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疑偷吃,太太也外遇,可以訴請離婚?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雙方都有維持婚姻忠誠的義務。當一方或雙方違反這一義務,比如發生外遇時,另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基於這一理由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這意味著,無論是丈夫還是妻子,只要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合意性關係,另一方都有權基於此事實提出離婚請求。對於前述條款的情事,有請求權的一方,若事前同意或事後寬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這意味著,如果一方在知悉對方的不貞行為後,選擇寬恕或者在一定時間內未提出離婚請求,可能會失去基於該不貞行為請求離婚的權利。如果雙方都有外遇行為,理論上雙方都有權提出離婚請求。但在實踐中,如何處理這種情況可能會更加複雜,因為法院會考慮到雙方的過錯程度、是否有子女以及對子女的影響、雙方的經濟狀況和離婚後的安排等因素。
律師回答:
夫妻因為感情漸漸失和,便開始有相互冷落的情況出現,妻子甚至選擇搬回娘家住,並且給丈夫一張離婚協議書,表示自己已經無意繼續這段婚姻,但是丈夫卻認為妻子只是把沒有感情當成藉口,因為他發現妻子曾多次與其他異性交往並一同出遊,因此對妻子及小王提告求償,然而,事情並非如此單純,妻子表示丈夫不僅從未關心家庭,甚至還時常透過通訊軟體買春,因此妻子也認為丈夫常常買春的行為也是侵害配偶權,因此也對丈夫提告求償。
畢竟只要身為伴侶,都不太希望自己的另一半與其他人發生性關係,交往中的男女朋友都已經很難去接受,那麼若是夫妻關係基本上就更是不被允許,雖然會覺得自己只是去滿足個人生理需求,並不是要背叛自己的另一半,然而這樣的行為在夫妻關係中可以說是最大的禁忌。隱瞞自己的配偶在外有性交易、約炮行為,是對於配偶信任關係的破壞,這樣的行為嚴重的話甚至會影響兩人的婚姻穩定,配偶確實是可以向你提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請求,此外,因為在外有性交易,屬於與異性發生性行為的情況,配偶也可以依據民法規定來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當然,丈夫買春的行為確實是侵害配偶權,但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一同出遊過夜,甚至是交往,這些情況同樣也是不被允許的,儘管兩人可能感情漸漸變淡而少交集,並且還有想離婚的念頭,但只要是還有婚姻關係,你就應該要去注意自己的行為及社交狀況,一同出遊可能都還正常,只要記得事先報備讓配偶知情都可以理解,然而隱瞞配偶去出遊過夜,並且還有交往關係,這種情況可就是徹底去侵害到配偶的權利,並不會因為兩人的感情現狀而變成是不算侵害配偶權。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第1053條規定:「對於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因為通姦行為在法律上的認定比較嚴格,必須要有性器接觸才算,但是發生性行為屬於兩人間比較隱密的事情,難以找到直接證據,但間接的證據也可能讓法院認定有通姦成立,像是照片、對話紀錄等等,可以改用民法第1052 條第2 項規定,有同條第1 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由法院判斷離婚。
夫妻雙方都有維持婚姻忠誠的義務。當一方或雙方違反這一義務,比如發生外遇時,另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基於這一理由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這意味著,無論是丈夫還是妻子,只要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合意性關係,另一方都有權基於此事實提出離婚請求。
然而,根據民法第1053條的規定,對於前述條款的情事,有請求權的一方,若事前同意或事後寬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這意味著,如果一方在知悉對方的不貞行為後,選擇寬恕或者在一定時間內未提出離婚請求,可能會失去基於該不貞行為請求離婚的權利。
如果雙方都有外遇行為,理論上雙方都有權提出離婚請求。但在實踐中,如何處理這種情況可能會更加複雜,因為法院會考慮到雙方的過錯程度、是否有子女以及對子女的影響、雙方的經濟狀況和離婚後的安排等因素。
夫妻離婚宜先協商
在離婚事件中,通常不會建議雙方馬上走上法院,因為到法院往往會有更多關係上的撕裂,事實上對於兩人是沒有幫助的。倘若雙方對於這段婚姻都有共識沒有維持下去的必要,則建議應可先透過協商的方式解決,而若是有未成年子女,也可對日後監護、照顧等問題一併協商,雙方若有協商共識,則可將協商內容寫下來,以免口說無憑。
其實夫妻二人假如真的因為矛盾而無法繼續維持關係,是可以坐下來好好談的,兩人可以討論出一個較好的方式,或許分開也是一種選擇,但如果在還沒離婚的情況下就去發展新戀情,可能就不是太好的選項,因為這樣不只會造成自己的麻煩,同時也可能會讓你的新伴侶也陷入挨告的風險。
當夫妻雙方的感情已經走到難以維持的地步,最好的方式應該是透過溝通與法律程序來正式結束婚姻,而不是透過不當的行為來逃避婚姻問題,因為這樣只會讓雙方都陷入更大的爭端,不僅對彼此的情感關係造成更嚴重的傷害,也可能會讓自己面臨法律上的責任。現代社會對於婚姻的觀念雖然趨於開放,但仍然必須建立在尊重與誠信的基礎上,當婚姻無法繼續時,理性協商與合法離婚才是最負責任的選擇,而不是選擇背叛婚姻,因為這不僅是對自己不負責任,也會對曾經的伴侶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甚至可能會影響到未來的新伴侶,使得一段新的關係也面臨法律糾紛與社會壓力。因此,無論婚姻關係如何變化,都應該以成熟的態度去面對,而不是讓一時的情緒與行為影響到自己的人生與他人的權益,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對自己與對方負責,並讓彼此的關係能夠在理性的基礎上劃下句點。
通過律師處理離婚,特別是在夫妻關係出現重大問題,如外遇時,確實可以幫助雙方更理性和有效率地處理離婚事宜。一位專業的律師不僅能提供法律諮詢,幫助當事人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還能在離婚過程中擔任調解者的角色,幫助雙方達成協議,從而避免長時間的訴訟和不必要的情緒對抗。
進入離婚官司重點在「破綻」誰導致
當雙方無法透過協議的方式離婚,最終只能透過裁判離婚,而裁判離婚除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的各款是由以外,大部分的案件都是主張第2項,婚姻已經發重大破綻而無法維持。也因此進入離婚官司,首先要去向法官證明婚姻是否已經有重大破綻,這部分基本上認定是較為寬鬆的;但更重要的是,婚姻關係有破綻到底是哪一方導致,只有責任較小的一方才可以准予提離婚。
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首先考慮通過協商解決離婚及相關問題,如財產分配、子女撫養權等。如果協商失敗,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法律訴訟過程中,合理利用證據來支持自己的立場非常重要。考慮到離婚是一個複雜和敏感的過程,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妥善保護。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外遇通姦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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