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遭前夫求償子女扶養費 無力負擔怎辦?可以調降嗎?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當事人若因再婚後經濟負擔增加,確實可以根據《民法》第1121條與《家事事件法》第102條,向法院聲請變更扶養費。然而,是否能夠成功減少扶養費,需取決於是否能夠證明自身經濟能力因不可預測的變動而減弱,或是子女的實際需求已減少,導致原扶養費顯失公平。若當事人希望減少扶養費,應蒐集財務證明、生活支出明細,以及其他客觀證據,以證明自身經濟狀況無法負擔原訂金額,並透過正式的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變更請求,以確保自身權益與合理的扶養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再婚而有新子女可以調降原來約定或判定的扶養費嗎?
 
再婚後若有新子女,是否能調降原本約定或法院判決的扶養費,主要取決於是否符合「情事變更」的原則。在實務上,許多當事人在離婚時可能急於結束婚姻關係,或當時高估自身經濟能力,導致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扶養費負擔過重,後來因經濟狀況變化,便希望能夠調降原本的扶養費金額。關於這個問題,關鍵在於法院是否認定當事人的情況已經產生重大變更,例如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下降、生活負擔加重,或扶養權利人的需求有所減少。根據法院的實務見解,若當事人能夠證明自身經濟狀況確實發生重大變動,而當初的扶養費約定已經無法適用當前情況,導致繼續履行原約定或判決顯失公平,則有機會向法院提出調降扶養費的聲請。
 
除民法第1121條有規定外:「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另外家事事件法第102條第1項也規定:「就第九十九條所定各項費用命為給付之確定裁判或成立之和解,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裁判或和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變更原確定裁判或和解之內容。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按民法第1116-2條明文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又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另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則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扶養費的金額需考量雙方的經濟能力與子女的實際需求,並非單純依據當初離婚時的協議來決定,可以依客觀情勢而變更,重點在於是否當事人可以預料。若當事人在離婚後,因客觀情況改變,導致原約定或法院判決的扶養費已不合時宜,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請求,調整扶養費的給付數額。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有保護教的義務。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受影響。原則上,父母須共同負擔扶養義務,只有在其中一方沒有辦法照顧、扶養子女時,才會由他方扶養。
 
若無法負擔扶養費用,可依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及第1115條第3項「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等規定,請求法院訴請減免的扶養費用。
 
所謂情事變更,係指扶養權利人之需要有增減,或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身分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情事遽變,非協議成立時所能預料,如不予變更即與實際情事不合而有失公平者而言;倘於協議時,就扶養過程中有發生該當情事之可能性,為當事人所能預料者,當事人本得自行評估衡量,自不得於協議成立後,始以該可能預料情事之發生,再依據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176號民事裁定參照)。
 
若負扶養義務者有多名子女,應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因此若一方再婚並育有新子女,則其經濟負擔可能增加,在這種情況下,的確有可能透過法院聲請減少對原子女的扶養費,以確保公平合理的分配。
 
然而,法院是否會批准調降扶養費,仍須依個案情況判定。當事人若希望變更扶養費,必須舉證證明「扶養權利人之需要有增減,或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身分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情事遽變,非協議成立時所能預料,如不予變更即與實際情事不合而有失公平者。」舉例來說,若一方在離婚後因工作變動導致收入減少,或因身體狀況無法負擔原本約定的扶養費,則可以提出財務證明、醫療證明等相關文件,向法院主張減少扶養費。此外,若原子女已長大,生活開銷減少,或另一方的經濟狀況顯著改善,使得原扶養費負擔不再合理,也可能成為法院考量調降扶養費的依據。
 
既然是要上法院聲請變更扶養費金額,那自然就是牽扯到舉證的問題,這個時候聲請要變更扶養費金額的一方,自然就必須提出證據去說服法官在雙方協議離婚或法院裁判離婚後,確有發生情事變更,也就是上面最高法院判決所說的「扶養權利人之需要有增減,或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身分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情事遽變,非協議成立時所能預料,如不予變更即與實際情事不合而有失公平者」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仍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因此即便一方經濟狀況有所改變,若法院認定原扶養費的金額仍屬合理且子女仍有實際需求,則可能不會輕易調降。當事人若要提高勝算,應準備詳細的財務報告,包括收入證明、生活費支出、再婚後的新家庭負擔情況等,並強調自身財務壓力已經超出可負擔範圍,以爭取法院支持減少扶養費的可能性。

-家事-親屬-扶養-未成年子女-情事變更

(相關法條=民法第1121條=民法第1116-2條=民法第1119條=民法第11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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