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愛了」,妻子要離婚可以嗎?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若因為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請求離婚,但法院的判斷標準仍然會依據個案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准予離婚。當事人在訴請離婚時,應當清楚自身的法律權利,並確保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婚姻已經無法維持,以提高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
律師回答: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在婚姻生活中,夫妻雙方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導致感情破裂,甚至難以繼續維持婚姻關係,這時候便可能會面臨裁判離婚的問題。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規定,若夫妻間發生「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情形,則夫妻之一方可以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在實務上,法院對於「重大事由」的認定標準具有一定的彈性,會根據個案情況進行綜合考量。
關於這款實務常見上爭執原因有:
一、與另一半生活觀念相差很多,如由於生活觀念差距常是夫妻需要學習的機會,因此法官通常只是單純對生活觀念有差距,可能還不足以構成離婚的事由,但還是要個案判斷,個案中是否有不可修復的觀念差距,而此一差距造成雙方已經感情破裂。
首先,夫妻之間若在生活觀念上有極大的差異,例如對於家庭責任、生活方式、價值觀等無法達成共識,甚至因為觀念上的衝突導致頻繁爭吵,影響到婚姻的正常運作,法院有可能認定這種情況構成婚姻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然而,單純的觀念差異並不足以成為離婚的理由,法官通常會考量雙方是否曾經試圖調適、是否仍有修復婚姻的可能性,並依據個案來做出判斷。
二、與另一半對於金錢觀念差異很大,如一方花費無度、財產不慎,造成家裡經濟嚴重負擔,或許有機會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而主張離婚如先生結婚多年,先生負責全家開銷,每次到月底先生總是會說為什麼這個月開支又那麼多,妻子解釋是家中必要開銷,但先生還是碎念數個鐘頭,甚至規定要外頭天全暗才可以開燈,以節省電費;也規定每次洗澡時間,以節省水費,長期下來妻子壓力好大,妻子能不能要求離婚?
其次,金錢觀的巨大差異也是許多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因之一。如果夫妻一方花費無度、欠缺理財觀念,導致家庭經濟出現嚴重負擔,甚至讓另一方承受沉重的壓力,這種情況可能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例如,有的夫妻會因為開支問題而爭吵,甚至出現控制對方花費的極端行為,這些都可能讓婚姻生活變得難以持續。
三、婆媳不合,如婆婆每件事情都針對妻子,每次都已死相逼,先生只是叫妻子容忍她,但妻子覺得壓力好大,妻子想結束這段婚姻,可以怎麼做?但還是要個案判斷,個案不合原因為何,是否可歸責,配偶一方是否有積極協助處理,均是重要問題。
婆媳關係也是影響婚姻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若配偶未能積極協助處理婆媳問題,甚至任由母親干涉婚姻,導致配偶一方承受極大的精神壓力,這種情況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婚姻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然而,法院在判斷婆媳問題是否構成離婚理由時,會考慮夫妻雙方是否曾經試圖解決問題,以及衝突是否已經達到無法修復的程度。
四、分居,如妻子不想回到那個家,要跟先生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以前傳統實務上會說,要先分居半年,可以證明沒在履行同居義務,再訴請離婚。但現在基本上不用再做這樣子的動作,如雙方都有離婚意願或雙方都認為婚姻走不下去,即使沒有分居也可以直接訴請離婚。簡單來說,法律上沒有特別規定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比較重要的應該是夫妻無法同居的原因是否是足以造成婚姻無法維持下去的重大事由,分居越久且無復合可能性的話,對於日後訴請離婚會是比較有利的依據之一。
分居問題,許多人誤以為只要分居一段時間後就能夠訴請離婚,但實際上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分居多久才能離婚,關鍵仍然在於分居的原因是否足以構成婚姻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在過去的實務判決中,法院有時會以分居時間較長且雙方無復合可能性作為准予離婚的依據,但如果分居只是暫時性的,或者雙方仍有往來,那麼法院可能不會認定這是一個足以讓婚姻無法維持的理由。另一方面,即使夫妻仍住在同一個屋簷下,但長期分房睡、缺乏夫妻間的正常互動,甚至彼此形同陌路,這種情況也可能構成婚姻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
五、分床,同住一個屋簷下,但沒有睡在一起,天天也沒有交集,各過各的,這樣算是分居狀態嗎?仍住在共同的居所不算是分居狀態。只是婚姻是否足以維持下去,也不是單看夫妻是否分居,若同居生活形同陌路,都已無夫妻之實,婚姻也沒有維持下去之必要。實務上也有法官認為,夫妻雖然同住但長期分房無性行為,也會認為婚姻已欠缺愛情維持必要,是判斷的因素之一。
六、傷害、虐待或精神上壓力:純粹因為壓力大讓你想離婚嗎?結婚後感情方面扣掉錢有沒有生變?雖然之前沒有驗傷,可是家人如果有看到或是聽到,在離婚調解或訴訟中可提出作為婚姻破綻事由及證人,如果近期仍有辱罵,應先準備錄音進行蒐證。
七、外遇,以外遇這個理由來提起離婚的話,首先的重點要能夠有外遇相關的證據,這個證據不全然是要能捉姦在床,任何相關的訊息、對話照片,都能成為訴訟上的佐證。不過如果是通姦就可以直接訴請離婚,只要能證明有通姦的行為,都可以直接構成離婚的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參照),如果沒有直接證明通姦的證據,也可以主張有「難已為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主張離婚。
裁判離婚婚成為雙方無法談妥離婚條件的唯一解決方式,要能讓法院判決准予離婚,必須要符合一定的要件,如無法說服法官已符合法律規定,就算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請求,還是有可能被法院駁回的。關鍵在於當事人有離婚決心,當事人佔五成、律師三成、案件本質二成,再者,若導致離婚的原因是當事人自己造成的也會影響成敗。
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來諮詢時,提供相關資料給律師評估後,最想知道的是能否離的成,其實關鍵在於委託人,離意已決,往往一定離的成,早期法官會勸和不勸離,現在觀念隨著時代改變,法官還是會站在離婚要件判斷雙方之婚姻狀態是否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及可歸責之情形。
實務上,有些法官認為夫妻長期無性生活,已經失去婚姻維繫的基本條件,這可能會成為裁判離婚的考量因素之一。此外,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長期遭受配偶虐待或承受極大的精神壓力,也是法院可能認定的重大事由之一。若婚姻關係中一方對另一方施以暴力,即使沒有驗傷單,也可以透過家人、鄰居或其他證人的證詞來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在這類案件中,錄音、訊息紀錄或其他能夠證明受害情形的證據,都能夠作為法院判斷婚姻是否已經無法維持的依據。除身心上的虐待,外遇也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能夠證明配偶有外遇行為,甚至已經發生通姦,那麼無過錯的一方可以直接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請求離婚,不需要再額外證明婚姻是否已經難以維持。然而,若沒有確切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通姦,當事人仍然可以依據「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來提出離婚訴訟,只要能夠證明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的關係已經影響到婚姻的穩定,例如過度親密的訊息往來、頻繁的約會等,都可能成為法院審理時的考量依據。在實務上,裁判離婚往往成為夫妻無法協議離婚時的最後手段,但要成功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仍然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如果當事人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婚姻確實已經無法維持,法院可能會駁回離婚請求。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除考量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還會綜合評估雙方的陳述、婚姻存續期間的具體情況,以及是否仍有可能修復夫妻關係等因素。過去法院的態度通常是「勸和不勸離」,但隨著時代的變遷,法官現今更重視婚姻當事人的自由意願,若確實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要件,法院也會依據法律做出裁判離婚的判決。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重大事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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