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對外遇單獨提告通姦嗎?

14 Nov, 2016

律師回答: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本文,「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撤回告訴是不能「選擇對象」的,對任何一個共犯撤回告訴,法律上的效果等於是對所有共犯撤回告訴,之後案子送進法院,法官也不會收。意思是如果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類型常見如:過失傷害罪、誹謗罪、通姦罪,告訴人對於共犯中一人提出告訴或是提告後撤告,效力及於全體共犯,也就是等同對於共犯全體提告或是撤告。

 

通姦這件事,出軌者與小三、小王都是犯罪行為人,都是對向共犯,原則來說也是不能只對一個人撤回告訴的。但是,在通姦罪的案子裡,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有特別規定:「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因此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破例」允許可以只對配偶撤回告訴,而不包含小三或小王的部分。理由是顧及婚姻關係的夫妻情義、和諧,如果能夠重修舊好,就不要讓訴訟成為彼此間的障礙,使婚姻能夠繼續延續。這時候,配偶能從訴訟中安然脫身,但小三或小王仍必須繼續接受調查、審判。

 

但此僅適用具有配偶關係者,不具配偶關係者則不適用之。此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73號刑事判決所示:「告訴人得以單獨對通姦之配偶撤回告訴,乃為顧及婚姻關係中之家庭和諧,促使婚姻關係得以繼續延續;然若婚姻關係已消滅,已無達成延續婚姻關係之可能,即無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有關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規定適用,從而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自不能擴張至前配偶之身分,對前配偶撤回告訴者,仍應適用撤回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因此,離婚後始撤回告訴,撤回告訴之效力應及於必要共犯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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