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愛賭不養家,單方可訴離?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先生長期賭博、飲酒,不但不負擔家計,還將生活費拿去花費,這些行為已經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範的「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法院會根據婚姻破裂的具體事由來衡量雙方的責任,當婚姻已經完全無法回復,且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破裂至任何人都不會願意繼續維持的程度時,法院通常會准許離婚。可向法院訴請離婚,即便先生不同意,法院仍有可能裁准離婚,此外,孩子的扶養費屬於法律義務,即便離婚,先生仍然必須負擔,可依法請求法院裁定扶養費的金額,並進行強制執行,若希望獲得孩子的監護權,則應舉證自己能夠提供更穩定的生活環境,法院將依據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判決監護權的歸屬,建議盡早蒐集相關證據,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自己與孩子繼續承受不必要的財務與精神壓力,透過法律程序來爭取應有的保障,讓自己與孩子擺脫這段痛苦的婚姻,迎向更穩定的生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先生長期不顧家,又沉迷於賭博、飲酒,不但不分擔家計,甚至將買菜錢拿去揮霍,導致獨自承擔孩子的學費與生活費,還必須負擔丈夫欠下的賭債,這樣的婚姻狀況已經讓無法忍受,並嚴重影響生活品質與經濟壓力。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規定,當夫妻之間出現「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已無法回復時,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至於如何判定婚姻是否已經難以維持,法院會依據主觀與客觀標準來綜合審酌,主觀上,已經喪失繼續維持這段婚姻的意願,客觀上,長期獨自負擔家計,先生不願工作,甚至拿家庭生活費去賭博喝酒,這些行為已經嚴重破壞婚姻關係,使婚姻關係名存實亡,若這些事實能夠充分舉證,法院極可能裁定准予離婚。
當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已經產生無法彌補的破綻,且雙方無回復希望,任何理性客觀的人處於同樣的情境下,都不會願意繼續維持這樣一段有名無實的婚姻,在這樣的狀況下,法院判定本案確實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因此應准許離婚。此外,法院進一步指出,本案中的離婚事由主要來自於被告的賭博與暴力行為,導致原告無法忍受而離家,且在長達十年的分居期間,被告並未採取任何積極措施來彌補雙方的關係,顯見被告對於婚姻破裂負有較重的責任,因此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提出離婚請求,法院認定其主張正當,應予准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1551號民事判決:「本件被告之賭博行為業已危及家庭生計之維持,造成原告精神及物質上之重大負擔,嚴重妨礙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又原告於八十二年三月間之離家,迄今兩造分居長達十年之久,而原告之離家係因被告之賭博、暴力行為,已造成原告身體及精神上之痛苦所致,又兩造分居期間,被告未試圖重修舊好,故兩造迄今猶無法共同生活,顯見兩造之婚姻名存實亡,兩造間已無婚姻誠摯相愛、互信互諒之基礎,無從維持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參酌兩造間之婚姻既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且任何人處於同一情況下,亦均不願繼續維持此種有名無實之婚姻,堪信本件兩造間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而難以繼續彼此之共同婚姻生活無疑,又就該項離婚事由觀之,係因原告無法忍受被告之賭博、暴力行為而離家,而兩造分居後,被告復未積極改善兩造之關係,是被告對兩造離婚之事由,顯應負較重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請求判決離婚,洵屬正當,應予准許。」本案除賭博外,尚有暴力行為及未分擔家庭生計等事由。
在法律上,夫妻應該共同經營婚姻與家庭,雙方都有責任共同負擔家庭的開銷,若其中一方完全不願意承擔家務,也不分擔家庭經濟責任,甚至長期將家庭財務拖入危機,使另一方獨自承受壓力,這樣的情況通常會被認定為「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會考量婚姻的存續是否對當事人造成極大的痛苦,若婚姻關係已經讓無法繼續過正常生活,甚至影響經濟穩定,則符合離婚的條件,因此,若丈夫堅持不願意離婚,仍然可以透過法律途徑,提出離婚訴訟,讓法院來判斷這段婚姻是否應該終結。
此外,針對孩子的生活費與學費,根據民法第1116條之2的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離婚而消失,即使父母分開,孩子仍然享有接受雙親共同扶養的權利,這意味著,丈夫即便不願意負擔家計,也不能逃避他應該承擔的子女扶養義務,若兒子生活費與學費長期由獨自支付,可以依法向先生請求分擔孩子的扶養費,法院會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孩子的需求,以及先生的收入能力來計算合理的扶養費金額,並依法裁定先生應每月支付特定金額作為孩子的生活與教育費用。
若先生拒絕支付孩子的扶養費,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有權依法扣押先生的薪資、存款,甚至強制變賣他的財產,以確保孩子的生活權益,若先生沒有固定收入,也沒有資產可供執行,法院仍可能要求他以其他方式履行扶養義務,因此,無論與先生是否離婚,他都有義務支付孩子的扶養費,不得推卸責任。
在離婚訴訟過程中,若希望獲得孩子的監護權,法院會根據民法第1055條的規定,優先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通常會要求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並撰寫訪視報告,以評估哪一方更適合擔任監護人,若能夠提供穩定的居住環境、良好的經濟能力,並確保孩子的身心發展,法院通常會將監護權判給,此外,若孩子年滿7歲以上,法院會尊重孩子的意願,詢問他希望與哪一方生活,若孩子表明希望與同住,這將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
為讓法院更有利於判決離婚並保障權益,建議開始蒐集證據,例如先生的賭博紀錄、酒後失態的行為證據、與爭吵紀錄、家庭財務負擔的憑證(如學費繳款單、生活費支付紀錄等),以及先生曾經挪用家庭生活費的證據,這些都可以成為法庭上的有力證據,證明丈夫不顧家計,嚴重影響家庭生活,若有證據顯示先生曾經借高利貸或向地下錢莊借款,這也可作為佐證,顯示他的行為已經影響到家庭的穩定與安全,這些證據都能幫助法院認定婚姻已經到無法維持的地步,進而判決離婚。
賭博行為本身已經對家庭的經濟造成極大的傷害,使家庭財務陷入危機,妻不得不獨自承擔經濟壓力,這樣的行為已經違反夫妻應共同維繫家庭的基本義務。當婚姻已經發展到這樣的程度,當夫妻中的一方完全不願負擔家庭開銷,甚至讓另一方獨自承擔所有生活費用,這種行為也可能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法院會根據這樣的情況,來決定是否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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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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