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要不要履行同居義務?分居就可以離婚嗎?
15 May, 2025
問題摘要:
違反夫妻同居義務是否會直接導致離婚,端視實際情況而定。如果分居情形已致婚姻基礎嚴重動搖或流失,即使分居時間不長,法院也有可能認定有重大事由而准予離婚。而就履行同居義務的訴訟而言,即便勝訴亦無法強制執行,只能作為後續離婚訴訟的依據。此外,即使雙方存在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僅能作為抗辯,而不能作為別居的積極請求。實務中若遇到違反同居義務的情形,建議當事人及早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釐清自身權利與可行的法律途徑,避免情感與權益雙重受損。面對婚姻破裂問題,最終仍需法律規範與個案事實審慎處理,才能達到兼顧法律保障與人情義理的平衡。
律師回答:
夫妻負有同居義務
婚姻關係中原則上要求夫妻共同生活,彼此扶持,這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精神之一。然而,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於遭受家庭暴力、身心嚴重不適、重大人格衝突等客觀情形,必須由個案事實加以具體認定,若要求同居於個案情況下顯屬不合理,則可主張具有正當理由而不必同居。
依照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所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夫妻原則上有同居的義務。但是,例外情形若具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就不在此限。而所謂的『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是指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者而言(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76號民事判決參照)。這些情形都是要就具體個案而定的!。
有客觀上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的事由,或具體情形下要求夫妻同居已不合理,這些情況須由法院個案事實具體判斷,不過,即使有正當理由,這只是一種消極的抗辯權,並不能據此提出積極要求別居的訴訟。簡言之,雖然可以抗辯不必同居,但不能向法院主張要「准許別居」。
提出『履行同居義務』的訴訟,是否具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以及其主張是否有道理?到時候就需要由法官就個案具體情形判斷。另外,具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只是消極的抗辯權,不得據此積極提出要請求別居的訴訟(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7號參照)。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即使分居存在,也要看是否是出於正當理由,例如因工作、健康、家人照護等不得不分居者,不必然導致婚姻破裂的推定。若能證明分居並非因惡意或疏遠,反而是基於家庭整體考量或其他必要情形,那麼即使形式上未共同生活,也不會構成離婚的重大事由。
履行同居義務勝訴判決,不能強制執行
取得『履行同居義務』的勝訴確定判決,法律上為尊重個人的人格權,也規定這樣的判決當事人僅得請求履行,而無法要求強制執行(參照強制執行法第第128條第2項、司法院院解字第476號解釋)。若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且獲得勝訴判決,是否可以強制執行?答案是否定的。
這類判決僅能作為道德及法律上的請求依據,並不能以此聲請法院強制把對方帶回同居,理由在於尊重個人自由與人格尊嚴。因此,縱使取得法院的勝訴判決,若對方仍拒絕同居,也只能認定其違反法律義務,不能施以強制。如果一方經法院判決應履行同居義務仍拒不履行,這時便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主張該方惡意遺棄並處於持續狀態中,構成法定離婚事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從法律操作層面來看,即使一方因故提出「履行同居義務」的訴訟並勝訴,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仍不得申請法院強制對方回家同居,主要是基於人格自由及尊重婚姻關係應建立於自願的基礎上。換言之,即便有勝訴判決,若對方仍不履行,仍無法以法律手段強制其同居,但可以此勝訴判決作為後續主張離婚的基礎。特別是若一方無正當理由長期拒絕同居,法院可據此認定為惡意遺棄,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的離婚原因。
此外,若當事人希望挽回婚姻,法律雖無強制力,但可以透過家庭諮商、調解等方式試圖修復關係。然而若確已無和好可能,且分居狀態已足夠證明婚姻關係無法維持,提起離婚訴訟將會是一個合理的選擇。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綜合考量分居期間、雙方互動情形、是否有恢復共同生活的可能性,以及各自對於婚姻破裂的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來作出是否准予離婚的判斷。
只能以此主張離婚
應履行同居義務之人,若還是不按照法院判決履行同居義務,就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屬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此時只有以此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但是,還是不想離婚,可能就必須透過法律以外的方式溝通,或是尋求諮商等相關協助,以修復夫妻間之感情。違反夫妻同居義務是否構成離婚法定事由,必須依實際分居情況來判斷,
至於分居是否就能直接離婚,法律並未設下分居即當然離婚的規定,而是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之離婚事由,其中包括第2項所謂「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法院的標準是,必須達到夫妻之間互愛基礎已嚴重動搖甚至喪失殆盡,例如彼此形同陌路、無溝通、無扶持義務履行等情形。在實務上,不論分居時間長短,只要具體事實證明雙方婚姻關係已經破裂、難以回復,即可構成裁判離婚的事由。
違反夫妻同居義務是否構成離婚法定事由,必須依實際分居情況來判斷,重點在於是否達到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謂「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法院的見解認為,這要達到「夫妻無共同生活,致此互愛之誠摯基礎嚴重動搖,甚或流失殆盡」的程度,例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54號民事判決即如此解釋。關於分居時間的長短,並無絕對標準,有判決案例是分居二十餘年完全音訊全無,法院准予離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86號民事判決),也有分居僅一年,但彼此毫無聯繫,法院認定婚姻關係已無法維持而准予離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31號民事判決),甚至若有將對方物品任意丟棄等不挽回分居局面的行為,也會被法院認為婚姻破綻明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84號民事判決)。因此,不論分居時間長短,只要夫妻已形同陌路、無法維持基本婚姻生活,就有可能構成法定離婚事由。
-家事-親屬-婚姻效力-同居義務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001條=強制執行法第第128條)
瀏覽次數:8