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賭博欠一屁股,債主找上門,我必須幫他還嗎?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婚姻不僅僅是感情的結合,更涉及財務與法律責任,夫妻財產制的選擇對於雙方的財務安全至關重要。如果婚姻關係中一方有嚴重的財務問題,另一方應儘早考慮改定財產制度,以確保個人財務獨立,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與經濟損失。婚前審慎選擇配偶、婚後理性管理財務,才能讓婚姻關係更穩固,並有效降低婚姻帶來的財務風險。

律師回答:

結婚雖然需要一點衝動,但這種衝動應建立在理性思考的基礎上,否則一時興起的決定,可能換來一輩子的後悔。若只是憑著一時的浪漫情懷步入婚姻,婚後卻發現丈夫沉迷賭博,積欠大量賭債,那麼所謂「貧賤夫妻百世哀」的窘境恐怕難以避免。這時,妻子或許會感嘆自己「嫁錯人」,甚至後悔當初沒有更仔細地解對方的經濟狀況與價值觀。許多女性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抱持著「丈夫一定會悔改」的想法,選擇四處借錢、舉債替丈夫償還債務,然而等到發現丈夫依舊沉迷於賭博、死性不改,才開始心灰意冷,甚至萌生離婚的念頭。然而,法律上明確規定,成年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既然丈夫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自然應當獨自承擔自己的債務。
 
在法律層面,賭債在民法上被認定為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因此民法不承認賭債的法律效力,換言之,「賭債非債」,債權人無法透過法律途徑要求債務人償還(民法第72條)。然而,實務上,賭債往往以其他形式呈現,例如債務人可能簽發本票、借據或其他法律文件,讓賭債表面上具備法律上的債務效力。儘管如此,妻子並不需要為丈夫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法律上並無規定夫妻間須對配偶的個人債務負連帶責任。但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債務可能間接影響妻子的財務狀況,尤其是民法第1030-1條所規定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該條規定的核心精神在於,夫妻在婚後所得的財產應平均分配,除非有特別約定或法院認定顯失公平而作出調整。因此,若夫妻一方積累大量婚後財產,而另一方財務狀況不佳,則財務較差的一方可以依據該條文向財務較優的一方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此外,民法第1011條,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夫妻的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以確保債務人無法透過夫妻共同財產來規避清償責任。
 
如果此時妻子的婚後財產累積遠高於丈夫,則丈夫可以依民法第1030-1條向妻子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而丈夫的債權人亦可代位行使該請求權,直接向妻子請求財產分配。這種情況對妻子來說極為不利,因為雖然她沒有直接承擔丈夫的賭債,但她的財產可能因為剩餘財產分配機制而間接受到影響。
 
為避免這種情況,一般實務上,當配偶一方有嚴重財務問題時,另一方通常會依據民法第1004條與第1008條聲請法院改定夫妻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使夫妻財產各自獨立,確保自身財產不會因配偶的債務受到影響。
 
採用分別財產制的最大優勢在於,夫妻雙方的財產從法律上完全獨立,各自管理、使用與處分,婚後所得的財產也不再受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影響,換言之,夫妻一方的債權人無法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債務,也不能主張財產分配。因此,當配偶出現經濟危機,例如過度舉債、投資失敗、沉迷賭博等,改定為分別財產制無疑是明智的選擇,既可確保個人財產的完整性,也能避免自己辛苦積累的財產遭到債權人追索,影響自身與家人的經濟安全。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夫妻債務-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11條=民法第1004條=民法第1008條=民法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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