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財產制是什麼?共有財產結束時應如何分配財產?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儘管共同財產制在台灣已婚夫妻中較少人選擇,仍有特定情境適用,例如共同創業的夫妻,特別是一起經營商店或企業的夫妻,較可能選擇此財產制,因為這類夫妻通常認為,既然事業是共同經營,財產自然應該共享,因此選擇共同財產制,以落實「有福同享,有難同當」的原則。然而,正因為共同財產制下,夫妻必須共同承擔債務,若配偶一方有大量負債,可能會導致另一方的財務受到影響,因此,對於配偶有高額負債或財務狀況不穩定的人來說,選擇共同財產制可能存在風險,因此,若夫妻其中一方財務狀況不佳,甚至負債累累,建議謹慎考慮是否選擇共同財產制,以避免自身財務受到牽連,最終可能影響到個人的經濟穩定與未來生活。

律師回答:

共同財產制是夫妻財產制的一種,依據民法第1031條的規定,夫妻的財產與所得,在扣除特有財產後,合併為共同財產,並屬於夫妻公同共有。這意味著夫妻婚前與婚後的財產不再區分,而是共同擁有,任何一方在使用共同財產時,都必須經過對方的同意。然而,並非所有的財產都會納入共同財產範圍,依據民法第1031-1條的規定,特有財產包括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的物品,如衣物、珠寶、手錶等,此外,從事特定職業所需的工具或設備,例如音樂家演奏用的小提琴、攝影師的專業相機等,也屬於特有財產範疇,此外,若夫或妻接受贈與,且贈與人以書面明確表示該財產為受贈者的特有財產,則該財產也不納入共同財產,而是適用分別財產制的規定。
 
由於共同財產制將夫妻的財產合併管理,因此當一方負債時,配偶也可能受到影響,根據民法第1034條的規定,夫妻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以共同財產進行清償,若共同財產不足,則應由各自的特有財產負擔,舉例來說,假設夫妻A和B採用共同財產制,他們的共同財產共有100萬元,A個人擁有50萬元特有財產,B也擁有50萬元特有財產,若A投資失敗,不僅賠光自己的50萬元特有財產,還欠下120萬元的債務,這時候債權人可以先要求A以共同財產100萬元清償,但若仍有20萬元無法償還,則債權人有權要求B從其特有財產中支付這筆金額。這顯示在共同財產制下,不論債務是在結婚前還是婚後產生,都應優先以共同財產清償,而當共同財產不足時,配偶的特有財產也可能被動牽連,然而,這並不意味著配偶必須永久承擔對方的債務,根據民法第1038條的規定,若B在共同財產不足的情況下,動用20萬元特有財產幫A清償債務,未來當共同財產有儲蓄時,B可以要求從共同財產中取回該筆金額,此外,由於A的債務是個人投資失敗所致,並非共同債務,因此當A未來擁有新的特有財產時,也必須將先前由共同財產支付的100萬元歸還。
 
當夫妻決定解除共同財產制時,財產的分割方式依據民法第1040條的規定進行,當共同財產關係消滅時,無論是因離婚、改用其他財產制或其他原因,夫妻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前所持有的財產,而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則依照原則,各自取得一半,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例如,若夫妻共同持有200萬元的財產,當解除共同財產制時,雙方將各分得100萬元,這種財產制的設計,旨在讓夫妻雙方共享婚姻期間的財務成果,也同時確保財產在關係終止後能公平分配。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共同財產制-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1條=民法第1031-1條=民法第1034條=民法第1038條=民法第10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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