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義務人不是一定會負擔扶養義務,還是要以扶養權利的需要為準?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扶養義務的產生必須符合兩大條件,首先,請求扶養者必須具備「受扶養權利」,即其無法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但直系血親尊親屬不受無謀生能力的限制,其只要無法維持生活便可請求扶養,其次,被請求扶養的親屬必須具備「扶養能力」,若因履行扶養義務而無法維持自身生活,則可依法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法院在判定扶養義務時,會雙方的經濟狀況與實際生活需求進行綜合評估,以確保判決既能保障受扶養者的基本生存需求,又不至於對扶養義務人造成過重負擔,這樣的法律設計,在保障基本人道關懷的同時,也確保扶養義務的合理性與公平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這些親屬在有受扶養的需要時,彼此間會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5條至第1116條之1並有扶養權利、義務順序之規定。
 
當這些親屬在生活上無法自理或經濟無法維持時,便可請求相對應的親屬履行扶養義務,此外,民法第1115條至第1116條之1進一步規範了扶養權利與義務的順序,確立了不同親屬間的優先順序,使得扶養制度更具可操作性,確保真正有需要的親屬能夠獲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在夫妻與父母子女間的扶養關係方面,法律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標準,當一方的財產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時,便可請求另一方履行扶養義務,這與一般的親屬扶養義務不同,因為此類關係屬於「生命共同體」,因此不僅僅是基於親屬關係的互助,更是基於長期共同生活而產生的責任,法律規定,夫妻與父母子女之間的扶養義務應達到「與自身生活水平相同」的標準,這表示扶養義務人並不能僅在經濟寬裕時才提供扶養,即便自身經濟狀況不佳,仍須設法履行扶養責任,這種「生活保持義務」的標準,確保了家庭成員間的基本生活水平不會出現過大的差距,避免某一方因貧困而陷入極端困境。
 
然而,扶養義務的產生並非絕對的,民法第1117條的規定,扶養請求權人必須具備「受扶養權利」,具體而言,受扶養權利的成立須符合兩項條件,第一,該請求人必須「不能維持生活」,即其個人財產或收入無法支撐基本生活開銷,簡單來說就是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來維持生活,第二,該請求人必須「無謀生能力」,即無法透過勞動或其他方式獲得收入,例如因高齡、身體殘疾、重病等因素導致無法工作,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是指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維繫其生活,白話來說就是沒錢;無謀生能力則是指不具工作能力而言。而父母、祖父母這些直系血親尊親屬,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請求子女扶養,也就是說當父母沒錢而請求子女扶養的時候,子女不能因為他們還有工作能力,就叫他們自己去賺錢。
 
民法特別規定,這項「無謀生能力」的限制不適用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也就是說,即使父母或祖父母仍然具備工作能力,只要其經濟狀況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仍然可以依法請求子女或孫子女履行扶養義務,這一規範的目的是確保年長者在年老後,即便沒有收入,也能獲得應有的生活保障,避免其因年齡或身體狀況而陷入困境。
 
然而,若父母或祖父母擁有多筆房地產或存款,則不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因此無法請求子女扶養,這項規定合乎情理,因為扶養義務的設立是為了協助真正沒有經濟能力維生的親屬,而非為了讓財產豐厚者透過法律手段轉嫁生活開銷,若父母本身擁有足夠的財產足以應付日常生活需求,則法律不會強制要求子女提供額外的扶養支援,這樣的設計避免了濫用扶養請求權的可能性,確保扶養制度能夠發揮應有的社會功能。
 
除了請求扶養者必須具備受扶養權利外,被請求扶養的親屬也必須具備「扶養能力」,只有當被請求扶養的親屬具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時,扶養義務才會產生,換句話說,若被請求扶養的親屬自身也無法維持生活,則不會產生扶養義務,例如未成年的子女或經濟困難的親屬不具備足夠的扶養能力,因此法律不會強制其履行扶養義務,例如,法律不會要求年僅十歲的兒童扶養其年邁的父母,因為該兒童尚未具備謀生能力,若強制其履行扶養義務,顯然違背法律的公平性,此外,若某成年子女本身也身陷經濟困境,例如長期失業、罹患重病或負擔龐大債務,法院可能會判定其無須負擔扶養義務,這確保了法律不會加重經濟困難者的負擔,而是將扶養責任合理分配給具備經濟能力的親屬。
 
法院在審理扶養案件時,會依據雙方的經濟狀況、家庭關係、生活需求等綜合評估,以確保裁定的合理性與公平性,舉例來說,若某名父親因健康因素無法工作,且無足夠的財產維生,則法院可能會裁定其子女需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費,確保父親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滿足,然而,若該父親仍有穩定收入或擁有可變賣的不動產,則法院可能會認定其無受扶養的必要,從而駁回其請求,此外,法院也會審查子女的經濟能力,例如若某子女自身經濟拮据,法院可能會降低其扶養費用,確保扶養義務不會造成子女過度負擔。

-家事-親屬-扶養要件

(相關法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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