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再婚,是否仍須付小孩扶養費?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並不會因為父母雙方有無婚姻關係而消失或影響,無論親權歸屬何方,雙方皆應依其經濟能力共同負擔子女的扶養費,而若一方未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依據不當得利的法律規範向法院請求償還其代墊的費用,這不僅符合民法的規範,也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在離婚案件中,無論親權如何分配,雙方父母皆應履行其應盡的扶養責任,確保子女能夠在穩定的環境下成長,避免因經濟問題而影響子女的生活與教育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事人男友與前妻離婚後,必須扶養兩個小孩,現在當事人與男友同住並照顧這兩個孩子,當事人的薪水幾乎都投入到家庭裡,但讓當事人感到不甘心的,男友曾讓孩子回去向母親拿補習費或畢業旅行費,結果的母親卻說當事人是破壞們家庭的第三者,應該要負起養小孩的責任,這讓當事人覺得很委屈,因為男友與前妻已經離婚一年半,而的前妻也早已再婚,並與新任丈夫育有一名女兒,更令人意外的是,還是一家公司的負責人,擁有不錯的經濟能力,既然如此,為什麼可以完全不管兩個孩子的扶養費,甚至把所有的經濟壓力都推給當事人與男友,這真的合理嗎?想請問是否可以向這位母親要求支付孩子的生活費。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而民法第1116條之2也明確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結婚被撤銷或離婚而有所改變,這代表即使男友的前妻已經再婚,對於與男友所生的兩個孩子,仍然應該負有相同的扶養責任,這不只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既然如此,為何可以因為再婚而完全不履行扶養責任?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基於父母子女之間的身分關係產生的法律責任,這項義務並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消失,離婚所消滅的僅是夫妻間的婚姻關係,而非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直系血親關係,因此即使父母離異,雙方仍應依照各自的經濟能力共同負擔子女的扶養責任,即便離婚導致其中一方的親權處於暫時停止的狀態,這並不影響其應盡的扶養義務,在法律層面上,父母雙方只要均有經濟能力,便應共同分擔子女的扶養費用,而不能僅由其中一方獨自負擔,如果其中一方未支付應負擔的扶養費,而導致另一方在未獲得對方經濟支持的情況下獨自撫養子女,那麼依法便可依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請求對方償還其應分擔但未支付的扶養費用,也就是說,未實際履行扶養義務的一方並不能因此免除自己的經濟責任,仍應依法補償已由另一方墊付的扶養費。
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或婚姻撤銷而有所影響,並且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的程度應依子女的需求及父母的經濟能力來決定,以確保子女能夠獲得合理的生活保障,因此,當父母一方有能力卻未履行扶養義務時,另一方可以依據不當得利法理向法院請求追討未支付的扶養費,而法院亦可父母雙方的收入狀況、生活開銷以及子女的實際需求,判定應補償的金額。
實務上,許多離婚案件中,常見一方因另一方拒絕支付扶養費,而不得不獨自承擔所有子女的生活與教育開銷,在這種情況下,若未支付扶養費的一方具有經濟能力,則依法應補償過去未支付的費用。
此外,依據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若有數人,應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因此即使夫妻離異,雙方仍應共同承擔子女的扶養費,而不是讓其中一方獨自負擔所有費用,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參考雙方的經濟能力、子女的需求以及扶養費的合理範圍來做出裁決,確保扶養義務的履行不會因離婚而造成不公平的結果,因此,若監護權一方已長期獨自承擔所有子女的生活開銷,則可依法律途徑向法院請求對方支付應分擔的扶養費,以確保子女的基本生活權益能夠獲得適當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不當得利的法律概念在此類案件中尤為關鍵,因為當一方父母未履行應盡的扶養義務,而導致另一方不得不自行支付全部費用時,這就構成了一方不當獲得利益而另一方受到損害的情形,不當得利的法理,受損害的一方有權請求對方返還其應支付但未支付的扶養費,這項原則在司法實務中已獲得確認,因此若父母離婚後,其中一方未履行扶養責任,而另一方已獨自承擔所有扶養開支,那麼依法便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補償其應支付的部分,法院將當事人提供的財務證明、子女的教育支出、生活費、醫療費等相關證據來裁定具體應補償的金額,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不受影響,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99號裁判即明示其旨:「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分而來。父母離婚所消滅者,乃婚姻關係,縱因離婚而使一方之親權處於一時之停止狀態,但對於父母子女間之直系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均應依各自資力對子女負扶養義務。若均有扶養能力時,對於子女之扶養費用均應分擔。因此,父母之一方單獨扶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
雖然男友行使親權,孩子由撫養,但這並不影響前妻必須分擔孩子生活費的法律義務,因此,只要是與孩子扶養有關的支出,例如教育費、伙食費、醫療費、課後補習費等,原則上都可以要求前妻分擔一半,如果拒絕支付,男友完全可以拿著相關的支出單據,例如學校的學費收據、補習班繳費證明、醫療費收據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履行扶養義務,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考量雙方的經濟能力與子女的實際需求,如果男友的前妻擁有良好的經濟狀況,甚至比男友的經濟能力還要好,那麼法院極有可能判決必須支付更高比例的扶養費,因為扶養費的負擔應該雙方的收入情況公平分配,而不應該讓其中一方獨自承擔所有費用,更何況現在連當事人都投入薪水在照顧這兩個孩子,這根本不是當事人應該承擔的責任.
法律規定很清楚,父母的扶養義務來自於親子關係,而非婚姻關係,無論們離婚與否,兩人仍然是這兩個孩子的父母,依法都應當提供孩子基本的生活與教育所需費用,這點不會因為其中一方再婚或有了新孩子而有所改變,更何況,前妻不僅再婚,還育有新生兒,又擔任公司負責人,顯然具備相當的經濟能力,卻完全不負責任,甚至讓當事人這個毫無法律責任的人來承擔孩子的生活費,這根本是完全不公平的事情,對於這樣的情況。
當事人認為男友應該儘快與前妻協商,要求依法支付扶養費,若協商不成,就應該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必須支付合理的扶養費用,這樣才能確保孩子的基本權益,也能減輕當事人們的經濟壓力,法院的實務判決,通常會依照父母的收入比例來分擔扶養費,假設前妻的收入比男友高,那麼應該支付更高比例的扶養費,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也會考慮父母一方是否惡意規避扶養責任,若前妻刻意逃避,甚至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確保履行法律義務。
這筆錢不是給男友或當事人的,而是給孩子的,作為一名母親,沒有權利選擇不負責,法律也不允許推卸這項義務,因此當事人們完全可以依法向要求支付孩子的生活費,若拒絕,當事人們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維護孩子的權益,這不僅是為了當事人們的經濟壓力,更是為了確保孩子能夠擁有應得的生活與教育保障。
-家事-親屬-扶養-未成年子女-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115條=民法第1116-2條=民法第11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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