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賭博惡習難改 人妻能否休了他?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婚姻關係已經嚴重受損,丈夫的長期賭博行為、不負擔家計、不提供子女扶養費,皆顯示出婚姻缺乏應有的基礎。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最關鍵的考量因素在於婚姻是否仍具存續價值,夫妻關係是否已經破裂至無法修復的程度。從目前的事實來看,丈夫不僅未能負擔家庭責任,反而成為家庭經濟的負擔,妻子與子女已經選擇搬離獨自生活,顯示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進入難以挽回的狀態。因此,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妻子確有充足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丈夫長期沉迷於賭博,屢次欠債,讓妻子承受極大的財務壓力,甚至還必須向娘家借款支撐家計,這樣的情況顯然已經嚴重影響夫妻關係與家庭生活。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應當共同分擔家庭責任,然而,在本案中,丈夫不僅沒有履行經濟責任,反而多次欠債,並依賴妻子與其家人幫忙償還,完全無視應有的家庭義務。如今,妻子與孩子已經因為丈夫的行為而選擇搬離家中,這樣的婚姻關係是否還有繼續維持的可能,便成為法律上的重要考量。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法院准許離婚的法定事由共有十項。然而,丈夫沉迷賭博的行為並不屬於上述明確規定的法定離婚事由,因此妻子若想依法提出離婚訴訟,就必須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證明該婚姻已經因「重大事由」而無法繼續維持,進而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家庭經濟的穩定是維繫婚姻與家庭和諧的關鍵因素,更是維護家庭尊嚴的核心基礎。夫妻雙方應當共同努力維持家計,確保家庭基本生活無虞,並在財務困難時攜手共度。然而,在本案中,被告未能善盡其應有的家庭責任,反而沉迷於賭博,不僅未能節制開銷,反而加重家庭經濟負擔,導致債務累積,使家庭陷入困境。原告在面臨債權人催討壓力的情況下,仍需獨自承擔家計,承受沉重的經濟壓力,本應獲得配偶的理解與支持,然而,被告非但沒有體恤原告的辛勞,反而對其施以惡言相向,甚至以不實指控貞操問題羞辱原告,嚴重破壞夫妻之間的信賴基礎,進一步加劇婚姻關係的破裂。
 
從整體家庭經營的角度來看,夫妻雙方應相互扶持,共同承擔家庭責任,然而,被告卻因個人行為造成家庭財務惡化,不僅未能提供支持,反而加深夫妻間的矛盾,這種行為已對婚姻生活造成極為負面的影響。長期以來,原告與被告因經濟問題與彼此的衝突,已經無法共同生活,雙方的婚姻關係形同虛設,缺乏實質的婚姻內容。由於被告的行為導致夫妻之間的關係惡化,原告對於婚姻已不再抱有期待,也無意願繼續維持這段婚姻。
 
「按家庭經濟基本之穩定乃維繫一個家庭生存尊嚴之命脈,且常居於維繫夫妻共同圓滿生活之實質地位,而夫妻之一方倘已無力負擔其消費,自應節樽使用,不應再涉賭博,攜手與配偶共度難關,詎被告將生活諸多不滿以忿怒言詞加諸原告,於原告面臨債權人催討債務又須獨立負擔家計之際,不懷感恩體恤心,甚至以貞操問題侮辱原告,然於家庭經營之整體性觀之,必將造成負面影響,更足以破壞婚姻生活之和諧安寧及相互之信賴。此外,兩造因上開被告之原因,已長久分居,無婚姻之實質生活,原告因此對美滿婚姻已無期待,及無意願與被告繼續共營婚姻生活,而被告雖稱願嘗試重新與原告共同經營婚姻與家庭,或邀原告返回被告住處,然對於兩造間已存在之爭議及芥蒂等問題,並未積極溝通,尋求有效之解決方案,甚且以站在自我立場、自圓其說方式消極應對,以致影響夫妻正常經營家庭生活,觀諸一般社會常情,實難認為原告及被告有維繫兩造婚姻之強烈意願,故兩造已有無法共同生活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甚明,且對於上開難以維持兩造婚姻之重大事由,顯可歸責於被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與被告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85號民事判決參照。
 
依據實務經驗,法院在適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時,通常會綜合考量夫妻關係是否已經完全破裂,並無法修復。具體來說,丈夫反覆賭博欠債,並未積極改善其行為,甚至讓妻子與岳家承擔沉重的財務負擔,這樣的行為顯然已經損害夫妻之間的信任與婚姻的穩定性。丈夫未能提供孩子的學費與生活費,導致妻子必須獨自撫養子女,這樣的情況顯示丈夫沒有履行作為家庭支柱的義務。妻子與兩名子女已經搬離丈夫獨自租屋三個月,顯示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實質上中斷,若分居時間持續延長,法院更有可能認定婚姻關係已經無法恢復。夫妻相處應建立在相互扶持、共同承擔生活責任的基礎上,但丈夫卻屢次欠債、要求妻子借錢供其使用,讓妻子感到婚姻生活已無意義,這樣的情形極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婚姻破綻無可挽回」。
 
最後,離婚不只是法律程序的問題,更是人生重大轉折的一部分。在正式提出離婚訴訟之前,妻子應確保自己擁有充分的經濟規劃,確保離婚後能夠獨立撫養子女,並確保自己擁有穩定的生活來源。此外,也可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確保訴訟過程順利進行,並在法庭上能夠充分表達自己的立場與證據,爭取應有的權益。法院最終是否判准離婚,仍需視具體證據與夫妻關係的發展而定,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妻子確實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可以提出離婚訴訟,並爭取子女的監護權與應有的扶養費。
 
被告未能善盡婚姻中的責任,不僅在經濟上未與原告共同承擔家計,甚至沉迷於賭博,導致家庭財務困難,且在原告承受極大壓力時,未給予任何支持,反而進一步對原告施以語言暴力,破壞夫妻間的基本信任。夫妻長期分居,婚姻關係已不具實質內容,無法回復正常的夫妻生活。縱使被告聲稱希望修復婚姻,卻未有具體作為,也未展現改變行為的決心,顯示其主張缺乏誠意與實質意義。
 
因此,本案符合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且婚姻破裂的主要責任應歸咎於被告,法院判決准許原告離婚,合乎法律規範與婚姻制度的公平原則。本案的判決再次強調,婚姻的存續應以雙方的相互尊重、信任與共同承擔家庭責任為基礎,若一方嚴重違反婚姻義務,導致婚姻關係徹底破裂,則無責方得依法請求離婚,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並追求更好的生活品質。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重大事由-賭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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