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大女友肚子,竟娶別人還拒付子女扶養費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孩子的扶養費是法律賦予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權利,父母都應共同負擔,而非單方面由母親承擔。無論父母的關係如何變化,孩子的生活需求不應受到影響。因此,母親可以透過協商、訴訟及法律執行等方式,確保孩子的扶養費能夠穩定支付,以維持孩子的基本生活需求與受教育權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義務,這其中也包括扶養義務。然而,現實情況是,孩子的父親在孩子上幼稚園後便未主動關心,也未穩定提供經濟支持,這讓單親母親在撫養孩子的過程中面臨很大的壓力。由於前男友已另組家庭並育有三個小孩,導致他對孩子的經濟支援時有時無,這樣的狀況讓母親不得不考慮法律途徑來確保孩子的扶養費能夠穩定支付。
 
會面交往又稱探視權。因為會面交往並非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無論父母是在一起或分開,每個孩子都有權利跟爸爸、媽媽都維持良子的關係。所以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6個月以上,且父母對於探視子女的時間、地點談不攏;不准他方探視子女;刻意阻撓或不配合等等情形時,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未教養一方、未成年子女、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提出聲請。法院審理程序中,聲請人得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等規定,請求法院於本案裁定確定前,為命父母先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等之暫時處分。
 
依照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089條第1項前段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又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另外,民法第1119條、第1115條第1項分別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因此,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本就有保護及教養之義務,所謂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包括扶養在內。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是共同的,無論父母是否仍維持婚姻關係,皆應負擔孩子的扶養責任。
 
就本質而言,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屬於一種「生活保持義務」,此與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間所負之扶養義務,僅屬於「生活扶助義務」,兩者間有所不同。因此未成年子女請求父母扶養時,不必符合民法第1117條第1項「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的要件。
 
此外,扶養的程度應子女的需求以及父母的經濟能力來決定,而若負扶養義務者有多名子女,則應依照各自的經濟狀況來分擔。因此,即便前男友另組家庭並有其他子女,這並不能成為他逃避對於第一個孩子扶養責任的理由。
 
首先是認領部分,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夠與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權利,包括扶養、繼承等基本權益,避免因父母關係的特殊性而受到不公平待遇。因此,在法律層面上,非婚生子女的親子關係認定雖然較為複雜,但仍有完整的法制保障其權益,使其不至於因父母未婚而失去法律上的認可與保護。
 
前男友既然已經認領非婚生子女,自然就應該負起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及教養義務,當中即包含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而未正式認領之前,應提出訴訟確定雙方有認領之實或強制認領之訴。
 
只要兒女是生母所生,民法第1065條第2項的規定,不論生母與兒女的生父之間是否具有婚姻關係,生母所生的兒女在法律上皆被視為婚生子女,除非有反證可以推翻這一認定,否則不會產生任何法律上的爭議。然而,生父與兒女之間的法律關係則較為複雜,主要原因之一在於生父無法如生母般透過生理證據直接證明與子女的親子關係,因此法律另訂專門條文來解決生父與非婚生子女之間的親子關係問題。
 
其中,生父與子女的法律關係需透過「認領」來確立,而認領依民法規定又可分為「任意認領」與「強制認領」兩種方式。「任意認領」是指生父主動承認自己是非婚生子女的父親,並有將其作為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這是一種單獨的法律行為,不需要他人同意,且只有生父本人具有認領的權利,任何第三者均無法代為認領。
 
此外,認領屬於非要式行為,只要生父表示認領的意願,非婚生子女即視為婚生子女,這表示不需要特定的法定形式來完成認領行為。另一方面,即便生父未曾正式表達認領意願,但若其曾經對非婚生子女提供撫育,例如支付奶粉錢、學費或生活費等,在此情形下,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規定,該生父即被「視為認領」,即便未曾正式表示認領,法律上仍推定其已經履行認領行為,因此不再需要額外的認領程序即可確立親子關係,此時需要辦理戶籍手續,以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戶籍法第30條: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而若生父遲遲未主動認領(含不願協同登記),此時可透過確認認領關係存在之訴或「強制認領」程序來確立親子關係。民法第1067條第一項規定,若有事實足以證明某人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則非婚生子女本人、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要求法院判決生父應履行認領義務,以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此類案件通常涉及親子鑑定等證據蒐集程序,法院會DNA鑑定結果以及其他相關事實進行裁判,確保親子關係的確立符合法律與事實依據。
 
此外,若生父已經死亡,民法第1067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仍可向生父的繼承人提起認領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親子關係的存在,使其在法律上獲得應有的權益。若生父沒有繼承人,則可將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列為被告,向法院請求確認認領關係的存在。
 
就法律層面而言,單親母親可以透過訴訟請求孩子的父親支付扶養費。實務經驗,法院在判定扶養費金額時,通常會參考地方政府公告的平均生活費用標準,以及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來進行衡量。
 
換言之,若母親希望請求前男友每月支付1萬元的扶養費,就需要提供相關證明,例如孩子的學費、生活費、補習費等支出,並證明這樣的金額是符合孩子基本需求的。同時,也可以調查前男友的收入與生活水準,讓法院判斷他是否有能力負擔這筆扶養費。
 
在此情況下,建議母親可以採取幾個步驟來讓前男友穩定支付扶養費。首先,可以嘗試與對方協商,提供具體的支出明細,並強調扶養費是孩子的基本需求,希望能夠達成共識,使他願意每月固定支付。但若對方仍然消極應對或拒絕履行扶養義務,那麼就可以透過法律手段,向法院提起扶養費請求訴訟,要求對方每月支付合理金額的扶養費。同時,也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若前男友有固定薪資收入,法院可直接從其薪資中扣除應支付的扶養費,以確保孩子的權益不受侵害。
 
此外,對於過去未支付的扶養費,母親也可以依據民法第179條關於不當得利的相關規定,向對方請求補償。因為孩子的生活費應由父母共同負擔,若其中一方長期未履行扶養義務,另一方則可請求過去已支付的部分由對方補償。

-家事-親屬-扶養-未成年子女-認領-

(相關法條=戶籍法第30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065條=民法第1067條=民法第1084條=民法第1089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5條=民法第1117條=民法第11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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