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變成18歲,修法前成立的扶養費協議、法院裁定是否受影響?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修法後的影響關鍵在於扶養費協議或裁定的時間點,若是修法前成立,則仍適用舊制,須支付至20歲;若是修法後成立,則成年年齡已變更為18歲,扶養費支付期限可改為至18歲為止。這點對於離婚父母在進行扶養費協議時至關重要,也影響到當事人對於未來扶養義務的履行情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109年12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12條等修正案,將成年年齡從20歲調降至18歲,並於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項改變影響層面廣泛,然而對於修法前已成立的扶養費協議或法院裁定,是否會因成年年齡的調降而有所變動,成為許多當事人關心的問題。特別是在過去離婚父母間簽訂的扶養費協議中,通常會寫明「至成年為止」,法院對於扶養費給付的裁定內容,也多半以「至成年為止」作為給付期限。當時不論是當事人或法官,對於「成年」的理解都是以20歲為基準,因此扶養費的給付標準自然是支付至子女年滿20歲。但隨著修法的施行,成年年齡縮短至18歲,這是否意味著過去簽訂的扶養費協議或法院裁定中的「成年」應該自動適用新法,僅支付至子女滿18歲,而非20歲?
 
這個問題的核心在於法律是否賦予既有協議或裁定新的適用標準。針對此點,應先確認修法的施行生效日期及相關緩衝規定。依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自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由此可見,成年年齡的調降雖然是一項重大變革,但為減少衝擊,法律特別設立2年的緩衝期,並且明確規定施行日期為112年1月1日。更重要的是,針對既有的扶養費協議與法院裁定,法律明確規範其不受影響。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進一步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未滿二十歲者,於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自同日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
 
換言之,若在112年1月1日前已成立的扶養費協議或法院裁定,其內容載明「至成年為止」,即便修法後成年年齡改為18歲,該約定仍應解釋為支付至20歲,而不因新法變更而提前終止。也就是說,在新法施行前,任何以「成年」作為扶養費支付期限的協議或裁定,其效力仍將維持至20歲,並不會因成年年齡改為18歲而自動縮短給付期間。因此,若當事人於112年1月1日之前簽訂的協議或受法院裁定約束,仍須依照當初的約定或判決履行扶養義務,直至子女年滿20歲。
 
然而,若是在112年1月1日後簽訂新的協議或法院作出新的裁定,則成年年齡的適用標準已變更為18歲,因此可約定扶養費支付至子女滿18歲即可終止。因此,在112年1月1日之前,若有當事人不希望扶養費支付至20歲,而希望能適用新法僅支付至18歲,那麼或許可以採取策略性的做法,即在協議內容中明確寫明「扶養費支付至滿18歲為止」,而非以「成年」作為終止條件,這樣一來,就能夠避免受到上述緩衝規定的影響,使扶養費支付期限自動適用新法至18歲終止。否則,若仍維持「至成年」的表述,則無論新法如何修訂,法院在適用時仍將其解釋為支付至20歲。

-家事-親屬-扶養-未成年子女-

(相關法條=民法第12條=民法第13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1條)

瀏覽次數:1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