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房產怎麼分?

15 May,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涉及財產的劃分需嚴謹計算與法律依據支持,不論適用哪種財產制度,都應先釐清婚前與婚後財產界線與資金來源,並注意民法賦予的請求時效,包括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應於知悉差額起二年內或婚姻關係消滅起五年內提出,否則即告消滅,無法再主張。總之,婚姻不只是情感結合,更是一種法律上的契約關係,財務規劃與產權分配不可忽視。無論是否面臨離婚,夫妻在處理房產時應本於信賴與公平原則溝通協議,並於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促成和平而有尊嚴的結束。

律師回答:

在夫妻面臨離婚時,關於房產的分配往往是一項極具爭議且需要細緻處理的重要事項,尤其當房屋仍在貸款中,雙方如何協商分配更是牽涉到財產歸屬、債務分擔與實際居住需求等複雜面向。
 
依我國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度主要分為三種形式: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其中大多數夫妻未特別約定,皆適用「法定財產制」。
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包括房產)被視為婚後財產,離婚時需進行剩餘財產的分配。​依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
在共同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依民法第1031條,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在此制度下,離婚時,夫妻各取回其特有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若有不可分割之共有物,夫妻雙方協議不成時,則可請求法院分割。​
在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依民法第1044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在此制度下,離婚時各自帶走自身財產,原則上不會再行分配。
 
針對離婚時房屋尚有貸款的情況,實務中常見三種處理方式。第一,若房屋在婚前已支付頭期款,婚後繼續償還貸款,婚後所還款項視為婚後財產用以清償婚前債務,依民法第1030條之2條文,離婚時此部分金額須納入剩餘財產重新計算,進行分配。
 
第二,若房屋貸款尚未繳清,則應先從房屋現值中扣除婚前投入款項與未償債務,再將淨值部分作為夫妻間可分配之婚後財產,進行清算。第三,為確保公平性,必須確定婚後的共同財產是否被一方挪作個人債務清償之用,避免財產分配失衡。
 
至於房產的名下登記,在分配時雖具有初步所有權推定力,但若存在婚後共同還貸或裝修投入,也有可能構成一方對該房產的價值貢獻,於財產分配時仍可主張其應有份。當夫妻雙方於婚後共同還貸而名義上房屋登記於一方時,另一方可主張該償還部分所對應的財產價值亦為共同創造的財富,得以在剩餘財產分配時納入評估。同理,若婚前由一方出資購屋但貸款部分由婚後共同償還,也會產生財產重分配的必要。
 
為避免爭議,建議夫妻在婚姻初期若考慮共同購屋,應就以下事項事先規劃:其一,財務規劃要清楚,釐清雙方資金來源、負債情況及日後負擔能力;其二,明確選擇房屋登記方式,如登記在單一方或共同持有,並解各自法律效果;其三,注意相關稅務、保險及購屋開銷,避免日後產生潛在債務糾紛;其四,應以長遠家庭發展計畫為前提,考量是否設有育兒計畫、家庭搬遷或資產轉讓等可能性,進而決定財產分配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若離婚時仍有貸款未清償,原登記人如欲繼續持有房屋,便需承擔餘下債務,並支付另一方依法可請求的財產差額;如登記人無力繼續負擔,也可協議出售房屋變現,分得剩餘款項。若協議不成,亦可訴請法院裁定強制分割或拍賣。
 
綜合上述,離婚涉及財產的劃分需嚴謹計算與法律依據支持,不論適用哪種財產制度,都應先釐清婚前與婚後財產界線與資金來源,並注意民法賦予的請求時效,包括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應於知悉差額起二年內或婚姻關係消滅起五年內提出,否則即告消滅,無法再主張。總之,婚姻不只是情感結合,更是一種法律上的契約關係,財務規劃與產權分配不可忽視。無論是否面臨離婚,夫妻在處理房產時應本於信賴與公平原則溝通協議,並於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促成和平而有尊嚴的結束。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31條=民法第10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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