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生小孩嗎……」生育子女觀念有落差,可以訴請離婚嗎?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雙方互無維持婚姻的意願、彼此爭執不斷、且婚姻無法回復」,即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條件,法院可依法裁准離婚。此案例對於欲訴請離婚的當事人提供了一個參考方向,若婚姻已呈現上述狀況,當事人可蒐集相應的證據,如夫妻間的爭執紀錄、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等,以證明雙方婚姻關係已經破裂,從而提高離婚訴訟獲准的可能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妻子婚前因目睹生產過程的痛苦,對生育產生極大的恐懼,因此與當時的男友、即現在的丈夫達成共識,決定婚後共享兩人世界,共度無子的生活。沉浸在熱戀甜蜜中的丈夫也欣然同意,並未對此表示任何異議。然而,婚後兩年,丈夫開始因長輩的期待而產生動搖,不時向妻子表示「爸媽都在催了啊,要給他們抱孫子」、「不生也行,我們去外面領養一個吧」,希望能改變妻子的想法。面對來自公婆的壓力,妻子雖然內心仍對生育存有恐懼,但為了盡力滿足丈夫與夫家的期待,她選擇不再避孕,試圖懷孕以達成公婆的期望。然而,即便她做出了妥協,努力嘗試懷孕,卻始終未能成功,這樣的狀況讓她身心俱疲,也讓這段婚姻陷入危機。夫妻雙方對於婚姻規劃和生育子女觀念的落差,是否足以動搖彼此的互信與互諒?妻子是否有足夠的理由訴請離婚?
 
關於丈夫是否有不生育子女之婚前承諾,及其婚後對生育子女態度之改變,法院採用丈夫於答辯狀、妻子之姊姊、丈夫之妹妹於審判中之證詞,作為審酌之依據。
 
丈夫雖曾於婚前承諾妻子不生育子女,然婚後卻因父母之期待而改變態度,此就雙方之婚姻規劃而言已屬有重大之改變,且妻子既已做出退讓,未再避孕,但丈夫卻仍放任妻子一人獨自承擔未能生育,來自夫家長輩之壓力,是以,妻子主張雙方對於生育子女觀念之落差,足以動搖兩造婚姻互信、互諒之基礎,尚非無據。
 
夫確實曾在婚前向妻子承諾不生育子女。然而,婚後受到來自父母的壓力,他的態度發生了變化,開始施加影響,希望妻子能夠改變想法生育子女。這種婚前與婚後規劃的重大變動,使得原先雙方共同認定的婚姻基礎受到了動搖。妻子原本在婚姻初期認為,兩人能夠共同遵守當初的約定,然而丈夫的改變卻使她陷入內心的掙扎,她為了維護婚姻與家庭關係,選擇了退讓,不再避孕,然而最終卻未能成功懷孕。此時,丈夫並未主動站出來替妻子向長輩說明情況,反而讓妻子獨自面對公婆的壓力,承受著未能懷孕的自責與焦慮,這使得妻子逐漸對婚姻失去信心,也讓夫妻間的互信關係受到了極大的打擊。
 
「…雙方均無維持婚姻之意願,且兩造相互攻訐不遺餘力,可見兩造感情已破裂,相處情形難以改善,夫妻恩義已喪失殆盡而有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而此破綻之原因實難僅歸咎於一方或論斷雙方情節何者之輕重,而應認係雙方已因家庭教育、環境、個性、觀念不合而動輒得咎,且無相互信任之基礎,而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此婚姻之破綻已不可能修補,綜合兩造婚姻之重大破綻與其形成、擴大、甚而達於不可回復之程度,兩造均有其歸責事由,且其可歸責程度相同無分軒輊,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規定請求離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26號民事判決參照。
 
當夫妻雙方均已無維持婚姻的意願,且彼此之間相互攻訐、爭執不斷,顯示雙方感情已破裂,且婚姻關係已無法改善,夫妻之間的恩義已喪失殆盡,則可認定婚姻已陷入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定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因此可依法請求離婚。本案判決指出,當婚姻關係的破綻無法單方面歸咎於某一方,且難以界定雙方責任孰輕孰重,應視為雙方因家庭教育、成長環境、個性差異與價值觀不合,導致婚姻互信基礎瓦解,進而產生難以回復的婚姻破裂。此時,法院即可能認定婚姻已無維繫的可能,依法准許離婚。
 
雖然婚姻中的夫妻雙方有權對生育子女的規劃進行調整,且隨著時間的變化,夫妻之間的觀念可能產生轉變,這在法律上並不當然構成可訴請離婚的重大事由。然而,在本案中,丈夫在婚前明確承諾不生育,但婚後卻改變想法,並未與妻子進一步協商或尊重妻子的內心感受,而是單方面承受家族壓力後,開始要求妻子生育,這種行為已影響到婚姻關係的穩定。法院認為,婚姻的維繫應建立在相互尊重與包容的基礎上,若其中一方在未取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對婚姻規劃進行重大變更,並將壓力強加於另一方,這樣的行為確實可能動搖婚姻的根基,影響夫妻互信互諒的基礎。
 
妻子已經做出讓步,試圖懷孕以迎合丈夫及公婆的期望,然而當她面對不孕的現實時,丈夫卻選擇讓她獨自承擔這份壓力,而非與她共同面對問題,這樣的行為顯然對妻子造成了不公平的待遇,也使她在婚姻中感受到極大的孤獨與無助。若丈夫無法理解妻子的痛苦,仍然堅持自己的想法,而不願與妻子協調或尋求共同的解決方案,則雙方的婚姻確實已產生嚴重的裂痕,且難以修復。在此情境下,法院可能會認定,此婚姻已經出現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的「重大事由」,導致雙方難以繼續維持婚姻關係,進而判准離婚。
 
妻子若欲訴請離婚,應準備足夠的證據,證明丈夫在婚前確實有承諾不生育子女,並於婚後改變態度,使婚姻出現重大變動。此外,她應舉證自己因長期承受生育壓力而身心俱疲的狀況,例如醫療紀錄、心理治療證明、與公婆或丈夫的對話紀錄等,以佐證她在婚姻中的痛苦與不滿。同時,她也可主張,丈夫未善盡夫妻應有的體諒與支持,讓她獨自承擔婚姻的壓力,這樣的情況已造成婚姻互信基礎的崩潰,難以繼續維繫。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婚姻關係應當建立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上,若其中一方違背了婚前的約定,且此約定對婚姻具有重大影響,導致另一方感受到極大的心理負擔,甚至影響婚姻的存續,那麼法院將可能認定此情況符合離婚的條件。因此,若妻子已對這段婚姻感到無法繼續維持,且能夠舉證丈夫在婚前婚後的態度轉變確實造成重大影響,她是有機會成功訴請離婚的。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法院裁判離婚的標準通常須符合特定法定事由,如通姦、家庭暴力、惡意遺棄等重大侵害婚姻關係的行為。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即便婚姻並未發生上述重大過錯,若雙方因長期的個性不合、價值觀衝突,甚至頻繁爭吵,彼此無法再互信互諒,婚姻已呈現不可修復的破裂狀態,則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離婚。本條款旨在補充第1項法定離婚事由的限制,允許法院在「婚姻已完全無法維持」的情況下,判准離婚。
 
夫妻雙方均無維持婚姻的意願,且長期處於爭執不休的狀態,顯示婚姻已缺乏實質內涵,無法回復到正常的婚姻關係。
婚姻關係的破裂,並非僅由單方過錯所造成,而是雙方共同導致的結果,因此難以區分責任孰輕孰重。
雙方價值觀與個性存在根本性差異,長期無法妥協或改善,婚姻已喪失存續的可能性。
婚姻破裂的程度已達不可回復的地步,無論如何努力修復,雙方都無法回到正常的夫妻關係。
 
最終,婚姻的經營應當建立在雙方共同的理解與尊重之上,若雙方對於婚姻的基本價值觀產生無法彌合的裂痕,且其中一方無法尊重另一方的立場,那麼這段婚姻可能確實已走向終點。妻子是否選擇訴請離婚,仍需考量自身的心理狀態、經濟狀況,以及未來的生活規劃,若確定無法再與丈夫共同生活,則可透過法律途徑爭取自身的權益,為未來的人生做出適當的選擇。
 
對於適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裁判離婚案件,提供了一個明確的判準,即當婚姻已無回復希望,夫妻雙方均已無意維持關係,且婚姻關係的破裂為雙方共同造成,則法院可依該條文裁准離婚。這一見解與過去法院的裁量標準一致,即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除了考量雙方是否符合第1項的法定事由,也會評估婚姻是否已經破裂至無法回復的程度,以確保雙方權益得以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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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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