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率增加下的夫妻財產約定應如何處理?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過程中常見的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特別是在財產分配方面的議題。離婚時,一方可能積極想要解決財產問題,而另一方則可能希望迅速完成離婚手續,避免長時間的法律紛爭和糾纏。根據民法的規定,夫妻離婚時將按照不同的財產制度進行財產分配,包括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度下,雖然每一方可以主張分配財產或放棄分配財產的權利,但若一方堅持放棄分配財產,另一方仍有權利提出請求,並應在法定的時效內完成這項要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普通法定財產制雖然是約定財產制的補充適用,但其重要性遠遠超越約定財產制。這是因為一般民眾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不清楚夫妻財產制的內涵,即便知道夫妻財產制度的存在,也未必理解如何訂立內容,導致許多人並未事先約定夫妻財產制。此外,即使當事人對於財產制有基本的概念,在尚未進入婚姻生活之前,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與實際運作方式仍然難以掌握,因此多數人選擇依賴法定財產制,而未主動訂立約定財產制。
現實中,離婚的情況五花八門,常見的情況之一是,一方極力爭取離婚,而另一方則千方百計阻撓,試圖延長婚姻關係以維持現狀。然而,也有不少情況是,一方提出離婚後,另一方其實也早已心生去意,甚至不願意糾結於財產分配,只希望能夠儘快脫離這段婚姻,不讓自己繼續受到困擾。離婚時,當事人首先想到的往往是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透過法院訴請離婚,接著則會涉及子女的監護權與財產的分配問題。
尤其是公眾人物離婚時,媒體與大眾的關注焦點通常放在雙方擁有的大量財產究竟如何分配。對於有些人而言,財產分配是離婚過程中重要的一環,而對於另一些人來說,他們則更關心如何迅速完成離婚程序,避免這段婚姻關係帶來更多的糾纏與影響。民法明確規定了三種夫妻財產制度,除了最常見的法定財產制外,還有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
若夫妻選擇共同財產制,那麼離婚時,所有可分配的財產都會按照比例平均分配;若選擇分別財產制,則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財產始終是各自管理,離婚時不涉及財產分配問題。根據法定財產制的規定,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後,其剩餘部分的差額應當平均分配。但在這種情況下,夫妻是否仍可為了迅速離婚而選擇放棄財產分配?
法定財產制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的管理與分配涉及多項法律規範,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在扣除婚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後,若有剩餘,其差額應由雙方平均分配。然而,並非所有財產皆需納入計算範圍,例如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皆不適用於剩餘財產的分配規則。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的管理與分配涉及多項法律規範,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在扣除婚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後,若有剩餘,其差額應由雙方平均分配。然而,並非所有財產皆需納入計算範圍,例如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皆不適用於剩餘財產的分配規則。此外,若夫妻一方對婚姻生活缺乏貢獻或未提供協力,亦或存在其他導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的情形,法院可依據個案情況調整或免除該方的分配額。法院在作出裁決時,會考量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各種因素,包括家事勞動、子女照顧與養育、對家庭的整體付出、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的長短、婚後財產的取得時間,以及雙方的經濟能力等。這些條件有助於確保財產分配的公平性,避免造成不合理的利益分配。
此外,若夫妻一方對婚姻生活缺乏貢獻或未提供協力,亦或存在其他導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的情形,法院可依據個案情況調整或免除該方的分配額。法院在作出裁決時,會考量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各種因素,包括家事勞動、子女照顧與養育、對家庭的整體付出、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的長短、婚後財產的取得時間,以及雙方的經濟能力等。這些條件有助於確保財產分配的公平性,避免造成不合理的利益分配。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這項權利不得讓與或繼承,除非當事人已依契約承諾,或已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請求權人若在得知有剩餘財產差額後兩年內未行使該權利,則其權利消滅,若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超過五年,則亦不得再行使該權利。因此,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當充分了解財產制度的適用範圍,並審慎處理財產分配事宜,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因疏忽而影響應得的財產利益。
答案是可以的,因為剩餘財產分配本身是一項權利,當事人可以選擇主張,也可以選擇放棄。不過,若夫妻之間約定放棄財產分配,應以書面形式確認,以避免日後一方反悔,徒增法律糾紛與困擾。
如果一方決定放棄財產分配,另一方是否仍可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答案是肯定的。正如前述,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是一種法律權利,即使對方選擇不參與分配,另一方仍然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此外,這項權利的行使具有一定的時效限制,當事人須在知悉有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後兩年內,或自離婚之日起五年內提出請求,否則時效屆滿後,便無法透過法律途徑來追討財產分配。
共同財產制
在共同財產的管理上,若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則不產生補償請求權;但若共同財產被用來清償個人特有財產所生的債務,或個人財產被用來清償共同財產的債務,則該方可請求補償,即便婚姻關係仍存續,仍得提出請求。此外,夫妻一方若在婚姻存續期間死亡,則共同財產的一半歸屬於死亡者的繼承人,另一半歸屬於生存的另一方。若雙方事先有不同的約定,則依其約定辦理。然而,若生存的配偶依法不得作為繼承人,其可請求的財產數額不得超過其在離婚時應得的份額。(民法第1038條)
當夫妻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雙方各自取回於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所持有的財產,而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則由夫妻各自獲得一半,若另有特別約定,則依約定辦理。此外,夫妻可透過契約約定僅將勞力所得作為共同財產,而勞力所得包括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相關收入,其孳息與代替利益亦適用此規定。若無法證明某筆財產是勞力所得或其他財產,則推定為勞力所得。此外,夫或妻以勞力所得以外的財產,仍適用分別財產制的相關規範。在此類型財產制下,部分條文如關於財產管理與補償請求權的規定,仍適用於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以確保雙方權益。(民法第1039條、民法第1040條、民法第1041條)
因此,夫妻在面臨離婚時,應當充分了解自身的財產權益,並審慎評估是否要放棄剩餘財產分配,以免因為一時的情緒或對法律規定的不了解,而影響自身的合法權益。無論是選擇維持婚姻還是決定離婚,都應以理性態度處理財產分配問題,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保障。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夫妻財產制訂立-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38條=民法第1039條=民法第1040條=民法第10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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