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當小孩監護人,也要付扶養費?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並不會因此消失,無論親權歸屬何方,雙方皆應依其經濟能力共同負擔子女的扶養費,而若一方未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依據不當得利的法律規範向法院請求償還其代墊的費用,這不僅符合民法的規範,也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在離婚案件中,無論親權如何分配,雙方父母皆應履行其應盡的扶養責任,確保子女能夠在穩定的環境下成長,避免因經濟問題而影響子女的生活與教育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有關給小孩的扶養費,當事人是這樣覺得啦,給多給少都不要不給,當初決定生孩子的時候,就應該有「承擔」的基本態度,而不是抱持著「懷上了就生吧」的隨意心態,也不是覺得「孩子是天生天養」就能讓一切順其自然,更不應該有「用懷孕來綁住對方的愛情」或「以懷孕來希望對方回頭」這類不負責任又不切實際的想法,因為對方既然已經不愛你了,卻還要因為孩子而被親情綁架,最終只會導致更高衝突的分手或離婚,讓彼此都更加痛苦。既然孩子是一個需要長期負責的生命,雙方都還沒準備好就千萬不要生,甚至結婚後也不一定要急著生,人都是靠長時間相處才知道是否能夠攜手走下去的,沒想清楚就生孩子,最終只會讓孩子成為犧牲者,這才是最可怕的事情。
 
當夫妻談離婚的過程中,如果小孩還沒成年,通常也會一併討論小孩未來的監護權該歸誰,而這裡就要先澄清一個觀念,雖然一般人都稱之為「監護權」或「扶養權」,但在法律上應正確稱為「親權」,這是許多人不知道的事,然而更重要的一點是,即便沒有取得小孩的親權,原則上仍需負擔小孩的扶養費,這讓很多人產生疑問,對方既然是親權人,負責照顧小孩的一切,為什麼扶養費還需要雙方分擔?
 
這就涉及親權的定義,親權的目的在於「保護教養」小孩,其內容包含對小孩的身上照護與財產照護,身上照護部分包括保護教養權、居住所指定權、子女返還請求權、懲戒權等等,而財產照護則涉及財產法上的法定代理權、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等等,換句話說,親權的核心在於對小孩的監護與財產管理,但這與扶養義務並不相同,那麼父母對於小孩的扶養義務究竟是從哪裡來的呢?是基於親權嗎?
 
依據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婚姻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並且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費的程度應依子女的需求與父母的經濟能力決定。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基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身分關係產生的法律責任,這項義務並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消失,離婚所消滅的僅是夫妻間的婚姻關係,而非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直系血親關係,因此即使父母離異,雙方仍應依照各自的經濟能力共同負擔子女的扶養責任,即便離婚導致其中一方的親權處於暫時停止的狀態,這並不影響其應盡的扶養義務,在法律層面上,父母雙方只要均有經濟能力,便應共同分擔子女的扶養費用,而不能僅由其中一方獨自負擔,如果其中一方未支付應負擔的扶養費,而導致另一方在未獲得對方經濟支持的情況下獨自撫養子女,那麼依法便可依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請求對方償還其應分擔但未支付的扶養費用,也就是說,未實際履行扶養義務的一方並不能因此免除自己的經濟責任,仍應依法補償已由另一方墊付的扶養費,這樣的法律見解在司法實務中亦獲得普遍採納,
 
 
因此,即使法院將子女的監護權判給一方,並不代表另一方可以完全不負擔扶養費,而是應當依據其收入能力,合理分擔子女的生活開銷與教育費用。如果未行使親權的一方拒絕支付扶養費,則行使親權的一方可依法提出請求,要求法院裁定對方履行其應盡的扶養義務,並可依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對方償還其應分擔的費用。
 
答案是否定的,父母對於小孩的扶養義務,實際上是來自於父母與小孩之間的親子身分關係,與父母之間是否有婚姻關係、誰取得親權無關(民法第1084條),因為儘管沒有取得親權,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仍然存在,因此不論誰是親權人,父母都應自己的經濟能力共同負擔小孩的扶養費,這也是為什麼法律並不允許一方單方面推卸責任,如果一方獨自承擔小孩的扶養費,另一方未依法分擔,那麼過去多付的這一方,原則上可以依法向少付的一方請求償還該分擔的費用,這在法律上屬於民法第179條規定之不當得利的範疇。
 
扶養費的負擔不是單靠誰取得親權來決定,而是基於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任何一方都不能因此逃避應負的扶養責任,因此在討論親權分配時,千萬不要把扶養費的問題混為一談,無論你是否取得親權,這個孩子仍然是你的孩子,既然當初選擇讓他來到這個世界,就應該負起責任,給多給少都不要不給,因為扶養費不是給對方的,而是給孩子的,是確保他能夠順利成長的必要支援,這才是身為父母應有的基本態度。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99號裁判即明示其旨:「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分而來。父母離婚所消滅者,乃婚姻關係,縱因離婚而使一方之親權處於一時之停止狀態,但對於父母子女間之直系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均應依各自資力對子女負扶養義務。若均有扶養能力時,對於子女之扶養費用均應分擔。因此,父母之一方單獨扶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
 
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或婚姻撤銷而有所影響,並且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的程度應依子女的需求及父母的經濟能力來決定,以確保子女能夠獲得合理的生活保障,因此,當父母一方有能力卻未履行扶養義務時,另一方可以依據不當得利法理向法院請求追討未支付的扶養費,而法院亦可父母雙方的收入狀況、生活開銷以及子女的實際需求,判定應補償的金額,實務上,許多離婚案件中,常見一方因另一方拒絕支付扶養費,而不得不獨自承擔所有子女的生活與教育開銷,在這種情況下,若未支付扶養費的一方具有經濟能力,則依法應補償過去未支付的費用,此外,依據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若有數人,應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因此即使夫妻離異,雙方仍應共同承擔子女的扶養費,而不是讓其中一方獨自負擔所有費用,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參考雙方的經濟能力、子女的需求以及扶養費的合理範圍來做出裁決,確保扶養義務的履行不會因離婚而造成不公平的結果。
 
因此,若監護權一方已長期獨自承擔所有子女的生活開銷,則可依法律途徑向法院請求對方支付應分擔的扶養費,以確保子女的基本生活權益能夠獲得適當保障,值得注意的是,不當得利的法律概念在此類案件中尤為關鍵,因為當一方父母未履行應盡的扶養義務,而導致另一方不得不自行支付全部費用時,這就構成了一方不當獲得利益而另一方受到損害的情形,不當得利的法理,受損害的一方有權請求對方返還其應支付但未支付的扶養費,這項原則因此若父母離婚後,其中一方未履行扶養責任,而另一方已獨自承擔所有扶養開支,那麼依法便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補償其應支付的部分,法院將當事人提供的財務證明、子女的教育支出、生活費、醫療費等相關證據來裁定具體應補償的金額,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不受影響,

 -家事-親屬-扶養-未成年子女-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084條=民法第11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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