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婚後還貸款,房子是誰的?

15 May, 2025

問題摘要:

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並非單純將婚後所得平均切割,而是一種反映婚姻實質貢獻的公平機制,不論婚姻期間是主外或主內,家庭經濟或家務勞務皆被納入評價範疇,體現現代法律對婚姻平權的支持與尊重,為婚姻解體後的一方提供基本保障,也促進家庭成員間的責任與信任。

律師回答:

在現代社會貫徹男女平等已成世界潮流,而婚姻作為兩人共同生活的制度安排,更是男女平等價值實踐的重要場域。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分工模式,逐漸被平權理念所取代,各國先進法治國家紛紛在婚姻制度與夫妻財產制上推動改革,德國與瑞士等國便已設立「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其立法目的即在保障婚姻中相對經濟弱勢的一方,特別是長期承擔家庭勞務的配偶,於婚姻關係解除時可獲得合理分配。
 
我國過去的聯合財產制因未能完全落實男女平等,曾引發歧視妻子的疑慮,故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法時,參照德瑞法制增訂民法第1030條之1,設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從法律層面給予家庭主婦等無經濟收入配偶合理補償,評價其家庭勞務與經濟勞務同等價值,可謂邁出貫徹性別平等的重要一步。
 
實務上經常被問到的問題如:「若在婚前買房,登記於女方名下,並由女方以婚後收入還貸款,是否對女性更具保障?是否應儘量在婚前買房?」這些問題正涉及到婚姻財產的歸屬與分配依據。
 
依現行法定財產制規定,夫妻各自對於名下財產具有管理、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因此若房屋為婚前購置,且登記於女方名下,原則上即屬女方所有,與男方無涉,除非男方能證明該房屋為借名登記,否則在法律上房產完全屬於女方。若婚姻結束,房屋自然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範圍。
 
儘管如此,若婚後由女方以收入繳付貸款,依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此部分即視為女方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應納入現存婚後財產,於婚姻關係終止時列入分配計算。
 
換言之,即便房屋屬女方婚前財產,但婚後用於還款的收入,依法仍須列入婚後剩餘財產,需就已清償之部分與配偶分享。反過來說,若男方婚前購屋、登記於男方名下,婚後由男方以所得繳付房貸,而女方的收入用於家庭支出,女方仍可主張分配男方婚後清償的貸款部分。這種計算機制旨在反映婚姻中雙方實際貢獻,無論是金錢投入或家庭勞務,都應獲得合理對待。
 
依民法第1030條之1,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若夫妻一方剩餘財產金額高於他方,另一方有權請求分配兩者差額之一半。此剩餘財產計算係以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期間負債所得,繼承、贈與與慰撫金則因無關婚姻勞務貢獻,依法不計入分配。
 
為防濫訴與不當請求,法律亦設有權利時效,規定自知悉差額起二年內不主張即消滅請求權,無論是否知情,自財產制關係消滅起五年後亦不得再請求,因此實務建議於離婚或配偶死亡後儘速行使此權利。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於離婚訴訟中一併提出,亦可事後獨立訴請,但須提出雙方財產與債務證明,計算過程繁複,涉及金融與法律專業,宜由律師協助辦理,以確保權益。若最終取得法院判決,而對方拒不給付者,可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包括拍賣對方財產以清償應得金額,保障請求人的合法利益。
 
整體而言,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並非單純將婚後所得平均切割,而是一種反映婚姻實質貢獻的公平機制,不論婚姻期間是主外或主內,家庭經濟或家務勞務皆被納入評價範疇,體現現代法律對婚姻平權的支持與尊重,為婚姻解體後的一方提供基本保障,也促進家庭成員間的責任與信任。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相關法條=民法1030-1條=民法103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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