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落跑10年,可以訴請離婚?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的婚姻關係應建立在互信與共同生活的基礎上,若其中一方選擇離家不歸,長期與配偶失去聯繫,甚至行蹤不明,這樣的婚姻已經無法持續,法院通常會認定此情況符合「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並依當事人的責任比例,判定是否准予離婚。在本案中,被告的行為已經完全破壞婚姻的基本要素,法院綜合考量後,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最終判決准許離婚,讓原告得以從這段已經無法維持的婚姻中解脫,迎向新的生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法院認定雙方因被告離家後即分居至今,且未再聯繫,顯見夫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無法期待婚姻能夠恢復正常狀態,更遑論共同生活。由於被告目前送達處所不明,法院認為這種情形已難以期待婚姻破裂後還能有回復的可能,因此確認本案已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准原告的離婚請求。
在婚姻關係中,夫妻應當共同經營家庭,維繫婚姻的和諧與穩定,然而若其中一方選擇離家不歸,且長期不與配偶聯繫,這樣的行為本質上已經破壞了夫妻間的信任與婚姻的基礎。在本案中,被告選擇自行離家,並未留下可供聯繫的方式,使得原告長時間處於無法與對方溝通的狀態,這樣的情況顯示雙方已經沒有繼續維持婚姻的可能,也無法期待雙方可以透過協調來修復關係。法院在綜合考量雙方的婚姻狀態後,認定此案確實已經符合「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並且進一步指出,原告在這段婚姻關係中,並未對婚姻破裂負較重責任,因此應准許離婚。
在實務上,長期分居且未聯繫,通常被視為婚姻已經破裂的明確證據,尤其當一方的行蹤不明,使得婚姻處於停滯狀態,法院往往會認定此種狀況已經無法回復,符合民法**「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的標準。本案中,被告不僅長期分居,且連法院都無法順利送達訴訟文件,這樣的情形更顯示被告對於婚姻毫無經營意願,也未積極回應婚姻狀況**,因此法院認定原告所提出的離婚訴求符合法律要件,應予准許。
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夫妻任何一方若發生以下情況,另一方可向法院訴請離婚:包括重婚、通姦、不堪同居的虐待、對配偶或其直系尊親屬的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對方、患有不治之惡疾、重大不治精神疾病、生死不明超過三年、被判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下不名譽之罪而被判刑等。除此之外,若夫妻間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亦可成為法院裁判離婚的依據。妻子的案例中,先生早年因為欠債而離家,並對妻子與女兒惡意遺棄,這樣的行為本身即符合民法離婚的法定事由,妻子完全可以再次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以正式結束這段長達十多年的分居婚姻關係。
先生已經長達十多年未曾與妻子聯繫,也未履行任何夫妻應有的義務,這已明顯符合「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法院極有可能准予離婚。此外,妻子可以強調先生當年因為惡意遺棄妻子與孩子,導致妻子獨自撫養女兒長大,這也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通常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若確定雙方已經長期分居,且婚姻無法修復,多數都會判准離婚。
在實務判決中,許多長期分居超過5年、10年的案件,法院幾乎都會認定婚姻已經破裂,除非對方能夠提出具體證據證明仍有可能挽回關係,否則法官大多會裁准離婚。因此,妻子的案件極有可能獲得勝訴,建議妻子儘快啟動法律程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由於妻子與先生已經超過十年未曾聯繫,也未曾見面,這代表著雙方早已沒有實質的夫妻關係,這樣的情況已符合「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在實務上,長期分居通常會被法院視為婚姻已經破裂的重要證據。因此,妻子可以依此理由,再度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裁判離婚。由於先生過去曾經惡意遺棄妻子與女兒,妻子也可以再次主張這一點,並提出相關證據來佐證,如當年的生活紀錄、分居證明、財務獨立負擔孩子教育費與生活費的資料等,以加強妻子的訴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07號民事判決:「本件兩造因被告離家而分居至今且已未聯繫,被告目前應為送達處所又不明,顯難期待兩造婚姻破綻有回復之可能,堪認兩造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且原告就該事由應負責任較輕,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離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此外,法院在處理單方訴請離婚案件時的標準與態度。過去法院對於離婚的裁判較為保守,通常會試圖挽救婚姻或促成雙方和解,然而在現代司法實務中,當婚姻已經實質破裂,且雙方已無法再共同生活時,法院會更傾向於尊重個人婚姻自由,並准許離婚。在本案中,法院不僅認定被告的行為已經造成婚姻無法維繫,並且也強調原告在這段婚姻中的責任較輕,因此最終裁定准予離婚,讓原告得以擺脫這段沒有未來的婚姻。
對於類似案例而言,當夫妻長期分居且無聯繫,甚至無法找到對方時,法院極有可能依據「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准許離婚。這對於許多處於類似處境的當事人來說,是一個重要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即便對方失聯或刻意躲避,仍然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婚姻問題,而不必被困在一段名存實亡的婚姻之中。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重大事由-分居-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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