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獎後不幸離婚,配偶可以把這一大筆獎金列入 #剩餘財產分配 的範圍嗎?
15 May, 2025
問題摘要:
實務上處理離婚及財產分配案件,常常會遇到對財產性質認定有爭議,舉證責任及資料取得亦有一定難度,建議當事人應事先解法律規範,並保留婚姻期間的財務資料,必要時亦可諮詢律師協助,確保自身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核心在於婚姻雙方對家庭的共同貢獻應獲公平對待,無論是經濟上的收入或是無形的家庭勞務,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努力的成果,最終都應透過法律制度得到合理回應與保障。
律師回答: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當夫妻的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配偶死亡,夫妻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需先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如仍有剩餘,則以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為基礎,進行平均分配。
此項分配制度的設計,目的是為貫徹婚姻共同生活中雙方應有的公平權益,讓婚姻中付出較多卻收入較少的一方,能在財產結束時獲得合理的補償,尤其是對於長期在家照顧家庭的配偶而言,這是一項重要的制度保障。
法律亦明確指出,並非所有財產都必須納入剩餘財產計算,例如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就屬於例外,這些財產在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時,不須列入可分配項目,因其來源與婚姻關係的貢獻無直接關聯。
婚後財產的定義涵蓋甚廣,原則上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者,皆視為婚後財產,因此若在婚後中獎大樂透或威力彩等高額獎金,也會被視為婚後財產,並列入剩餘財產差額的計算中。
理由是這筆中獎金額並非無償而得,通常需經投注行為獲得,投注的金錢來源於婚後賺取之收入,即使是機運所得,法院實務也認為其性質近似於婚後付出勞力的替代利益,自應列入婚後財產加以分配。
除中獎獎金之外,其他如婚後的銀行存款、股票、購買的不動產等,若無法證明其屬於婚前取得或是無償取得者,原則上也都會被視為婚後財產,納入剩餘財產的範圍中。
民法第1017條亦規定,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而不能證明為夫或妻個人所有者,則推定為夫妻共有。這表示,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律傾向將財產列入可分配範圍,以保護經濟上相對弱勢的一方。
此外,較為特殊的財產如保險單價值準備金、甚至是夫妻一方對公司出資的投資額,在實務判決上也都曾被納入婚後財產加以分配,關鍵在於是否是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產生或累積的財產利益。
舉例而言,一方於婚後持續在公司任職並累積退休金,或於婚後繳納保費使保單累積價值,這些皆屬婚姻中實際貢獻所形成的經濟成果,於離婚時自應考量在內。又如一方婚後以婚後財產參與投資公司,即使股權登記在其名下,也不能排除他方於婚姻中的協力貢獻,法院會依實際情況酌予認定。
需特別留意的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專屬於配偶一方的權利,不得轉讓或繼承,唯有在已提出訴訟或已與對方協議承諾的情況下,始可另論處理。且此請求權設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悉有財產差額存在時起算二年內不行使即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日起超過五年亦同,故若未能於期限內行使權利,即使依法應得,也無法再主張。
最後提醒,實務上處理離婚及財產分配案件,常常會遇到對財產性質認定有爭議,舉證責任及資料取得亦有一定難度,建議當事人應事先解法律規範,並保留婚姻期間的財務資料,必要時亦可諮詢律師協助,確保自身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核心在於婚姻雙方對家庭的共同貢獻應獲公平對待,無論是經濟上的收入或是無形的家庭勞務,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努力的成果,最終都應透過法律制度得到合理回應與保障。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離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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