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外遇,受不了想離婚,這樣可離的成嗎?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法律對通姦的認定標準嚴格,且直接證據難以取得,但透過間接證據仍可能建立有力的證據鏈來支持離婚請求。此外,若無法直接證明通姦,亦可改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重大事由」來請求離婚。當事人在面對婚姻破裂的情況時,應冷靜評估可行的法律途徑,並適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對這段婚姻心死,只留下孩子、財產與自由,從解決問題的角度來看,如果你已經心死,那麼對方跟誰在一起、說了什麼、做了什麼、是否有通姦,這些都不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他仍然是你的提款機,法律賦予你請求孩子的扶養費與家庭生活費的權利,而扶養費的計算標準依據不同縣市的生活水平與雙方資產狀況來決定,請求權時效長達十五年,所以不需要急。如果你現在沒有錢,那你應該反思,為何婚後不工作、不存錢?如果是對方禁止你工作,早就該跟他翻臉,這年頭,男人敢禁止女人工作,還能理直氣壯?如果你覺得來不及了,真的沒有錢,那麼請帶著孩子回娘家,或者趕快找工作,但我不建議這麼做,除非你真的受不了他。
你確實受不了他,但等等,這代表你剛剛在騙我,因為你說自己已經心死了,既然心死,為什麼還會受不了他?真正的心死,是只要自由、孩子與財產,其他一概不管,這樣你怎麼還會受不了他?如果你真的已經心死,那就留下來,跟他好好談,順便蒐集證據。他如果想離婚,我說過:「急著離婚的人,就要付出比較大的代價」,所以你可以放心大膽地向他要財產與孩子的扶養權,因為他應該會答應。如果他不答應,代表他不急著離婚,那麼你也不需要急,除非你自己也有新歡,如果你已經有了,那麼攻守易位,你才是需要趕快離婚的那一方。
第二個層次就是要不要報復。我向來認為報復沒有必要,但如果報復有助於獲取更多的財產或孩子的監護權,那麼仍然可以考慮。如果你已經掌握對方背叛的蛛絲馬跡,可以選擇攤牌,但也可以不動聲色,繼續蒐集證據。哪種方式比較好?
這要看具體情況,如果選擇攤牌,那你可能再也無法獲得進一步的證據,因為對方會變得更加小心,一旦證據被刪除,你也無法復原,更何況這些對話紀錄並不一定能夠成為法院認可的離婚理由。如果想取得對方通姦的具體證據,你可能會發現徵信社的價碼與誠信讓你大吃一驚。倘若對方主動提出離婚,我倒是建議你使用一個策略,你可以跟對方談條件,告訴他你不相信他背叛,要他坦白,並提供所有證據,只有在你親眼確認後才會心死,才願意離婚。我告訴你,還真的有男人會上鉤,因此,冷靜下來,確定自己的心,再做決定,這是給你的建議。請記住,當你把對方當作路人,你才真正從這段感情中解脫;如果你把對方當作仇人,那麼你仍然困在這段感情裡無法自拔。
不理性的夫妻離婚,透過律師處理離婚,就會比較理性而有效率嗎?
顯然,那要看雙方聘請、遇到什麼樣的家事律師。
運氣不好,打官司離婚耗費的時間,可能比雙方婚姻存續時間更長。
律師的內心利益,未必符合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前者影響了律師會給當事人什麼樣的法律建議和紛爭解決規劃。
律師是否能妥善協助當事人回歸理性處理人生重大課題,取決於律師的自律及良心。
通過律師處理離婚可以提供一種更為理性和系統的方式來解決夫妻之間的矛盾和法律問題。專業律師能夠提供專業的法律建議,幫助當事人瞭解自身的法律權利和義務,以及可能的法律後果,從而做出更加明智的決定。
對於那些因為外遇而希望離婚的人來說,律師不僅能幫助收集和整理相關的證據(如通訊記錄、照片、視頻等),還能夠提供關於如何在法庭上有效呈現這些證據的建議。此外,律師還能夠協助當事人探索除了直接提起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可能性,例如通過調解或協商來解決爭議,從而避免漫長和消耗性的法庭鬥爭。
然而,選擇律師時確實需要謹慎,因為律師的專業性、經驗以及他們對案件的處理態度將直接影響離婚過程和結果。一個負責任、經驗豐富的律師會將客戶的最大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尋找最合適的解決方案,而不是僅僅為了延長案件過程來增加自己的收費。
在處理因外遇而起的離婚案件時,確保合法、有效地收集和使用證據是至關重要的。無論是通過直接證明通姦行為,還是主張婚姻已破裂無法繼續維持,合適的法律策略和證據的準備都是成功獲得離婚判決的關鍵。
最後,雖然法律提供了因外遇提出離婚的條款,但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都是不同的,因此,接受專業律師的個性化法律建議是非常重要的。通過律師處理離婚案件,可以幫助當事人在這個困難時期以最合理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通過律師處理離婚,特別是在夫妻關係出現重大問題,如外遇時,確實可以幫助雙方更理性和有效率地處理離婚事宜。一位專業的律師不僅能提供法律諮詢,幫助當事人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還能在離婚過程中擔任調解者的角色,幫助雙方達成協議,從而避免長時間的訴訟和不必要的情緒對抗。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這意味著,如果夫妻中的一方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然而,通姦行為在法律上的認定較為嚴格,必須有性器接觸才能構成法律上的通姦。因此,舉證往往成為困難的問題,因為性行為發生的環境極為隱密,通常沒有第三者在場見證,也不會有直接的物理證據來證明行為確實發生。
根據民法第1053條的規定:「對於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這表示,即使一方確實發生通姦行為,但如果配偶已事前同意、事後選擇原諒,或者在知悉通姦後六個月內未提起離婚請求,或該行為發生已逾二年,那麼另一方將喪失依據此條提出離婚的權利。因此,在法律實務中,即便一方已經知悉配偶的不忠行為,也需要在法律時效內提起離婚訴訟,否則將可能喪失請求權。
由於直接證據難以取得,間接證據成為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的重要參考。間接證據可能包括當事人的對話紀錄(如手機簡訊、社交媒體訊息、電子郵件等)、照片、錄音或錄影等。此外,若能取得如賓館住宿紀錄、銀行轉帳紀錄(例如經常性匯款給第三者)等,也可作為間接證據之一。這些證據雖然不能直接證明發生了性行為,但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讓法院合理推論通姦行為的發生,進而支持離婚請求。
然而,若無法證明通姦行為成立,仍然可以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來請求離婚,該條款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也就是說,儘管無法證明對方與第三者發生性關係,但若其行為已經嚴重損害夫妻關係,使婚姻難以繼續維持,法院仍可能判決離婚。例如,長期的精神或肉體虐待、配偶對家庭責任的嚴重忽視、不當行為導致婚姻破裂等,都可能構成「重大事由」,從而讓法院認定婚姻已無維持之必要,進而准許離婚。
在實務操作上,原告可透過長期蒐集對方的不當行為紀錄,例如證明對方長期與第三者往來密切、共同出遊或同住等,來佐證婚姻已經無法維持。此外,若被告因與第三者發展關係,導致對家庭經濟支持減少、孩子教育與照顧受到影響,這些都可作為「重大事由」的佐證,進一步提高法院判准離婚的可能性。
當直接證據難以獲得時,間接證據的收集和呈現變得尤為重要。例如,如果能夠通過照片或視頻顯示配偶和第三者在不適當的情況下單獨相處,或者通過通訊記錄顯示雙方有不適當的情感交流,這些都可能被法院視為通姦行為的有力證據。
此外,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因為配偶的不忠行為導致婚姻關係已經無法維持,即使無法直接證明通姦行為,當事人仍然可以以“婚姻已破裂無法維持”為由請求離婚。這一條款為當事人提供了更廣泛的法律依據,允許他們在證明通姦具有困難時,仍然可以尋求法律救濟,結束無法維持的婚姻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不論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收集和使用這些證據時都必須確保遵循法律規定,避免侵犯他人隱私權或違反相關法律。因此,在處理這類敏感和複雜的法律事務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變得非常重要。專業律師不僅能提供專業的法律建議,還能幫助當事人合法、有效地收集和使用證據,以保障其合法權益。
當然,離婚過程的順利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所聘請的律師是否具有豐富的家事案件處理經驗以及高度的專業操守。選擇一位良心律師,對於確保離婚過程平順、合理分配財產和確保子女福祉至關重要。
因為外遇所以希望離婚是我們國內常見的離婚事由,以外遇這個理由來提起離婚的話,首先的重點要能夠有外遇相關的證據,這個證據不全然是要能捉姦在床,任何相關的訊息、對話照片,都能成為訴訟上的佐證。不過如果是通姦就可以直接訴請離婚了,只要能證明有通姦的行為,都可以直接構成離婚的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參照),如果沒有直接證明通姦的證據,也可以主張有「難已為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主張離婚。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外遇通姦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0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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