。然而,若未事先約定,一旦婚姻走向離異,財產的處理將變得更加複雜,甚至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因此,建議夫妻雙方在婚前誠實溝通,理性討論財產安排,避免日後因財產問題產生紛爭。
 
其次,成立子女教養信託,以確保子女的教育與生活費用不受影響。贈與稅免稅額是每1位贈與人每1年244萬元為限,也就是每1位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累計贈與金額合計不超過244萬元,即可免徵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特定的目的,將其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信託契約的本意,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一種法律關係。
 
信託的成立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依照信託法第1條之規定,委託人必須將財產權轉移或作其他處分予受託人,並依照約定的信託目的,由受託人負責管理及處分該信託財產。信託的目的必須明確具體,可以是為受益人之利益,例如子女教育或安養費用,也可以是其他特定的目的,如公益或慈善事業。
 
依據信託法第2條,信託成立的方式應透過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契約訂立或其他法律允許的方式。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訂立的信託契約,需清楚記載受益人的身份、信託財產的種類及範圍、受託人應盡之義務與管理方式、信託目的、存續期間以及終止信託後的財產歸屬方式。信託財產在法律上獨立於委託人與受託人之財產之外,具有獨立性,因此即使委託人或受託人發生財務危機,債權人也不得對信託財產進行扣押,保障受益人的權利。透過信託制度的規劃,委託人能夠有效確保自己財產之安全,並在其生前或過世後,依據自身意願妥善分配財產,使受益人的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每人每年可享有244萬元的免贈與稅額度,因此可以透過信託的方式,將部分財產轉入子女名下,每年贈與244萬元作為教育基金。此舉的好處在於,即便婚姻發生變數,或是配偶因經商失敗而負債,這筆信託財產仍然受到法律保護,債權人無法對其進行扣押或請求償還。這樣的安排能確保子女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獲得穩定的經濟支持,避免因父母的財務問題而影響其未來。
 
再者,透過遺囑信託,確保遺產的分配符合自身意願。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有法定順序,配偶及子女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遺產原則上應均分。這意味著,若女子與未婚夫結婚後未訂立遺囑,她的財產在身故後,將由丈夫、女兒及繼子共同繼承,各得三分之一。然而,她希望確保親生女兒能獲得更多遺產,以保障女兒的未來,而非讓丈夫與繼子平分她長年辛苦累積的財富。因此,她可以透過遺囑信託,規劃遺產的分配方式,使大部分財產留給女兒,而丈夫與繼子僅能獲得法律規定的特留分。民法第1213條。配偶與繼子可繼承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即各得六分之一,而女兒則可獲得三分之二。透過銀行信託的方式,可以確保遺產分配按照原本的規劃進行,避免因遺囑不完整或家庭糾紛導致財產分配爭議。
 
這些財務規劃的建議看似冷酷,卻是現實生活中不可忽視的問題。許多人認為,在婚姻中談論財產問題有失浪漫,甚至擔心會破壞彼此的信任。然而,愛情本質上是非理性的,而財產則是理性規劃的範疇,當婚姻出現變數時,往往吃虧的一方是財務較弱勢的配偶,尤其是女性。因此,在婚姻開始前或婚姻存續期間,透過合理的財產規劃,不僅能確保自身的經濟安全,也能保障子女的未來。
 
此外,婚姻中的財產安排不僅關乎夫妻雙方,也影響著子女的權益。無論是透過分別財產制來確保財產獨立,還是透過信託與遺囑規劃來保障子女的利益,這些財務管理方式都能提供更穩定的經濟保障,使婚姻中的經濟風險降到最低。面對婚姻的現實挑戰,預先做好財務安排,才能真正無後顧之憂,讓婚姻建立在更穩固的基礎上。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夫妻財產制訂立-

(相關法條=信託法第1條=信託法第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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