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離婚時不能忽視的權利
15 May, 2025
問題摘要:
從婚姻的本質而言,夫妻關係是一種長期的合作關係,雙方共同投入情感、時間與資源經營家庭,不論是直接的經濟貢獻或無形的付出,皆應受到平等的尊重與保障。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設立正是為肯認並回應這種制度性的不對等,實現實質的公平,確保婚姻關係終止後,經濟弱勢一方仍得以保障基本生活所需,進而落實婚姻關係中真正的男女平權。
律師回答:
貫徹男女平等的理念已成為全球趨勢,對婚姻制度與夫妻財產制度的影響也日益明顯。在現代社會中,婚姻被視為一男一女依法律程序結合的關係,雙方應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不再只是傳統上男主外、女主內的角色分工,而是雙方在不同領域中提供同等價值的貢獻。正因如此,許多先進法治國家如德國與瑞士,已在其民法中建立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旨在保障於婚姻中擔任家庭主婦或處於經濟弱勢一方的地位,並賦予其在婚姻結束後請求財產分配的權利。
相較之下,我國舊有的聯合財產制,仍未能充分落實男女平等的精神,甚至存在對妻子不利的設計,因此立法院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正民法親屬編,仿效德瑞制度,增訂第1030條之1條文,明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制度,藉以承認家庭主婦對家庭所做的無形貢獻具有與經濟收入相同的價值,這項修法被認為是我國實現婚姻平權與財產平等的重要里程碑。
多數人在面臨離婚時,常誤以為離婚後的財產分配與贍養費是同一回事,實際上兩者有明顯的區別。贍養費需符合一定要件,例如離婚需經由法院判決、請求方無過失且在離婚後陷於生活困難等,門檻甚高,不易獲准。
真正的財產分配制度是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此請求權僅在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且婚姻關係終止時方可行使。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當法定財產制因離婚、配偶死亡或改用其他財產制而終止時,夫妻雙方需將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期間所負的債務後計算剩餘財產,如一方的剩餘財產金額較高,另一方即有權請求分配兩者差額的一半。
這項制度主要目的在於反映雙方於婚姻期間的實質貢獻,而非僅以財務收入作為衡量標準,無論是經濟上賺錢的一方,或是在家照顧家庭、扶養子女的一方,法律均給予公平的評價。然而,並非所有的財產皆應納入分配,例如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因其取得與婚姻無關,或屬非財產性損害賠償,依法應予排除,不計入婚後財產的範圍。
需特別注意的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設有明確的時效限制,依同條第3項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悉雙方財產差額之日起算二年內未行使即消滅;即便未知悉差額,若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算逾五年仍未請求者,也同樣失去請求的權利。因此,為保障自身權益,應儘早提出請求。
行使此項權利時,可選擇在離婚訴訟中一併主張,或於離婚後另行起訴,並須提出證明雙方財產數額及債務狀況的資料,這在實務上往往涉及大量的財務調查、資產鑑價及法律計算,技術性高,訴訟程序也較為複雜,建議委由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保障請求的成功率與合法性。
從婚姻的本質而言,夫妻關係是一種長期的合作關係,雙方共同投入情感、時間與資源經營家庭,不論是直接的經濟貢獻或無形的付出,皆應受到平等的尊重與保障。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設立正是為肯認並回應這種制度性的不對等,實現實質的公平,確保婚姻關係終止後,經濟弱勢一方仍得以保障基本生活所需,進而落實婚姻關係中真正的男女平權。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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